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8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的分配任用程序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一)項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現公佈有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進行第一次分配任用程序的通告,該開考的通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5個職缺:

1. 出現職位空缺的公共部門、職缺數目及任用方式:

公共部門

填補職缺的數目

編制內

行政任用合同

身份證明局

0

2

印務局

0

1

博彩監察協調局

2

0

合共

5

2. 分配任用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投考人面前進行分配任用,地點為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演講廳。

3. 投考人身份資料

公職開考網頁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公佈的開考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一至第五的合格投考人應出席分配任用程序:

名次

姓名

居民身份證編號

1.º

李世傑

1218XXXX

2.º

黎家悅

1417XXXX

3.º

伍嘉麗

1457XXXX

4.º

湯穎豪

1263XXXX

5.º

馮偉釗

1381XXXX

4. 分配任用的進行

在出席分配任用的投考人中成績排名最高者,選擇擬進入的職位,並簽署入職該部門的聲明書,繼而由成績排名第二者進行選擇,如此類推。

投考人倘無法出席分配任用程序,可透過授權書由他人代理參與分配任用程序,授權書範本可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授權書的簽名必須經公證認定(當場認定)。未獲賦予所需權力又或簽名未經公證認定的授權書均不被接納,而有關投考人將被視為缺席分配任用程序。

詳情可參閱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9/ps-1049a/

投考人或其代理人須帶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及授權書(如屬授權)正本,於上述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準時出席分配任用,逾時不候。

不出席或放棄分配任用的投考人,將被重新排名於最後成績名單之末。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24年十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梁采怡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社會工作局退休半熟練工人潘健生之遺孀陳佩群,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財 政 局

公 告

公開拍賣

本局將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根據法例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屬公共實體報廢的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有關查看售賣物品、繳付保證金及公開拍賣當日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如下:

查看物品

1. 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

在財政局工作人員陪同下可於下表所載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查看相關出售的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

物品批號

存放地區

查看日期

時間 (1)

地點 (2)

VS01、VS02、VS03
MS01、MS02
L01、L02 (部份)、L03
B01、B02 (A-D)、B03 (A-E)、B04 (A-D)、B05 (A-L)

路氹區

2024年
12月4日

上午十時

北安多功能政府大樓
(氹仔永福街)

L02 (部份)

澳門區

2024年
12月4日

下午三時

財政局青洲倉庫
(澳門青洲河邊馬路、山茶街)

註:

(1) 上述指定時間起計十五分鐘,即出發查看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逾時不候,亦不另作安排。查看物品的人士須自備交通工具前往各批物品的查看地點。

(2) 有興趣的人士須於上述指定地點集合,以便前往存放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的地區。

拍賣當日不設查看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的環節,僅只透過電腦圖示展出。

2. 物品清單可於財政局大樓閣樓查看或於本局網頁瀏覽(網址:http://www.dsf.gov.mo)。

繳付保證金

提交日期:

由公告日起至2024年12月11日

提交金額:

伍仟澳門元

提交方式:

- 以現金或支票存款,需先親臨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索取存款憑單,並於指定的銀行機構繳付。

- 銀行擔保應遵照售賣條件附件一的格式。

公開拍賣

日期:

2024年12月12日(星期四)

時間:

上午九時(出席登記)

上午十時(公開拍賣)

地點: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查詢售賣條件

相關售賣條件可到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索閱,或於財政局大樓閣樓查看,或瀏覽本局網頁(網址: http://www.dsf.gov.mo)

局長 容光亮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澳門財政儲備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八月十九日第8/2011號法律核准之澳門財政儲備制度第十二條)

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財政儲備資產

615,297,870,774.55  

其它負債

2,823,264,712.50

銀行結存

239,430,886,728.01

債券

125,402,273,240.92

外判投資

250,464,710,805.62

財政儲備資本

616,948,068,856.82

其他投資

0.00

基本儲備

153,394,755,300.00

超額儲備

431,862,482,387.18

其他資產

4,473,462,794.77

本期盈餘

31,690,831,169.64

總計

619,771,333,569.32

總計

619,771,333,569.32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劉杏娟
黃立峰
李可欣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通 告

