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身 份 證 明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身份證明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對外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旨在設立人員招聘儲備,以填補身份證明局、印務局及博彩監察協調局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預計出現的五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公共部門出現的相同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對外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設立招聘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級的人員儲備。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

2. 各公共部門的職缺

2.1 身份證明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2個職缺;

2.2 印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1個職缺;

2.3 博彩監察協調局——編制內2個職缺。

3.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4.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尤其:從事各種資訊系統的開發和維護工作,當中包括用戶需求的收集、程式的編寫、系統的測試及推行、用戶培訓以及技術支援等。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倘若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7.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具有資訊(應用軟件開發)、資訊科技、計算機科學、資訊工程、電腦學、軟件工程、電子信息工程、自動化工程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第14/2009號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本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亦可報考。

8. 報考方式及期限

8.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至六月三日);

8.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8.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五樓身份證明局行政及財政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8.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 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9.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9.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9.2 如屬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的副本。

9.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9.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9.4 第9.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9.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9.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9.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9.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9.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9.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9.1點a)、b)和c)項及第9.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10. 甄選方法

10.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0.2 缺席或放棄第10.1點a)項或b)項甄選方法,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10.3 如知識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一百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10.4 如知識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一百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一百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1.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2.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3.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4.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5.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五樓身份證明局行政及財政處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身份證明局網頁http://www.dsi.gov.mo/

16. 考試範圍

16.1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及《網絡安全——事故預警、應對及通報規範》、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16.2 前端React.JS/Vue.JS框架及網頁系統設計、規劃及開發的專業知識,包括HTML 5、CSS 3、JavaScript ES6;

16.3 程式設計及開發,包括Java(包括運用Spring Framework開發框架)、Node.js、C#、C++、Linux Shell Script、Python;

16.4 運維開發(DevOps)、持續集成(Continuous Integration)(CI)和持續交付(Continuous Delivery)(CD)的專業知識;

16.5 Oracle、MySQL、MongoDB數據庫的設計及開發、結構化查詢語言(SQL)專業知識;

16.6 雲計算和大數據技術、分析及應用;

16.7 資訊系統的問題分析與解決、安全性及性能優化的專業知識;

16.8 軟件開發資訊安全及數據加密相關的專業知識;

16.9 虛擬化及容器(Container)技術專業知識;

16.10 資訊系統開發項目的需求分析、設計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7.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身份證明局研究開發及檔案管理廳廳長 曹偉健

正選委員:博彩監察協調局資訊處處長 楊仲恆

印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志生

候補委員:身份證明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子傑

印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志斐


財 政 局

告 示

市區房屋稅

茲特公告,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之《市區房屋稅規章》第九十五條二款的規定,澳門財稅廳收納處將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月及八月,對載於該廳房屋紀錄冊的房屋開庫徵收屬自動繳納性質之獨一期的房屋稅。

開庫徵收為期三十天,由徵稅憑單所指月份第一天起計。

按照上述章程第九十六條一款的規定,於開庫徵收期限屆滿後六十天內繳納者,除稅款外須另加徵欠款百分之三的款項以及法定的遲延利息。

上指六十天期限屆滿後,如經結算的稅款、相關的遲延利息及欠款百分之三的款項仍未獲得清繳,即予進行催徵。

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汽 車 及 航 海 保 障 基 金

通 告

二零二三年度活動報告及管理帳目

目 錄

1. 性質及宗旨

2. 2023年度活動報告

3. 2023年度管理帳目

4. 2023年度帳目的闡釋

5. 監察委員會意見書

二零二三年度活動報告及管理帳目

1. 性質及宗旨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訂立了汽車保障基金的制度,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汽車保障基金有權限對受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約束的車輛造成事故而引致受害人死亡或身體侵害,作損害賠償:

a) 不知悉責任人或責任人不受有效或產生效力的保險保障;或

b) 保險人被宣告破產。

根據訂定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汽車保障基金改稱為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下稱“基金”),其範圍已擴大至由遊艇造成的上述類似情況。

