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安司司長於2024年4月8日作出的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為取得「關檢設備租賃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存放於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大樓辦事處內,有意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參閱,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影印費用或於本部門網頁(www.customs.gov.mo)內免費下載,招標程序於上址進行。
投標人有責任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前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大樓辦事處或於本部門網頁內查閱倘有之最新資料。
標書必須於2024年7月22日下午5時前遞交至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辦事處。
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要求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MOP612,800.00(澳門元陸拾壹萬貳仟捌佰元)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現金、支票、本票(抬頭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或銀行擔保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支票或本票方式,則應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行政財政廳司庫以換取收據正本或經本部門認證副本;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將於2024年7月23日上午10時於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大樓內舉行。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解釋投標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或在需要時提出聲明異議。
所有對本公開招標之技術特徵要求查詢,必須以書面形式於2024年7月1日前遞交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辦事處。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摘錄自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會議作出的議決:
一. 授予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馮若儀或其代任人權限,以便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二.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第30/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條至第三條,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決定轉授予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馮若儀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 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三. 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 對行使本議決的授予及轉授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 本議決自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於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
委員會主席 宋敏莉
事由:轉授予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處長的權限
一、根據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第025/PRES/FP/2023號內部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轉授予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招景耀處長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 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 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 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 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 對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六) 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 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何志良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特此通告: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的延伸申請(包括:電子遞交及親臨辦理)時,倘申請人在申請書上聲明由本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調用“專利說明書”及“專利登記簿副本”作為申請資料,經審核無誤,視為已向本局提交有關文件。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代局長 龐啓富
澳門金融管理局向陳彬[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406XXX(X)]提起第004/2024號違法行為程序,因被訴人於2023年7月至2023年10月期間,在未經許可下,從事匯兌業務及為第三人將款項從珠海運送到澳門的活動,故構成違反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三條l)項、第八及第九條、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第六條及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現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十六條及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規定明示準用的第13/2023號法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通知上述被訴人自本告示刊登之日起計二十日內提出書面辯護,並提供相關的取證方法。
為著適當效力,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參閱有關卷宗。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劉杏娟
澳門金融管理局向鄭泉珠〔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39XXXX〕提起第020/2024號違法行為程序,因被訴人於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27日期間,在未經許可下,為著第三人的利益及為第三人,從事匯兌業務及透過境外的支付方式(在本案中為內地的“微信”/“支付寶”)接受來自中國內地的人民幣轉賬的活動,即接受346筆來自中國內地第三人的人民幣轉帳,涉及金額達人民幣3,815,824元,並在澳門即時向客人交付相應金額的港元現金,故構成違反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三條l)項、第八及第九條、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第六條及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現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十六條及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規定明示準用的第13/2023號法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通知上述被訴人自本告示刊登之日起計十日內提出書面辯護,並提供相關的取證方法。
為著適當效力,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參閱有關卷宗。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劉杏娟
澳門金融管理局向林繼清[持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1537XXX(X)]提起第005/2024號違法行為程序,因被訴人於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24日期間,在未經許可下,於澳門從事匯兌業務,以及待第三人交付款項後,將相應款項從外地轉帳至澳門的活動,故構成違反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三條l)項、第八及第九條、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第六條及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現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十六條及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規定明示準用的第13/2023號法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通知上述被訴人自本告示刊登之日起計二十日內提出書面辯護,並提供相關的取證方法。
為著適當效力,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參閱有關卷宗。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劉杏娟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公共衛生學博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T-A60-D93-0824A-18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科技大學校董會執行委員會根據經第1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十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決議修改經第16/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之公共衛生學博士學位課程。
—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衛生,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科技大學經第8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4/2025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知識範疇:公共衛生學
