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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作為行政長官的授權代表,按照並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的規定,作出下列行為:
(一)確定居民身份;
(二)確定源自或取自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所得及已繳稅項的資料;
(三)接收及核對另一方主管當局發出的文件;
(四)通知另一方主管當局澳門特別行政區稅法方面的實質變動。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財政局局長。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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