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十九日第7/99/M號法令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成員:
(一)郭昌宇,由其擔任主席;
(二)彭蓬光,當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三)Mário Alberto de Brito Lima Évora;
(四)黎啟盛;
(五)徐仁和;
(六)林愛貞;
(七)黃耀南;
(八)葉泰浩;
(九)陳子俊;
(十)黃顯輝。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財政局代表鄭藝婷為澳門理工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趙明茵為候補成員。
二、正選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八十的報酬。
三、候補成員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正選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四、第一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五、廢止第16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認可技術委員會”成員:
(一)澳門大學代表譚錦榮;
(二)澳門科技大學代表李建慶;
(三)澳門理工大學代表陳輝民;
(四)行政公職局代表陳子健;
(五)法務局代表張穎嵐;
(六)郵電局代表李廣亮;
(七)姚健池;
(八)李志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1/2013號行政法規《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胡家偉為司法援助委員會主席。
二、委任梁穎妍為司法援助委員會副主席。
三、續任下列人士為司法援助委員會委員:
(一)石立炘,由劉耀強擔任候補人;
(二)社會工作局局長,由其法定代任人擔任候補人;
(三)高舒婷。
四、委任馮銘恩為高舒婷的候補人。
五、本批示所指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三年。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6號行政法規《都市更新委員會》第四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第5/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四款(七)項所指的都市更新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
(一)黃玉詩;
(二)李廣鴻;
(三)黃健中;
(四)黃輝;
(五)莫啓明;
(六)謝鎮宇;
(七)唐繼宗;
(八)梁頌衍;
(九)羅志昌;
(十)鍾科政;
(十一)呂育敏;
(十二)黃曉亮;
(十三)莫志偉;
(十四)譚凱欣。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第5/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四款(七)項所指的都市更新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
(一)潘愛儀;
(二)秦昶;
(三)薛婉娜;
(四)高岸聲;
(五)胡祖杰;
(六)林綺玲;
(七)劉嘉翀。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