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李鑑威在本秘書處擔任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失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許麗芳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批示:
吳燕鴻——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續期壹年。
郭淑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及(四)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財政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因期滿及達年齡上限而自動終止。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炳強──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71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杜婧──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岑錦榮擔任司法警察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林衍新――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交通事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宣傳教育處處長麥翠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批示如下:
徐慧芝——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部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顧問之趙奕,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主任翻譯員第二職階黃嘉儀,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顧問翻譯員第一職階,薪俸點675。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游毅華,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首席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540。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何子健及何嘉欣——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等在本局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陳裕康,擔任新聞廳廳長;
朱家聯,擔任傳媒處處長;
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擔任行政財政處處長。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黃趣芳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冼家俊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世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熊家和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楊君勞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梁以婷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於個人資料保護局
局長 楊崇蔚
按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黃文文在本局擔任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日開始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李詠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開始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招駿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電機工程範疇),薪俸點為56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啓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機械工程範疇),薪俸點為56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秀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本局輕型車輛司機第六職階張少基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點240,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陳慧燕在本局擔任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75,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本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司徒佐治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710,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陳志揚在本局擔任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續期壹年。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羅翩卿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前經濟局退休特級督察Fernanda Emilia Dias Azed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5998,其鰥夫孫東尼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8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鄺秋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29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羅寶蓮,供款人編號603176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主治醫生池瑞霞,供款人編號30014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許日光,供款人編號602195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陳惠容,供款人編號604913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黃少豹,供款人編號605408