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9/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財政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19/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財政局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鍾聖心,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倘兩者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江裕天代任;
委員:江裕天;
委員:周美翠;
候補委員:林文捷;
候補委員:羅敬桐。
本批示由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6號行政法規《勞工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結合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元童為勞工事務局局長,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委任陳元童擔任勞工事務局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6號行政法規《勞工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結合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子慧為勞工事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委任陳子慧擔任勞工事務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暨南大學經濟學學士(商業經濟專業)。
專業簡歷: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c)項、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以及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元童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協調員,以替代黃志雄。
二、委任陳穎芝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秘書長,以替代陳元童。
三、上兩款所指的協調員及秘書長的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轉授予該委員會秘書長陳穎芝:
(一)簽署任用書;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三)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四)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五)對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六)簽署計算及結算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七)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八)批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九)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根據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認可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結果;
(十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二)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三)批准提供與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二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五)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六)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七)批准將被視為對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九)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可對行使上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