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4號行政法規《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邱潤華為招商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的常務委員,以替代戴建業。
二、上款所指委員的任期至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二條及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醫療爭議調解中心(下稱“中心”)協調員李潤龍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支付調解員應收取的報酬;
(二)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三)批准為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提供與中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中心開支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六)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中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設備維修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七)批准將被視為對中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八)在中心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中心協調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京澳會計師事務所為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的獨任監事,任期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2022號行政法規《博彩委員會》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博彩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陳格;
(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智龍;
(三)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羅志輝;
(四)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曾翔;
(五)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媛;
(六)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紹源。
二、廢止第13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