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作為行政長官的授權代表,按照並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的規定,作出下列行為:
(一)確定居民身份;
(二)確定源自或取自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所得及已繳稅項的資料;
(三)接收及核對另一方主管當局發出的文件;
(四)通知另一方主管當局澳門特別行政區稅法方面的實質變動。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