二、課程一般期限:三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42學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公共衛生研究概論 | 必修 | 45 | 3 |
高階公共衛生研究方法I — 高階生物統計學 | " | 75 | 5 |
高階公共衛生研究方法II — 高階應用流行病學 | " | 75 | 5 |
期刊和論文的學術寫作 | " | 75 | 5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數碼公共衛生 | 選修 | 45 | 3 |
食品與營養 | " | 45 | 3 |
食品的研究進展 | " | 45 | 3 |
高階行為健康 | " | 45 | 3 |
公共衛生學專題 | " | 45 | 3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論文 | 必修 | — | 18 |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42學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8學分;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6學分;表三的論文佔18學分。
按照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文化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新聞傳播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新聞傳播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需負責研究、協調及應用技術方法及程式,以處理有關性質的工作,提供意見及參與部門內或部門間的工作小組及會議,從而為上級就傳播範疇的政策措施及決策作準備。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前)具有傳播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之告示板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4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 ——《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5 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 ——《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5.6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22/84/M號法令 ——《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7 與傳意相關的專業知識;
15.8 撰寫新聞稿;
15.9 維持傳媒關係;
15.10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或意見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文化傳播處代處長 梁靜儀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陳惠蘭
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君傑
候補委員:演藝發展廳廳長 郭妙瑜
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素文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按照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文化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舞台管理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舞台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制定意見書和屬舞台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報告,以便為決策提供依據;參加分析計劃或方案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和推行計劃的方法;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資料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前)具有舞台管理、機械工程、機電工程、電機工程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之告示板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4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5 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 ——《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5.6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7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8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5.9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5.10 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15.11 職業安全的專業知識;
15.12 與舞台管理範疇、舞台裝置系統、舞台機械、機電設施及設備相關的專業知識;
15.13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或意見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澳門文化中心主任 李羅卿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建淡
一等高級技術員 溫柏豪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榮新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郭志明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根據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口腔及頜面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謝俊傑 | 15.6 |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口腔科主任醫生 吳曉林醫生
正選委員:口腔科顧問醫生 李唐新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劉思樂醫生
根據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口腔及頜面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梁嘉康 | 17.0 |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口腔科主任醫生 吳曉林醫生
正選委員:口腔科顧問醫生 黃如冰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蔡穎珊醫生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借出化驗設備和供應血源性病毒載量相關試劑”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和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肆拾貳元整(MOP42.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肆拾伍萬元整(MOP45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 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臨床病理科借出化驗設備和供應糖化血紅蛋白測試相關試劑”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和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肆拾壹元整(MOP41.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捌萬貳仟元整(MOP182,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 “衛生局” 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林惠玲醫生投考臨床病理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官建泳醫生
正選委員: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錢偉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郭德麟醫生
候補委員: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黃荔青醫生
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Da Cunha Martins Pereira, José Carlos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及二十四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臨床病理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黃竣立醫生投考急症醫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曾潭飛醫生
正選委員: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李彩珠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雷俊達醫生
候補委員: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劉咏儀醫生
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繆智豐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及十二日
考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急診部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茲公佈,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冷凍及空調設備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至七月十一日舉行甄選面試,每名准考人的面試時間最長為二十分鐘,地點為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
參加甄選面試的准考人的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以及第1/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授權決議第五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澳門旅遊大學副校長呂劍英及、副校長羅曼儀或其合法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為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而進行詢價的工作,預計金額上限至澳門元壹佰萬元($1,000,000.00);
