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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茲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對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第11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3/2025號本人批示的葡文原文“Cheng Weng Chi”更正為“Chan Weng Chi”。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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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分層建築物獨立單位所有權人身份,就位於澳門青洲大馬路122號之公務員大廈內若干獨立單位的重建作出所需的相關行為,尤其包括根據第18/2022號法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的規定訂立重建協議及具代理權的委任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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