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輔導員黃曼莉,供款人編號606061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蘆嘉濱,供款人編號606543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技術輔導員李蘭蘭,供款人編號60884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博彩監察協調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家欣,供款人編號609860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譚佩萍,供款人編號618512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社會工作局勤雜人員許寶寶,供款人編號621616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澳門旅遊大學餐桌主管陳達仁,供款人編號624423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藥劑師黃宏威,供款人編號626681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陳艷芳,供款人編號601862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之批示:
許景揚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以填補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設立而尚未填補之空缺。
陳浩芊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之規定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以填補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設立而尚未填補之空缺。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之批示:
李子超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茲證明:2024年5月28日財政局公證處第415A簿册第37頁至48頁背頁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鐵一局 - 同方環境 - 旺能環保 - 澳馬建築合作經營簽署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內容摘錄如下﹕
本合同適用以下定義:
1)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
2)乙方:獲澳門特區判給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及建造,以及批給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經營的由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同方環境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旺能環保有限公司及澳馬建築集團有限公司組成的合作經營;
3)有機資源回收中心:位於路氹填海區現時建築廢料堆填區東部,專為處理有機資源,包括廚餘、缸車運載的油脂廢水及流動廁所廢水的基礎設施;
4)廚餘:包括於家居及工商業場所在食物製作、分發、儲存、預備膳食及用膳過程中產生的生、熟、可食用及不可食用的有機廢物;
5)承攬工程:為有機資源回收中心設計和建造的一系列工作和服務;
6)經營: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營運和保養,包括收集及運輸澳門特區內產生的廚餘,處理廚餘、油脂廢水及流動廁所廢水,以及協助澳門特區將來實施有機資源收費制度的服務;
7)合同:甲方與乙方簽署的書面協議,承諾設計和建造處理澳門特區產生的有機廢物所需的設施,以及經營相關設施;
8)監察實體:甲方指定的一個或多個實體,負責監察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合同的履行。
1. 本合同旨在為有機資源回收中心進行設計、建造及經營。
2. 組成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基礎設施之設計包括製作圖則及其圖紙,以及其建造和後續經營所需的大樣圖紙和圖例,以及倘有需要的任何更新。
3. 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建造是由有機資源接收設施、廚餘和油脂廢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理設施、能源再生設施、氣味處理設施、中央控制室、行政辦公設施、化驗室、參觀展覽廳、天台綠化、停車場及其他必須的輔助基礎設施和系統的建造而組成。
4. 經營批給包括營運和維護有機資源回收中心,包括收集及運送在澳門特區產生的廚餘及其處理,接收吸缸車運載的油脂廢水及流動廁所廢水及其處理,以及向廚餘供應者提供廚餘收集桶。
5. 提供協助澳門特區將來實施有機資源收費制度的服務,以及對各設施、設備、系統、儀器等進行運行、檢查、維護、狀態調查及撰寫壽命評估報告、修理、翻新和更新、清潔及保安,亦是本合同標的的一部份。
1.本合同期限為218(貳佰壹拾捌)個日曆月。
2.最長設計及施工期為合同開始日起38個日曆月,當中包括由甲方、監察實體及官方權限實體對乙方提交的申請、計劃、圖則及方案等資料進行評估及審批,及對有機資源回收中心進行調試所需的時間。
3.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經營批給期為180個日曆月,由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獲臨時接收之日起計。
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及建造工程價金為MOP 1,146,892,000.00(澳門元壹拾壹億肆仟陸佰捌拾玖萬貳仟圓正)。
設計及建造工程是以總額承攬,且價金的支付是按當月已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及合同單價計算。
1. 在有機資源回收中心建造進行中遇有勞動力及材料的成本上漲,只要證實為法定條件後,建造價金可按澳門特區現行法律及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價金修訂:
1)價金修訂的要求在簽訂委託筆錄滿一年後,在確實人工和材料的成本於獲判給工程施工季度與委託筆錄簽訂同期比較有等於或高於百分之十的増幅時方可提出。
2)就上述成本的計算,應採用統一公式:
Ct = 0.40 * St / S0 + 0.60 * Mt / M0
其中,Ct為可作修訂之金額的季度修訂系數,St及Mt分別為作修訂之季度建築工人名義薪金總指數和住宅樓宇建築材料價格總指數,S0及M0分別為委託筆錄簽訂季度之季度建築工人名義薪金總指數和住宅樓宇建築材料價格總指數。
註:所採用的指數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統計暨普查局定期公佈之指數,可參閱網址(www.dsec.gov.mo)。季度修訂系數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四位(第五位四捨五入)。
3)對預付款(V每期預付款)、工程開辦費(V每期開辦費)及設計費用(V設計費用),以及每期完成工程金額(Vs)的百分之十五的款項皆不作價格修訂,即可作為修訂之承攬工程金額應採用以下公式計算:
Vsr = Vs * 85% – V每期預付款 – V每期開辦費 – V設計費用。
4)對所有設備、傢俱、竣工圖、手冊、保險等皆不作價格修訂,乙方應在獲判給工程施工期首三分之一期限內促進設備及傢俱的批核及購買。