第026/1.1/2024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三條c)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9/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區家穎關於領導、管理及協調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及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的下列權限:

(一)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批准享受特別假,核准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五)認可該等附屬單位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六)確認該等附屬單位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七)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透過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副局長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本批示第一款(五)項及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副局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廢止公佈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第019/1.1/2024號批示。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司 法 警 察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保安司司長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司法警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前),具有資訊(網絡基礎建設)、計算機工程、資訊工程、電腦學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或按照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一般職程的職位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亦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十二月十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投考人可透過本局網頁www.pj.gov.mo預約報考時間。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7.2點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和d)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司法警察局網頁http://www.pj.gov.mo/

14. 考試範圍

I.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III.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IV. 司法警察局法規:

• 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

第35/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52/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

第17/2020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V.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VI. 現行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

VII.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

VIII. 刊登於2020年5月13日第20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及《網絡安全——事故預警、應對及通報規範》;

IX. 現行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現行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X. 現行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XI. 經第50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9/GM/96號批示《訂定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之活動之若干協調機制》;

XII. 網絡基礎建設範疇,包括數據中心、網絡通訊系統、伺服器系統、數據庫的設計、部署、配置、管理和維護方面的專業技術和保安知識;

XIII. 網絡及資訊安全的知識;

XIV. 操作系統、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的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疇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陳思晶 廳長

正選委員:何偉明 處長

陳永紅 處長

候補委員:關偉康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志波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保安司司長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司法警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文案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中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文案(中文)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及職級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校對、潤飾文稿和編輯文句,在忠於原文意思下,修飾文章句子使其更通順達意;輔助翻譯員修繕中譯文本;草擬及撰寫中文文章、講稿、公務文書和新聞稿;為本局所擬公文提供專業意見,處理以中文撰擬的文本、文件或與本局職能相關的研究報告和技術詞彙,尤其是對司法警察局相關領域的技術詞彙進行研究。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等文案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八所載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前),具有中文、中國語言、中國文學、中文傳意、中文新聞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5. 報考方式及期限:

5.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十二月十日)。

5.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5.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投考人可透過本局網頁www.pj.gov.mo預約報考時間。

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6.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6.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6.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6.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6.1點a)、b)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6.2點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6.4. 第6.1點a)、b)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6.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6.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6.1點a)、b)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6.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6.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6.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6.1點a)、b)和d)項及第6.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方法包括: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7.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0.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1.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2.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司法警察局網頁http://www.pj.gov.mo/

13. 考試範圍

I.《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III.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IV. 現行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V. 經第7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

VI. 司法警察局法規:

• 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

第35/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17/2020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第36/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人員的招聘、甄選及培訓;

• 經第19/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8/2012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

第52/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

VII.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VIII. 運用語文、文化等方面知識,並根據典試委員會選定的題目撰寫文章及公務文書;

IX. 社會常識、文學知識;

X. 中文文章閱讀及理解、語句的辨析及修正。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疇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5.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孫錦輝 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正選委員:馮正國 主任文案(職務主管)

禤鳳儀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候補委員:趙瑩明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歐陽迪熙 主任文案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通 告

第6/CB/2024號批示

消防局局長行使公佈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90/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18/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消防局副局長張智宏副消防總監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 關於消防局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

(1) 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2) 簽署計算及結算消防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 關於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所有人員:

(1) 批准消防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 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3) 批准文職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4) 批准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有關工作人員之請求而批准提前享受年假;

(5) 對所有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6) 依法決定人員的缺勤為合理或不合理;

(7) 主持評核人會議。

(三) 在消防局範疇內:

(1) 批准提供與消防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在消防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3) 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4) 簽署為公佈於消防局職務命令之文件。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人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經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公 告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法學碩士學位(澳門法實務)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法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128-M44-1324A-66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第五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課程通告内,澳門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學位(澳門法實務)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5/2026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附件一

法學碩士學位(澳門法實務)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法學碩士

二、知識範疇:法學

三、專業:澳門法實務

四、課程一般期限:兩學年

五、授課語言:中文/葡文

六、報讀條件: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附件二

法學碩士學位(澳門法實務)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區際法

必修

45

3

澳門基本法

"

45

3

澳門刑法

"

45

3

澳門民商法

"