2. 2023年度開展的活動

考慮到基金的性質,同時基於一九九五年對其制度方面採取的一系列必要的行政措施,基金為一個擁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於2023年,基金的主要工作為:接收受害人對基金提起的訴訟、在基金外委任受託人就針對基金提起的訴訟採取法律行動、因應法院判決而作出上訴或賠償的決定、行使代位人的權利向事故的責任人追討有關賠償。上述訴訟過程須與被委派的律師對有關情況進行直接進行溝通以確保所有訴訟獲得適時跟進及處理。

3. 管理帳目

3.1. 資產負債表分析

(單位: 仟澳門元)

項目

31.12.2023

31.12.2022

變動情況

變動值

百分比 (%)

資產*

 

 

 

 

- 活期存款

5,037.7

6,818.7

(1,781.0)

(26.1)

- 定期存款

150,847.2

136,551.4

14,295.8

10.5

- 債務人

767.2

1,270.2

(503.0)

(39.6)

- 應收利息

1,280.4

758.7

521.7

68.8

- 小計

157,932.5

145,399.0

12,533.5

8.6

負債

       

- 債權人

603.8

619.1

(15.3)

(2.5)

- 賠償準備金

1,709.0

1,540.1

168.9

11.0

- 保證金

-

21.6

(21.6)

(100.0)

- 小計

2,312.8

2,180.8

132.0

6.1

         

- 資產淨值

155,619.7

143,218.2

12,401.5

8.7

         

基金結餘

       

- 一般儲備

143,218.2

134,105.2

9,113.0

6.8

- 本期盈餘

12,401.5

9,113.0

3,288.5

36.1

- 總計

155,619.7

143,218.2

12,401.5

8.7

 

 

 

 

 

附註:*資產是以扣除相關財務準備金後之淨值列示。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基金的資產負債表情況概述如下:

3.1.1. 基金資產總值增至約1.6億澳門元,按年增加8.6%,主要體現在定期存款及應收利息的增加,分別錄得10.5%及68.8%的升幅。

3.1.2. 基金總負債為231萬澳門元,按年增加6.1%,主要是由於基金於2023年有一宗個案因賠償訴訟已完結而須取消賠償準備金,以及一宗新增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個案而設立相應之賠償準備金,淨變動金額17萬澳門元。另外,基金於2023年退還了2020至2022財政年度外部審計服務的保證金,故保證金結餘為零。

3.1.3. 基金2023年度的盈餘為1,240萬澳門元,較上年度增加36.1%,而一般儲備則增加6.8%,相等於2022年度淨盈餘全數撥入的款項。

3.2. 損益計算表分析

(單位: 仟澳門元)

項目

2023

2022

變動情況

變動值

百分比 (%)

收入

 

 

 

 

-保費從價收入

7,322.6

7,629.9

(307.3)

(4.0)

-償還收入

262.9

11.5

251.4

2,186.1

-定期存款利息

5,463.7

2,250.0

3,213.7

142.8

-前期收益

208.8

235.4

(26.6)

(11.3)

-財務資產價值變動準備金之回撥

8.7

4.9

3.8

77.6

-總計(1)

13,266.7

10,131.7

3,135.0

30.9

開支

       

-賠償準備金

316.8

-

316.8

N/A

-第三者提供服務及供應

278.3

218.7

59.6

27.3

-呆帳準備金

270.1

800.0

(529.9)

(66.2)

-總計(2)

865.2

1,018.7

(153.5)

(15.1)

本期盈餘

       

(1) - (2)                     (3)

12,401.5

9,113.0

3,288.5

36.1

 

 

 

 

 

從上述損益表的數據顯示:

3.2.1. 基金2023年度總收入按年上升30.9%,主要是基金於2023年期間新敍造定期存款的息率上升,導致定期存款利息收入較往年增加321萬澳門元。此外,償還收入較上年度大幅增加2,186.1%,主要是基金於2023年就一宗求償個案,與債務人簽署庭外和解還款協議作分期償還,並按攤餘成本法計算該應收款項的法定遲延利息及開支後,調升該個案的應收款項及賠償收入,涉及金額為26萬澳門元;惟基金保費從價收入較去年減少4.0%,抵銷了部分前述的收入增加。