(二)批准澳門旅遊大學本身預算內用於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澳門元壹拾萬元($100,000.00);當批准免除諮詢問價時上述開支金額的上限減半;
(三)批准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使用大學的設施及設備。
二、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輔助處處長蘇慶富或其合法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批准為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而進行詢價的工作,預計金額上限至澳門元伍萬元($50,000.00);
(三)依法批准退回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按法例規定須繳交之保證金;
(四)支付人員的薪俸、工資及其他補助;
(五)將對人員所作的應從薪俸或工資中扣除的屬法定的扣除或其他方面的扣除款項轉移予相關實體;
(六)批准上限至澳門元貳仟元($2,000.00)的零用現金開支。
三、轉授予住宿總監鄭嘉琪或其合法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為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而進行詢價的工作,預計金額上限至澳門元伍萬元($50,000.00);
(二)批准上限至澳門元貳仟元($2,000.00)的零用現金開支;
(三)批准向房客退回按金。
四、轉授予創新款待管理學院院長李頴詩、創意旅遊與智慧科技學院院長趙偉兵、管理及專業發展學院院長林靜芝、世界旅遊教育及培訓中心主任黃惠婷、教育質素管理中心主任顏力祺、餐飲總監李漢斯、教務長林寶玉、招生及註冊處處長陳正莉、學生事務處處長朱振榮、圖書館館長李嘉汶、組織及資訊處處長戴麗萍、校園管理處處長黎頴超或其合法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為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而進行詢價的工作,預計金額上限至澳門元伍萬元($50,000.00);
(二)批准上限至澳門元貳仟元($2,000.00)的零用現金開支。
五、是次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六、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行使第一款(二)項及(三)項獲轉授予的權力而作出的行為,須於作出有關行為後的首次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上追認。
八、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九、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校長 黃竹君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澳門旅遊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三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竹君校長或其合法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批准為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而進行詢價的工作,預計金額上限至澳門元壹佰萬元($1,000,000.00);
(三)批准澳門旅遊大學本身預算內用於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澳門元伍拾萬元($500,000.00);當批准免除詢價時上述開支金額的上限減半;
(四)批准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使用大學的設施及設備;
(五)依法批准退回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按法例規定須繳交之保證金;
(六)支付人員的薪俸、工資及其他補助;
(七)將對人員所作的應從薪俸或工資中扣除的屬法定的扣除或其他方面的扣除款項轉移予相關實體。
二、是次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行使本決議第一款(三)項及(四)項獲授予的權力而作出的行為,須於作出有關行為後的首次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上追認。
五、本決議所作之授權可以轉授予澳門旅遊大學領導及主管人員。
六、獲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校長 黃竹君
委員:副校長 呂劍英
副校長 羅曼儀
財政局代表 李天碩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八十九條、《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及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澳門旅遊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三次之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下列領導、主管或職務主管,或其合法代任人就已批核的開支,給予支付許可及發出支付工具的職權:
(一)校長黃竹君;
(二)副校長呂劍英;
(三)副校長羅曼儀;
(四)行政及財政輔助處處長蘇慶富;
(五)職務主管林嘉惠。
二、上述權限必須由兩名獲授權人共同行使。
三、在不妨礙上款的規定下,批准支付不超過澳門元貳仟元的零用現金的開支的權限,可由一名獲授權人行使。
四、是次授權不妨礙有關的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獲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校長 黃竹君
委員:副校長 呂劍英
副校長 羅曼儀
財政局代表 李天碩
茲特公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路環中水站一期主體工程”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六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查閱。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海事及水務局局長根據經第12/2020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海事活動規章》及經第82/99/M號法令核准的《遊艇航行規章》,以及經第30/2023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告示。
第3/2022號告示第三節的標題改為“內港航道、內港碼頭及內港錨地”。
第3/2022號告示第十三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三、除事先獲許可外,所有停靠內港各碼頭的船舶,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滿足技術要件,尤其須具備適航性,以及防止污染等保護海洋環境所需的安全條件;
(二)配備足夠及合適的消防設備;
(三)具備有效的船上文件。
四、船舶在內港各碼頭均不得以營運為目的進行船舶維修業務,但獲海事及水務局批准者除外。”
在第3/2022號告示增加第十三-A條,內容如下:
一、在內港錨地停泊的船舶,不得以影響港口安全或港口秩序的方式停泊,且須遵守下列規則:
(一)每組並排停泊的船舶數量不得超過五艘,但海事及水務局另有指示者除外;
(二)每組並排停泊船舶之間必須保持不少於十米的分隔距離,分隔帶須保持通暢,以免阻礙船舶疏散;
(三)應聽從海事及水務局或海關執法人員的指令。
二、除事先獲許可外,所有停泊在內港錨地的船舶,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滿足技術要件,尤其須具備適航性,以及防止污染等保護海洋環境所需的安全條件;
(二)配備足夠及合適的消防設備;
(三)具備有效的船上文件。
三、船舶在內港錨地不得以營運為目的進行船舶維修業務,但獲海事及水務局批准者除外。”
本告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1. 判給實體:運輸工務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交通事務局。
3. 招標名稱:為交通事務局三個數據中心提供機房環境設備保養服務。
4. 提供服務的地點:交通事務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辦公大樓。
5. 標的:為交通事務局三個數據中心提供機房環境設備保養服務,包括緊急供電裝置、恆溫恆濕冷氣系統、機房監控系統、漏水偵測系統及其他設施。
6. 投標書的有效期:自開標之日起計九十(90)日期間,可根據招標方案的規定延期。
7. 底價:不設底價。
8. 提供服務期限:由2024年11月1日至2029年10月31日。
9. 臨時擔保:$180,000.00(澳門元壹拾捌萬圓正),投標者須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確定擔保:判給總價金的4%(百分之四),獲判給者須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1. 投標者的資格:
11.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並從事業務範圍全部包括本次招標之標的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11.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從事上款所述標的業務的公司;
11.3. 不接納投標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競投。
12.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6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星期五)下午五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對外辦公,則交標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五樓多功能廳。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交標期限因第12點所述原因被順延,又或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交通事務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27條所預見的效力,投標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以便向開標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及/或對其所提交的投標書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查閱案卷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6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取得案卷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
時間:自本招標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當日起至開標的日期及時刻止的辦公時間內。
價格:每份為$200.00(澳門元貳佰圓正)。
亦可於交通事務局的網頁查閲及免費下載本招標案卷。
15. 投標書的評標標準:
15.1. 價格 (佔50%);
15.2. 過往十年提供同類機房環境設備保養服務經驗 (佔25%);
15.3. 保養服務工作計劃 (佔25%)。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刊登作澄清及補充說明文件的公告之日起至開標之日期及時刻止,投標者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6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了解有否上述附加說明文件,又或可於交通事務局網頁查閱。
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