45

3

澳門行政法

"

45

3

法律文獻檢索及文書寫作

"

45

3

項目報告

"

6

學生須修讀兩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澳門刑事訴訟法

選修

45

3

葡語法律會話實踐

"

45

3

澳門司法見解研究

"

45

3

民事訴訟及非訴訟爭端解決

"

45

3

總學分

30

 


衛 生 局

名 單

(開考編號:03724/02-MA.NEF)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腎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

1.º

葉志堅

6.54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腎科顧問醫生 廖永賢

正選委員:腎科顧問醫生 李超亮

腎科顧問醫生 張健

公 告

(考試編號:01/PARETF/ONC/2024)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馬英醫生投考腫瘤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腫瘤科 林志良醫生

正選委員:腫瘤科 曹亞兵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林炎坤醫生

候補委員:腫瘤科 王毓洲醫生

腫瘤科 彭向紅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及七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腫瘤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開考編號:04024/01-MED.GER)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之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衛生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三十五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旨在對擔任普通科醫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普通科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提供醫療服務;

(二)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三)協助培訓活動;

(四)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五)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六)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七)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八)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之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56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 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5年1月2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經進行實習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而取得資格認可證書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2024年11月28日至2025年1月2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經進行實習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而取得的資格認可證書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 如有可一併提交,以助審查准考資格的證明文件:

-全科實習文憑或全科實習的全部同等學歷證明文件副本;或

-曾或現持有的本澳有限度執照或完全執照,連同由曾或現任職醫院/機構發出全職出任醫生的執業時間和職位證明;或

-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的醫生資格證書和培訓證書(包括培訓內容的證明文件)。

7.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7.1點a)至d)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7.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第7.1點a)及b)項和c)及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和c)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一百二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履歷分析。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一百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一百二十人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履歷分析,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履歷分析。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履歷分析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4.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內科、外科、產科/婦科、兒科/新生兒科、急症醫學及家庭醫學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梁開業 主治醫生

正選委員:陳振輝 主治醫生

吳少芬 主治醫生

候補委員:繆智豐 主治醫生

黃子秉 主治醫生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4324/01-ENF)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衛生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五十六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旨在對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衛生局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一級護士的職務如下:

(一)評估個人、家庭及社區在護理服務方面的需要;

(二)計劃及提供護理服務;

(三)執行護理計劃,促使個人、家庭及社區等醫療就診者對護理服務方面加強信心,並結合教育活動推動病人自我照顧及公共衛生;

(四)評價所提供的護理服務,進行相關的記錄並分析結果的成因;

(五)利用研究及調查的結果改善護理服務;

(六)協助提供護理服務的單位或部門的培訓活動。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之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附件一所載的43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護士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 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4年12月10日前),具備進入一級護士職程所要求的經官方核准的護理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2024年11月28日至12月10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3 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的資格認可證書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 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4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5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兩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300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300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300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4.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a) 基礎護理;

b) 內外科護理;

c) 婦產兒科護理;

d) 社區護理;

e) 心理及精神護理;

f) 急症護理;

g) 感染控制。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鄭竹平 護士監督

正選委員:梁寶鸞 護士監督

馮燕虹 護士長

候補委員:何煥嫦 護士長

鄧影婷 護士長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何鴻燊東亞書院代院長羅茜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三十九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何鴻燊東亞書院代院長羅茜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五)批准分期收取住宿式書院費用。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代院長葛偉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批准發出其管轄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七)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三十九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代院長葛偉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全球事務總監王春明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三十九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全球事務總監王春明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張崑崙書院院長黃民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三十九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張崑崙書院院長黃民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五)批准分期收取住宿式書院費用。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公 共 建 設 局

通 告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大潭山隧道及其連接線設計連建造工程 – 北連接線」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查閱。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於公共建設局

代局長 沈榮臻


民 航 局

通 告

第10012/AACM/2024號批示

基於安全考慮及確保慶祝澳門回歸祖國二十五周年慶典活動順利進行,根據2021年10月5日第43/2021號行政命令核准之《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除民航局特別批准之官方無人機活動外,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至二十二日期間,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範圍上空所有無人機之飛行活動。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民航局

局長 潘華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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