3.2.2. 基金2023年度總開支較2022年度下跌15.1%,主要是由於呆帳準備金的減少與賠償準備金和第三者提供服務及供應的增加相互抵銷所致。賠償準備金和第三者提供服務及供應較2022年度分別增加了32萬澳門元及6萬澳門元,主要是基金於2023年新增一宗賠償訴訟個案,2022年則沒有新增個案。另外,律師費亦有所增加。呆帳準備金方面,就一宗已完成訴訟程序的求償個案,基金於2022年已作80萬澳門元的呆帳準備,考慮到律師的意見及完全追討債項的困難性,遂於2023年再作27萬澳門元的呆帳準備,故呆帳準備金較2022年度減少了53萬澳門元。

3.2.3. 綜上所述,2023年度基金錄得盈餘1,240萬澳門元,按年增加36.1%。

3.3. 盈餘運用建議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並考慮到基金的性質,行政管理委員會建議將2023年度盈餘12,401,498.53澳門元轉移至累積損益,再撥入到一般儲備帳目中,使基金結餘達至155,619,723.21澳門元。

於澳門,2024年3月26日。

行政管理委員會

委員:劉杏娟

黃立峰

李可欣

4. 二零二三年度管理帳目的闡釋

a) 簡介

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領域中,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下稱“基金”)為一個擁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此外,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其範圍已擴大至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領域。

b) 會計帳目說明

基金所採用的會計制度,是根據一月四日第2/2017號批示所核准的專有會計帳目而進行的,並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具體說明如下:

保費從價收入

此為基金的資金來源(按照第57/49/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第一款a項),相當於上一年度完成的汽車及遊艇保險直接毛保費中在扣除退保及減保後所餘淨額的2.5% (分別由十一月二十八日第248/94/M號訓令及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訂定)。

賠償準備金

其設立之目的是為了對每一宗因交通事故而引起之被起訴程序可能承擔的賠償風險作出保障,即就民事損害賠償個案完成訴訟程序後對受害人作出法定賠償。

財務準備金

其設立之目的是為了對應收款項可能面對之呆壞帳風險作出保障,這裡所指的主要是涉及基金因行使求償權而須徵收之款項。

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

關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二三年度帳目及報告

意見書

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行使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六款e)項賦予的權限,對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下稱“基金”)於2023年開展的管理工作進行監察。

有關的監察工作首先透過對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提交的每月帳目進行審核,並已就所有要求事宜得到清楚解釋。

經分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後,特別注意到以下幾點:

一. 下表顯示主要會計帳目的數據及演變情況(單位:仟澳門元):

項目

20231231

20221231

增長(減少)(%)

資產

157,932.5

145,399.0

8.6

負債

2,312.8

2,180.8

6.1

一般儲備

143,218.2

134,105.2

6.8

總收入

13,266.7

10,131.7

30.9

總開支

865.2

1,018.7

(15.1)

本期盈餘

12,401.5

9,113.0

36.1

二. 資產方面,截至2023年12月31日資產總值約1.6億澳門元,按年增加8.6%,基本上可從若干資產項目,包括定期存款及應收利息反映出來。

三. 負債方面,主要包括債權人及賠償準備金。負債總額按年增加6.1%,主要是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於2023年有一宗個案因賠償訴訟已完結而須取消賠償準備金,以及一宗新增的損害賠償訴訟個案而設立相應的賠償準備金,淨變動金額16.9萬澳門元。

四. “一般儲備”按年增加6.8%,相等於2022年度淨盈餘全數撥入的款項。

五. 總收入按年增加30.9%,主要是源於償還收入及定期存款利息收入的增加,惟2023年保險從價收入較去年減少4.0%,抵銷了部份前述兩項收入的增加。

六. 總開支按年減少15.1%,主要是基金於2023年錄得一宗新增賠償訴訟個案,2022年則沒有新增個案,故賠償準備金較去年為多。同時,律師費也有所增加。另一方面,基金就一宗完成訴訟程序的求償個案於2023年所作的呆帳準備金較2022年有所減少;相互抵銷下總開支減少了15.3萬澳門元。

