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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設立博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委員會為協助行政長官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博彩業政策的機關。
委員會具下列職責:
(一)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博彩業的發展進行研究,並協助制定相關政策;
(二)協助制定規管博彩業所需的規範;
(三)在制定監管博彩業的發展及運作的措施方面提出建議;
(四)就發出與博彩業相關的指引提出建議;
(五)就依法須聽取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宜發表意見。
一、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經濟財政司司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一名;
(三)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四)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五)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七)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八)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
二、主席可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又或專家參與或列席委員會的會議,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
一、上條第一款(二)項至(七)項所指的成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二、上款所指的成員在任期內被替代時,替代人的任期為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
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委員會;
(二)召集及主持委員會會議;
(三)訂定及核准議程;
(四)促使遵守本行政法規;
(五)行使本行政法規及其他現行法規所定的其他職權。
一、委員會秘書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指定。
二、秘書具下列職權:
(一)協助編製委員會會議的召集書及議程;
(二)編製會議紀錄並統籌提供與會議相關的輔助文件;
(三)統籌委員會日常文書、檔案及資料的管理事宜;
(四)執行由主席指派的其他職務。
一、委員會以全體會議的方式運作。
二、全體會議的運作須遵守《行政程序法典》關於合議機關的規則及本行政法規的規定。
一、全體會議分為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
二、平常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兩次,特別會議則由主席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開。
三、全體會議在過半數委員會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運作。
四、全體會議應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時召集,且召集書應列明議程。
委員會會議討論的事宜具保密性,但委員會主席另有相反決定除外。
委員會開展工作時,有權要求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
經主席許可,委員會在其職責範圍內,可按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實體取得勞務。
按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獲邀出席會議的人士,依法有權收取出席費。
博彩監察協調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博彩監察協調局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廢止:
(一)第3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第10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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