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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大創科有限公司章程》第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澳大創科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一)徐建,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須成忠;
(三)劉丁己;
(四)稅兵;
(五)梁麗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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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2022號行政法規《博彩委員會》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博彩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許麗芳;
(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智龍;
(三)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辜美玲;
(四)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張玉英;
(五)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鈺珊;
(六)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張翠玲。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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