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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局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許可使用期間與第67/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附表: |
序號 |
鏡頭編號 |
安裝位置 |
監察範圍 |
1. |
H013 |
火船頭街 |
火船頭街,比厘喇馬忌士街,柯邦迪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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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8/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六條及第八條的規定,結合經第86/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消防局消防總長張智宏(編號400091)為消防局副局長,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被委任者獲賦予副消防總監的職能職位。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委任消防總長(編號400091)張智宏擔任消防局副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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