5)就每期修訂金額的計算,應於該期指數公布後方予核算修訂金額的計算,應採用下列修訂公式:
Vrp = Vsr * (Ct – 1)
倘(Ct – 1) ≦ 0,Vrp = 0,
其中,Vrp為價格修訂淨金額,Vsr為可作修訂之承攬工程金額。
2.只有按原合同單價進行的後加工程方可提出價格修訂。
3.就獲判給工程的竣工季度,施工期按或有之法定延長時間順延,不計算由行政延長給予之時間。
4.按新單價釐訂之後加工程項目價格不可進行修訂。
5.倘為可歸責於乙方的延期,不可進行價格修訂。
1. 乙方參與《安全項目投入計劃》,有關投入的發放取決於其在有機資源回收中心基礎設施設計及建造的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表現水平,以及有助提升整體安全管理意識項目的執行性。
2.《安全項目投入計劃》規定發放一項相當於本有機資源回收中心基礎設施設計及建造合同價金0.5%的津貼作為獨立費用,該費用不包括在乙方投標價格中,不可作工程價格修訂,亦不適用11月8日第74/99/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3.「安全項目投入計劃」分為兩個部分(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表現(70%)和安全培訓(30%)),並按照計算發放相關款項所規定的百分比,訂定每期(每個月為一期)應付的安全項目總金額。
4.每期因不履行職安健措施而未獲得之款項不可累積或轉移至下一期,亦不會因該期間過後所執行完善工作而取回相關費用。
5.津貼最高金額為MOP 5,734,460.00(澳門元伍佰柒拾叁萬肆仟肆佰陸拾圓正),相當於本合同第四條所指有機資源回收中心設計及建造價金的0.5%,該設計及建造價金金額為MOP 1,146,892,000.00(澳門元壹拾壹億肆仟陸佰捌拾玖萬貳仟圓正)。
6.在本條內無明確規定的所有事項,適用投標案卷承投規則III.2特別條款第五點《安全項目投入計劃》的規定,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澄清文件。
1. 為確保在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經營階段維持合同經濟財務平衡之收益,甲方於第三條第三款所指期間向乙方支付MOP 720,108,000.00(澳門元柒億貳仟零壹拾萬捌仟圓正)。
2. 上款所指金額的支付是按照“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之投標案卷承投規則III.1.一般條款第十五點規定按月分期作出。
1.乙方向澳門特區支付相當於在以下活動產生的收益的百分之三十作為經營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金錢回報:
1)出售由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產生的再生能源;
2)出售廢油予具能力的回收商作資源化再利用;
3)出口剩餘的有機肥料到澳門特區以外進行資源化再利用;
4)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出售因處理廚餘及油脂等而產生的碳排放權。
2.上一曆年的回報須在每年六月最後一天或之前向財政局支付。
3.如因失效、贖回或解除而消滅批給,回報須由消滅批給日期起計九十日內支付。
4.倘遲交回報須繳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法定利率計算。
5.在特殊情況下澳門特區可協商暫時減低回報金額或中止繳付回報。
1.為確保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乙方提供總金額為MOP 62,145,320.00(澳門元陸仟貳佰壹拾肆萬伍仟叁佰貳拾圓正)的擔保:
1)相當於有機資源回收中心設計及建造總價金的百分之五(5%),金額為MOP 57,344,600.00(澳門元伍仟柒佰叁拾肆萬肆仟陸佰圓正);
2)相當於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經營的預計年均費用的百分之十(10%),金額為MOP 4,800,720.00(澳門元肆佰捌拾萬零柒佰貳拾圓正)。
2.作為已提供有關設計及建造確定擔保之追加,從乙方收到之每次部份支付扣除額外的百分之五(5%)。
3.如乙方未支付被科處之罰款亦未在法定期限內就該等罰款作出辯解,或未償還已結算並確定之法定或合同債務時,不論是否存在法院之裁判,甲方均得獲取擔保。
4.倘擔保被扣除,乙方須於接獲有關擔保被扣除之通知之日起計10日內重置擔保。
5.倘合同因“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投標案卷的承投規則的III.1.一般條款第26.1點規定的任一情況下被解除,乙方將喪失已提供的全部擔保並撥歸甲方所有。
6.第一款1)項所指的確定擔保連同第二款規定的追加將於第三條第二款所指的期間屆滿,且為本合同標的所指的設計及建造工程簽訂確定接收筆錄時消滅及返還。
7.第一款2)項所指的確定擔保將於第三條第三款所指的期間屆滿、乙方已完全履行本合同經營批給部份規定的義務,且確定接收筆錄獲認可時返還。
1.監察本合同履行情況的實體為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2.上款規定不影響其他具權限實體對其職責所屬事項進行監察。
3.在不影響以上兩款規定的情況下,甲方在認為合適時可委任其他實體,包括私人實體對合同的部分或全部進行監察。
1.公司所營業務必須與固體廢料處理及/或污水處理有關。
2.在未獲得甲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間進行任何下列的行為:
i. 更改公司所營業務;
ii. 縮減公司資本額;
iii. 變更、合併、分割或解散公司。
3.乙方必須根據澳門特區現行法律維持最新和有組織的會計簿冊,並且必須將透過合同經營而產生的成本和收入與其他活動產生的成本和收入分開。
4.乙方必須委派一名具適當資格及經驗並獲監察實體接納且為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的人員作為合同代表。
5.乙方不可中斷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工作的執行,但屬合同或其組成文件有明確規定的原因除外。
6.乙方須按照與監察實體議定的方案維持向公眾開放有機資源回收中心設施並提供導覽服務。
7.乙方須向監察實體提供與“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有關的簿冊、記錄、文件、圖則、技術資料、模型等,並對提供的資訊向監察實體作出其認為必要的說明。
8.乙方必須採取一切必要及適當的預防措施,以防止在執行合同期間對有機資源回收中心鄰近的設施、建築物、結構、道路及地上和地下管線造成損害。
9.乙方須即時緩解因執行“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而對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並承擔所有相關費用。
10.乙方必須採取一切預防措施,以防止在有機資源回收中心內出現溢出或滲漏水、廢水、化學試劑、燃料或其他廢物等情況。倘出現任何溢出或滲漏的情況,須立即採取適當措施及向監察實體作出報告。
11.乙方不能在自然環境中排放未經處理或只經部分處理的污水或/及廢物,除了事先獲得監察實體的同意及在緊急情況時,以避免對生命或財產造成影響或進水流量超過該中心的設計最大處理能力。
12.乙方不能於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範圍內建造及/或放置與執行合同無關的任何建築物、設施、設備、儀器、機械、流動機械、物料等。
13.乙方必須獲監察實體批准才可刪除與有機資源回收中心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有關的數據記錄。
14.乙方必須遵守法律、本合同或其組成文件規定的其他義務。
15.遇有不可抗力的情況,如乙方獲核實其在事發前已採取合理措施避免不可抗力所產生的後果,且未獲證實是因其過失或故意而導致有關後果,則獲免除其承擔的合同義務。
16.為著上款規定之效力,不可抗力的情況是指不可預測和不可抗拒且後果之產生不取決於乙方意願或本身情況之自然事實或狀況,例如經適當證明的全球性流行病、流行病、八級或以上颱風、地震、閃電、洪水、大災變、暴動或第三方干預,以及其他類似事件。
