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4/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99/2024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局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67/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的錄像監視系統攝錄機,合共5台(附表一);

(二)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二)安裝及使用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二)項所指攝影機的許可使用期間與第67/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附表(一):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F029

白馬行

白馬行 / 伯多祿局長街

2.

G014

葡京路

葡京路,南灣大馬路,商業學校街

3.

G024

何鴻燊博士大馬路

何鴻燊博士大馬路,南灣湖景大馬路,南灣大馬路

4.

T109

關閘廣場

關閘廣場

5.

Y018

宋玉生廣場

宋玉生廣場,羅馬街,布魯塞爾街

 

附表(二):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TL012

機場大馬路

機場大馬路

2.

TL013

網球路

網球路

3.

TL014

機場大馬路

機場大馬路

4.

TL015

網球路

網球路

5.

TL016

機場大馬路

機場大馬路

葡文版本

第25/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99/2024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局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20/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的錄像監視系統攝錄機,合共3台(附表一);

(二)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更新經第20/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的錄像監視系統攝錄機(編號:TH059)的安裝位置及監察範圍(附表二);

(三)續期使用經第20/2023號第82/2023號第125/2023號第9/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的錄像監視系統攝錄機,合共297台。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許可使用期間為兩年,自第20/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附表一: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ICR003

河邊新街

河邊新街

2.

ICR004

河邊新街

河邊新街

3.

TICR003

蓮花海濱大馬路

蓮花海濱大馬路

 

附表二: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TH059

偉龍馬路澳門國際機場

偉龍馬路澳門國際機場

———

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曾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