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賴東生;
(二)檢察院代表許秋雲;
(三)警察總局代表梁文照;
(四)海關代表布家明;
(五)趙崇堅;
(六)張健昇;
(七)施妮娜;
(八)陳志峰;
(九)鄭德雄。
三、委任下列私人機構的領導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戒毒康復協會:張力珩(正選)及吳穎琪(候補);
(二)澳門基督教青年會:陸綺彬(正選)及方韻(候補);
(三)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庄玲玲(正選)及鄭麗娥(候補);
(四)澳門中華教育會:楊珮欣(正選)及李雪松(候補);
(五)澳門醫護志願者協會:溫泉(正選)及陳海峰(候補);
(六)澳門基督教新生命團契:譚國輝(正選)及李燕平(候補);
(七)鮑思高青年服務網絡:譚迪生(正選)及陳嘉欣(候補);
(八)澳門工會聯合總會:許璇珊(正選)及湯燕芬(候補)。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一)至(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張子軒替代潘永權擔任二零二四年度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組織委員會(下稱“二零二四年度大賽車組委會”)協調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委任李詩靈替代林蓮嬌擔任二零二四年度大賽車組委會助理協調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委任黃家權替代李詩靈擔任二零二四年度大賽車組委會秘書長,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體育局代局長張子軒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二)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三)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體育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五)批准提供與體育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批准將分配給體育局並對其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一)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十二)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三)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四)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體育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六)在體育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以及第13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下稱“辦公室”)主任潘永權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二)批准解除個人勞動合同;
(三)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公室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四)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八)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九)批准將分配給辦公室並對其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十一)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二)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三)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在辦公室職責範疇內,簽署所有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協議、合同及議定書;
(十五)在辦公室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辦公室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主任。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十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體育局代表張子軒為大型演出活動協調小組正選成員,以替代原正選成員潘永權,任期至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
二、委任體育局代表李詩靈為大型演出活動協調小組候補成員,以替代原候補成員林蓮嬌,任期至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