1.乙方須按照澳門特區的相關法律規定及“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投標案卷承投規則III.1.一般條款的第八條規定維持建造工程及經營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保險的有效。
2.總保額須因應獲有權限實體許可增加的合同價金或後加工程作出相應調整。
3.甲方不承擔乙方的員工受到損害的責任,不論其是否因職業病或因工作意外而引起的。
4.本合同規定的保險負擔以及倘有可賠償的意外時,保險公司以免賠額的方式作出之任何扣除,由乙方負責。
1.因無合理理由而不履行合同義務時,乙方可被科處以下處罰:
1)在合同所定且按行政或法定方式延期之期間內未完成工程: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所訂金額(以設計及建造工程判給價金為計算基礎)對其按日科處罰款,直至施工完畢或解除合同為止;
2)沒有按照乙方根據“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投標案卷的承投規則的III.1.一般條款第4.2.1點規定於其投標書中訂定的期限內完成工程節點:對其按日科處罰款,每日罰款為第74/99/M號法令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所訂金額,直至相關工程節點施工完畢或解除合同為止;
3)部份中斷工程或經營,但未對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每日罰款MOP 300,000.00(澳門元叁拾萬圓正);
4)違反“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投標案卷的承投規則的III.1.一般條款第12點的規定:每一違反行為罰款為MOP 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5)違反“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投標案卷的承投規則的III.1.一般條款第18.4點至第18.21點的規定:每一違反行為罰款為MOP 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圓正);
6)違反“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投標案卷的承投規則的III.1.一般條款第22點的規定:每一違反行為的罰款為每日MOP 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7)違反“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投標案卷的承投規則的III.1.一般條款第20.2點的規定:每一違反行為罰款為MOP 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8)不依照“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投標案卷的承投規則的III.1.一般條款第8點規定購買或更新購買的保險:每延誤一日罰款為投保額的1‰(千分之一),倘延誤14日或以上,每延誤一日罰款為投保額的5‰(千分之五);
9)有機資源回收中心內任何建築物或地方的清潔程度不符合監察實體的要求:每日罰款MOP 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
10)向公眾或監察實體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每宗虛假信息或資料罰款為MOP 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11)拒絕按照合同規定執行工作,尤其是“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投標案卷的承投規則所指的工作:每項未有執行的工作每日罰款MOP 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
12)違反“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投標案卷的承投規則III.2特別條款第2.6點的規定:每次罰款相當於乙方已進行所有權移轉尤其是出售,又或進行抵押、報廢或設定任何性質的負擔或責任的該等設施、設備、備件及工具等的原購買價值的兩倍;
13)有機資源回收中心排放的空氣污染物不符合“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投標案卷的承投規則的III.2.特別條款第4.3點之要求:每個違規的參數每日罰當月經營費用的2‰(千分之二);
14)違反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氣味排放要求,即排放氣味的強度連續3天或以上處於2級或以上(“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投標案卷的承投規則的III.2.特別條款第4.4.1點):每宗個案罰款MOP 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圓正);
15)在進水滿足所規定的要求的情況下,違反“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投標案卷的承投規則的III.2.特別條款第4.1點有關有機資源回收中心內污水處理廠的尾水排放質量要求:每個違規的質量參數每日罰當月經營費用的2‰(千分之二);
16)不符合“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投標案卷的承投規則的III.2.特別條款第4.6.2點有關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產生的脫水後的污泥餅及固體消化物的質量要求:每宗個案罰當月經營費用的2%(百分之二);
17)違反“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投標案卷的承投規則的III.2.特別條款第4.2點有關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熱電聯產裝置的尾氣排放質量要求:每個違規的質量參數每日罰當月經營費用的2‰(千分之二);
18)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生產的有機肥料質量不符合“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投標案卷的承投規則的III.2.特別條款第4.5點的要求:每個違規的質量參數每日罰當月經營費用的2‰(千分之二);
19)不符合“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投標案卷的承投規則的III.2.特別條款第4.7點有關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廠界噪音要求:每宗個案罰款MOP 20,000.00(澳門元貳萬圓正);
20)未經監察實體事先批准的情況下,溢流污水或不處理進入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廚餘、油脂廢水或廁所污水:每溢流一立方米污水或不處理每一噸廚餘、油脂廢水或廁所污水罰款MOP 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
21)違反投標案卷IV.技術規範附錄1.04有關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表3.2所定的設計及建造工程施工期間排放地盤廢水水質參數上限:每個違規的參數每日罰款MOP 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2.科處任何處罰前須先聽取乙方的陳述,乙方可提出書面辯護。
3.乙方須於接獲處罰通知之日起計的30日期限內繳付罰款。
