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4號行政法規《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實體代表為招商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常務委員:
(一)市政署代表吳秀虹;
(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戴建業;
(三)財政局代表容光亮;
(四)旅遊局代表文綺華;
(五)勞工事務局代表黃志雄;
(六)土地工務局代表麥達堯。
二、委任下列實體代表為委員會的非常務委員:
(一)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陳守信;
(二)消防局代表梁毓森;
(三)衛生局代表陳永華;
(四)藥物監督管理局代表吳國良;
(五)環境保護局代表葉擴林;
(六)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代表曾澤瑤。
三、本批示所指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一年。
四、廢止第11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5/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
代理行政長官 張永春
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