七. 於2023年底,基金資產負債比率達到68.3:1,而去年則為66.7:1,可見基金的財務結構穩健,對可能出現的賠償責任具備充足償付能力。

綜上所述,監察委員會行使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六款e項所賦予的權限,於2024年3月26日舉行的會議上發表以下意見:

a) 有關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的財產及財務狀況,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現金流量表、賠償準備金變動表及基金結餘變動狀況表的會計資料清晰無誤;及

b) 鑒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2023財政年度的管理帳目與現實相符,故對此發表贊同意見。

2024年3月26日於澳門。

主席:歐安利

委員:林品莊

鄭志強


體 育 局

公 告

(開考編號:A01-TSS-ID-2024)

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體育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一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四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通 告

(開考編號:01724/03-MED.DEN)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之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衛生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牙科職務範疇)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旨在對擔任牙科職務範疇普通科醫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牙科職務範疇的醫生——提供口腔衛生方面的牙科疾病的預防、診斷及治療服務,尤其包括:

(一)為就診者提供與口腔及牙科疾病有關的醫療服務;

(二)有需要時安排病人留院,接受診斷及治療,並以保密的書面報告適時通知有關的主診醫生;

(三)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四)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五)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六)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七)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普通科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提供醫療服務;

(二)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三)協助培訓活動;

(四)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五)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六)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七)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八)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之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56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4年6月20日前)具備全日制牙科醫學或口腔醫學學士學位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經進行實習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而取得資格認可證書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2024年5月23日至6月20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的資格認可證書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履歷分析。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履歷分析,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履歷分析。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牙科醫學或口腔醫學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楊穎芷 普通科醫生(牙科職務範疇)

正選委員:魏宏謙 普通科醫生(牙科職務範疇)

繆曉露 普通科醫生(牙科職務範疇)

候補委員:陳幸茵 普通科醫生(牙科職務範疇)

林宗偉 普通科醫生(牙科職務範疇)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公 告

(開考編號:01/FAR/2024)

為填補藥物監督管理局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四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甄選面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藥物監督管理局行政及財政處(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19樓)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s://www.isaf.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通 告

第12/IAS/2024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及5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予康復服務處代處長余家偉或其代任人,對使用其職責範疇內所監管的服務設施或服務計劃的申請者所作的評估及結果作出決定,以及簽署相關的結果通知公函。

二、授權予社會援助處代處長卓麗曉或其代任人,以便其根據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二條第一款、第12/2005號行政法規《敬老金制度》第二條及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行使以下的職權:

(一) 對援助金的申請及重新評估作出決定,但以發放或調整金額不超過三人家團的最低維生指數為限;

(二) 不接納未具備法定發放條件的援助金申請;

(三) 就敬老金及殘疾津貼事宜,簽署利害關係人通知書。

三、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獲授權人余家偉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獲授權人卓麗曉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通 告

第02/SG/2024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10/RU/2024號批示第一款(八)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4D/CAD/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行政及財政部部長甄嘉瑩,在行政及財政部以及其下設的人事處及財務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六)批准發出及簽署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還轉授予行政及財政部部長甄嘉瑩,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門理工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批准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內用於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元);

(三)除上項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澳門理工大學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包括公積金供款、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燃氣費、保安及清潔服務費、通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四)依法批准發放家庭津貼、房屋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年資獎金;

(五)批准日津貼及啟程津貼,以及所有與此性質相同的申請;

(六)依法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依法管理及控制零用現金,該款項只限用於緊急和不可延遲的財貨和服務之取得,每次上限至$2,000.00(澳門元貳仟元);

(八)依法批准返還學費及其他費用;

(九)檢查支出的合法性並批准其支付;

(十)在符合合法性、預留撥款及有權限實體批准的前提下,執行載於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開支表內撥款的程序及結算;

(十一)在符合法定前提下,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人員工作證及醫療護理證,以及簽署該等醫療護理證;

(十二)簽署澳門理工大學人員向郵政儲金局申請借款的公函和表格;

(十三)在符合法定前提下,批准出納活動款項的提取;

(十四)依法批准退回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按法例規定須繳交之保證金。

三、獲轉授權者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上兩款所指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部門的負責人。

四、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七、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秘書長 李惠芳