4.倘沒有在上款所指期限內繳交罰款,則甲方有權從支付予乙方之任何款項或本合同第十條所指的擔保中扣除罰款。
5.繳付本條所規定的任何罰款並不免除乙方依法對甲方或對第三者承擔倘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1. 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經營批給可在合同期內任何時期贖回,為此將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
2.在批給贖回的情況下,乙方有權獲得賠償,有關金額的計算須考慮批給結束的剩餘時間和乙方已作出的相關投資。
1. 除法例規定的情況外,甲方可在下列情況解除“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合同:
1)未經甲方預先書面許可,乙方以任何名義將其合同地位轉讓給第三方;
2)未經甲方預先書面許可,乙方擅自將合同規定的全部或部份的工程或服務經營分判;
3)未經甲方的預先書面許可,乙方將批給轉讓;
4)基於可直接歸責於乙方的原因,中斷合同規定的工程的設計或施工,又或合同所定服務的經營;
5)乙方對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
6)乙方沒有執行甲方以書面方式傳達之有關執行合同的命令,且不屬因不可抗力之情況而不能履行;
7)乙方違反“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投標案卷承投規則III.1.一般條款第5.5點的規定;
8)乙方違反“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投標案卷承投規則III.1.一般條款第18.1點及第18.2點的規定;
9)乙方未經甲方預先書面許可,在合同履行期內,擅自作出下列行為:
i.更改公司所營事業;
ii.縮減公司的資本額;
iii.變更、合併、分立或解散公司;
10)乙方處於破產、或簽訂債權人協議、和解協議、或因任何其他措施而使其行政管理受其債權人控制;
11)乙方在設計及建造階段被科處的罰金超過設計及建造工程的判給價金的10%;
12)乙方於任一經營年度被科處的罰金超過“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II.2.招標方案附件VI標書金額每年明細表所設定之相應年度的“經營固定費用”Fi值;
13)乙方使用有機資源回收中心從事與合同標的無關的活動;
14)乙方不繳付本合同第九條規定應繳的回報。
2.在未預先聽取乙方陳述之前,不得宣告解除合同,而有關陳述可以書面答覆作出。
3.基於經適當說明理由的公共利益,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經營批給。
4.倘基於公共利益而解除批給,乙方有權收取一項合理賠償,有關金額的計算須考慮批給結束的剩餘時間和乙方已作出的相關投資。
5.倘合同於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經營批給階段被解除,所涉及的全部資產和權利須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無償歸屬澳門特區所有。
批給期限屆滿後,用於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經營批給的全部財產和權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屬甲方所有,且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補償。
1.構成本合同組成部份的文件亦視為合同文件:
1)“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的公開招標投標案卷及澄清文件;
2)乙方就有關公開招標所提交的投標書和文件。
2.合同組成部份的文件中如存在缺失、遺漏或分歧,如果不能以法定的理解標準決定,則按下列規則解決:
1)本合同文本優先於其他文件的內容;
2)投標案卷及其澄清文件優先於乙方所提交的投標書;
3)乙方提交的投標書及其投標文件。
在執行本“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合同時須遵守:
1)11月8日第74/99/M號法令;
2)5月14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
3)8月12日第14/96/M號法律(承批公司所必須公佈的事項);
4)其他適用的法例及規章,尤其是涉及建造、人員、設施、勞工、工作安全及衛生、職業病、交通、噪音及網絡安全等;
5)合同條款及所有其組成部份的文件條文。
1. 就合同有關有機資源回收中心設計及建造的解釋、有效性或執行等爭議,倘不能由立約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將提交澳門特區具權限法院決定。
2. 本合同關於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經營批給的有效性、解釋或執行等所有和任何爭議將採用仲裁解決,並須將其提交至在澳門特區運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當中一名仲裁員是由甲方指定,另一名仲裁員由乙方指定,而第三名仲裁員則經雙方當事人協議指定且由其任主席。
3. 倘上款所指任一方當事人在通知指定之日起計30日內,沒有指定一名仲裁員,或倘在同一期限內,雙方當事人未就第三名仲裁員的指定達成共識,則由澳門特區行政法院應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要求指定仲裁員。
本合同自簽署之日開始。
合同至此訂立。”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陳勝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黃振宇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司庫活動組組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羅燕燕及黃靖雯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列職級:
丘福源及黃旖寧,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余雅詩、周妙燕及盧宇懷,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及
白雅欣,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技能鑑定處處長李敏婷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胡啓立,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譚世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覃雪妮在本辦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碧霞,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第52/2024號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並按其個人意願,治安警察局下列人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以特別定期委任方式前往博彩監察協調局擔任二等督察實習員,為期半年。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上述《通則》第四十四條(二)項之規定,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職位 |
編號 |
姓名 |
警員 |
130140 |
趙麗珍 |
警員 |
165161 |
何凱豪 |
警員 |
268161 |
甘永亮 |
警員 |
284171 |
周恩榮 |
警員 |
316171 |
