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23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一款(三)項及第三款,結合第91/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法務局副局長盧瑞祥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委任行政公職局代副局長陳淑貞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六)項至(八)項所指的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周錫強;
(二)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黃立峰;
(三)林綺玲;
(四)張明輝。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六)項及(八)項所指的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譚致寧;
(二)凌晨。
三、第一款(三)項、(四)項及上款(二)項所指人士有權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就參加會議收取出席費。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91/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子健為法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法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委任吳子健擔任法務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