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7/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25

刊登日期:

2025.3.26

版數:

17

  • 更正第43/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相關法規 :
  • 第3/1999號法律 - 核准法規的公佈與格式。
  • 第43/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職權轉授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秘書長。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7/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茲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對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第11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43/2025號本人批示的葡文原文“Cheng Weng Chi”更正為“Chan Weng Chi”。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48/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25

    刊登日期:

    2025.3.26

    版數:

    17-18

    • 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財政局局長,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所有權人身份,就位於澳門青洲大馬路122號之公務員大廈內若干獨立單位的重建作出所需的行為。
    相關法規 :
  • 第18/2022號法律 - 都市更新法律制度。
  • 第10/2025號行政命令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所有權人身份,就位於澳門青洲大馬路122號之公務員大廈內若干獨立單位的重建作出所需的行為。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分層建築物獨立單位所有權人身份,就位於澳門青洲大馬路122號之公務員大廈內若干獨立單位的重建作出所需的相關行為,尤其包括根據第18/2022號法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的規定訂立重建協議及具代理權的委任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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