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9/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25

刊登日期:

2025.3.26

版數:

19-20

  • 委任藥物監督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財政局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35/2021號行政法規 - 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4/98/M號法令 - 規範派駐自治實體擔任財政司代表之職務。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藥物監督管理局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八條第三款、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關靜兒為藥物監督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財政局代表,以代替阮紹祖。

    二、上款所指的財政局代表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局徐巧恩代任。

    三、第一款所指的財政局代表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報酬。

    四、如屬代任的情況,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人的報酬中扣除。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法規:

    第50/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25

    刊登日期:

    2025.3.26

    版數:

    20

    • 委任一名醫生為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及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18/2020號法律 - 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
  •  
    相關類別 :
  • 醫療專業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0/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郭昌宇醫生為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及主席,以替代李展潤醫生,任期至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法規:

    第51/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25

    刊登日期:

    2025.3.26

    版數:

    20-21

    • 委任及續任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主席及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66/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醫學專科學院規章》。
  • 第81/99/M號法令 - 重組澳門衛生司之組織結構及撤銷衛生委員會──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1/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66/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醫學專科學院規章》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醫學專業的李展潤為專業委員會主席。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專業委員會成員︰

    (一)林果,醫學專業;

    (二)林松,醫學專業;

    (三)曹麗勤,醫學專業;

    (四)官建泳,醫學專業;

    (五)謝學斌,醫學專業;

    (六)彭蓬光,醫學專業;

    (七)戴華浩,醫學專業,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指定;

    (八)張德洪,衛生局代表;

    (九)郭昌宇,仁伯爵綜合醫院代表;

    (十)陳泰業,鏡湖醫院代表;

    (十一)霍文遜,澳門科大醫院代表。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專業委員會成員︰

    (一)葉志達,醫學專業;

    (二)符丹,醫學專業;

    (三)方慧瑩,醫學專業;

    (四)潘寶全,醫學專業;

    (五)曾潭飛,醫學專業;

    (六)白琪文,醫學專業;

    (七)王燕,醫學專業;

    (八)蔡念,醫學專業;

    (九)錢偉,公認傑出的人士。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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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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