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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三)項至(十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組織委員會成員: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黃有力,由王世平擔任候補人;
(二)體育局代表李詩靈,由莫子恆擔任候補人;
(三)衛生局代表曾潭飛,由王威立擔任候補人;
(四)新聞局代表陳露,由陳裕康擔任候補人;
(五)市政署代表張桂達,由馮惠星擔任候補人;
(六)旅遊局代表文綺華,由程衛東擔任候補人;
(七)警察總局代表梁文照,由馮錦釗擔任候補人;
(八)海關代表葉華釗,由布家明擔任候補人;
(九)消防局代表林俊生,由李龍傑擔任候補人;
(十)公共建設局代表黃昭文,由陸惠財擔任候補人;
(十一)交通事務局代表曾祥軒,由莫垂道擔任候補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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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結合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張子軒為體育局局長,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委任張子軒擔任體育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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