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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張子軒為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以替代潘永權。
二、委任李詩靈為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替代林蓮嬌。
三、委任鄒國偉為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替代張子軒。
四、委任莫子恆為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李詩靈的候補成員。
五、委任李沛榮為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鄒國偉的候補成員。
六、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七、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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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網絡安全委員會秘書、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網絡安全委員會與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數字政策辦公室簽署《關於促進粵港澳網絡安全領域交流合作備忘錄》。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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