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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7/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本人獲第47/2024號行政命令授予的權力轉授予郵電局局長劉惠明或其法定代任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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