周俊傑 |
警員 |
211181 |
莫鎮業 |
警員 |
102211 |
何梓烺 |
警員 |
134211 |
郭思朗 |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按照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第54/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劉皓瑋,副消防總長編號40012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並配合現行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消防局海島行動及救護處處長,為期兩年,並於同日起其在消防局擔任教育宣傳及公關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自動終止。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副消防總長 (編號400121) 劉皓瑋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及救護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第18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晉升至副警長職級的晉級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名單,並經第16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7/2006號法律第15條第1款(2)項及第16條第1款(5)項、第3/2022號行政法規第27條第1款及第31條第2款、配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39條第1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0條第1款(a)項及第22條第8款(a)項的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排名第一名至第十名的合格投考人,冼順泉、李德偉、朱曉政、雷天豪、陳寶珍、蕭若豪、黃藝揚、范家振、馬浩然及丁凱欣,為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副警長。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梁麗芝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歐陽浩賢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佘文熙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
許珮迎及余國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葡文傳意範疇),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批示:
黃欣欣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輔助教學工作),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批示:
葉海棋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曾家文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項目策劃及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同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汪宗雋 —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趙凱欣 —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聶詩敏 —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鍾建敏 —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周觀蓮 —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黃月明,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按照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胡榕根 - 應其要求,註銷第O-0060號牙科醫師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協同醫務所第AL-0002號執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林金城——成員:高錦輝、禤永明、劉永年、馬志毅、丁少雄(教青局局長代表)、宋永華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甄健成及吳美賢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薪俸點為28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關慧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薪俸點為28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湯嘉祺——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鍾浩、馮展程、余康妍、練國強、黃伊丕及黃雪芬——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戴維奧——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5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譚嘉文——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許志樑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分別擔任如下職務的定期委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曾祥軒擔任交通管理廳廳長;
蕭日鵬擔任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
源秋華擔任交通規劃處處長;
莫秀珍擔任駕駛執照處處長。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李頴康
茲聲明,房屋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黎文志,因辭世終止其在房屋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戚儉聰及龔美蘭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30點。
應李蘭蘭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潘知行、李天朗、梁嘉盈及潘家俊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氣象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黃江萍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李偉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