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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為長者事務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委任下列組織或機構的代表為長者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同善堂:陳伯銘(正選)及林家偉(候補);
(二)澳門仁慈堂:陳秀芬(正選)及盧茜儀(候補);
(三)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何伊琳(正選)及霍艷虹(候補);
(四)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梁詠恩(正選)及許彩嫻(候補);
(五)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劉詠詩(正選)及馬韻妮(候補);
(六)母親會:馮少丹(正選)及黃凱玲(候補);
(七)澳門明愛:李德濂(正選)及黃愛蓮(候補);
(八)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蕭紹雯(正選)及梁秀玲(候補);
(九)澳門鏡湖護理學院:梁淑敏(正選)及李衛燕(候補);
(十)澳門歸僑總會:謝思訓(正選)及廖麗瓊(候補)。
三、續任下列人士為長者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陳建新;
(二)羅少霞;
(三)賀定一。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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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八)項及(九)項,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社團或機構的代表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童軍總會:連漪汶(正選)及關俊亨(候補);
(二)澳門中華總商會:余昇(正選);
(三)澳門工會聯合總會:程嘉雯(正選)及黃曉華(候補);
(四)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鄧文基(正選)及招敏玲(候補);
(五)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鄧芷君(正選);
(六)澳門福建青年聯會:陳禮祺(正選);
(七)澳門婦女聯合總會:歐陽月勝(正選)及崔寶文(候補);
(八)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徐幸潔(正選)及黃滋才(候補);
(九)澳門基督教青年會:卓箭球(正選)及練慧宏(候補);
(十)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葉鑑波(正選)及岑麗嫦(候補);
(十一)天主教澳門教區:黃國良(正選)及何凱傑(候補);
二、委任下列社團或機構的代表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潘兆楠(正選)及王鎮(候補);
(二)澳門中華總商會:高基宏(候補);
(三)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蕭顯華(候補);
(四)澳門福建青年聯會:許結玲(候補);
(五)澳門廠商聯合會:馮文滔(正選)及黃與飛(候補);
(六)澳門義務工作者協會:柯麗珊(正選)及鄭鏗泰(候補);
(七)澳門青年聯合會:黃家倫(正選)。
三、續任下列人士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陳文戈;
(二)區志權;
(三)黃啟亮;
(四)唐可嵐;
(五)陳庭鋒;
(六)張亮;
(七)劉智龍;
(八)楊駿。
四、續任崔天立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至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五、委任劉家裕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吳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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