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4/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25

刊登日期:

2025.2.12

版數:

13-15

  • 批准取消使用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錄機,並安裝及使用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相關法規 :
  • 第2/2012號法律 - 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67/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取消使用4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並續期使用597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 治安警察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99/2024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局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67/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的錄像監視系統攝錄機,合共5台(附表一);

    (二)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二)安裝及使用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二)項所指攝影機的許可使用期間與第67/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附表(一):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F029

    白馬行

    白馬行 / 伯多祿局長街

    2.

    G014

    葡京路

    葡京路,南灣大馬路,商業學校街

    3.

    G024

    何鴻燊博士大馬路

    何鴻燊博士大馬路,南灣湖景大馬路,南灣大馬路

    4.

    T109

    關閘廣場

    關閘廣場

    5.

    Y018

    宋玉生廣場

    宋玉生廣場,羅馬街,布魯塞爾街

     

    附表(二):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TL012

    機場大馬路

    機場大馬路

    2.

    TL013

    網球路

    網球路

    3.

    TL014

    機場大馬路

    機場大馬路

    4.

    TL015

    網球路

    網球路

    5.

    TL016

    機場大馬路

    機場大馬路

    法規:

    第25/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25

    刊登日期:

    2025.2.12

    版數:

    15-16

    • 批准取消使用3台錄像監視系統攝錄機,更新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錄機的安裝位置及監察範圍,以及續期使用297台錄像監視系統攝錄機。
    相關法規 :
  • 第2/2012號法律 - 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20/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取消使用20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並安裝及使用298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第82/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取消使用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並安裝及使用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第125/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於蓮花路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第9/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於蓮花路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 治安警察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99/2024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局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20/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的錄像監視系統攝錄機,合共3台(附表一);

    (二)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更新經第20/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的錄像監視系統攝錄機(編號:TH059)的安裝位置及監察範圍(附表二);

    (三)續期使用經第20/2023號第82/2023號第125/2023號第9/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的錄像監視系統攝錄機,合共297台。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許可使用期間為兩年,自第20/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附表一: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ICR003

    河邊新街

    河邊新街

    2.

    ICR004

    河邊新街

    河邊新街

    3.

    TICR003

    蓮花海濱大馬路

    蓮花海濱大馬路

     

    附表二: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TH059

    偉龍馬路澳門國際機場

    偉龍馬路澳門國際機場

    ———

    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曾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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