第03/SG/2024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10/RU/2024號批示第一款(九)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4D/CAD/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代部長林逸文,在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以及其下設的校園維護及發展處及工程及採購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以及輪值的工作時間;

(六)批准發出及簽署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還轉授予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代部長林逸文,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內用於開展工程、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元伍萬元);

(二)在經有權限實體批准進行詢價的前提下,簽發有關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詢價之書信及文書;

(三)批准退回與承諾擔保無關的文件或退回對執行與澳門理工大學之間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三、獲轉授權者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上兩款所指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部門的負責人。

四、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七、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秘書長 李惠芳

第04/SG/2024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10/RU/2024號批示第一款(十)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4D/CAD/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資訊科技部部長馬偉明,在資訊科技部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的合同;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六)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秘書長 李惠芳

第18/RU/2024號批示

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六)項及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AD/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長者書院院長林韻薇,在長者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簽署由該書院依法發出的非高等教育課程的證書及文憑。

二、還轉授予長者書院院長林韻薇,在長者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第19/RU/2024號批示

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AD/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理大—貝爾英語中心主任David William Sansom,在理大—貝爾英語中心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還授予理大—貝爾英語中心主任David William Sansom,在理大—貝爾英語中心的範圍內,在獲得適當批准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該中心所舉辦的短期課程合同的職權。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刋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第20/RU/2024號批示

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六)項及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AD/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教研處代處長劉堅媚,在教研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二、還授予教研處代處長劉堅媚,在教研處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簽署上款(四)項所規定的證明。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第21/RU/2024號批示

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六)項及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AD/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圖書館館長劉曼玲,在圖書館的範圍內,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的職權。

二、還轉授予圖書館館長劉曼玲,在圖書館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五)批准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內用於購買館藏資源以及因購買該等館藏資源而衍生的開支的職權,上限至$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元)。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教 育 基 金

公 告

2024/2025及2025/2026學校年度

為非高等教育學生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澳門新街坊”項目內澳人子弟學校就讀的澳門居民學生提供保險服務

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教育基金。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投標的:為非高等教育學生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澳門新街坊”項目內澳人子弟學校就讀的澳門居民學生提供保險服務。

5. 服務提供期: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6. 投標書的有效期:由公開開標之日起計九十日,可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長。

7. 臨時擔保:$341,333.00(叁拾肆萬壹仟叁佰叁拾叁澳門元),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以現金透過大西洋銀行存入教育基金賬戶(賬戶號碼:9003857873)。

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百分之四。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在澳門金融管理局登記,並獲得許可從事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規定的保險項目表第三節內項目1 –“(人身及工作)意外”及項目13 –“一般民事責任”的保險公司均可參與本學生保險的招標。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截止日期及時間(註1):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中午十二時正。

(註1):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於原定的截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交標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而第12點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和時間亦因此順延至緊接截標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註2):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正。

(註2):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於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投標公司的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其他: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

其他:出示M/8(營業稅─徵稅憑單)副本、M/1(營業稅─開業/更改申報表)副本或公司印章,及經適當登記後免費獲取招標案卷副本。此外,也可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內下載招標案卷。

14. 評審項目及其在評分中所佔的百分比:

- 保險費用

60%

- 服務質素

35%

• 保障內容佔 20%

• 賠償程序佔 10%

• 保費折扣/回贈佔 5%

- 同類型經驗

5%

15.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投標公司應前往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查詢,或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查閱有否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於教育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龔志明(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

委員:阮佩賢(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


公 共 建 設 局

公 告

「外港新填海區25地段公共辦公大樓建造工程 - 上蓋工程」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建造公共辦公大樓工程。

5. 施工地點:外港新填海區25地段 。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否。

8. 承攬類型:總額承攬。

9. 最長施工期:最長總施工期為850(八百五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當中包括1(一)個工程節點:工程節點1:完成兩座塔樓結構封頂,最長施工期為435(四百三十五)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

(由競投者訂定:須參照招標方案前序第8條及第9條之說明)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除可前往上述地點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外,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公共建設局網頁(www.dsop.gov.mo)下載投標案卷副本。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3,000(叁仟澳門元)。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下午五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16,000,000.00(壹仟陸佰萬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 承攬造價:50%
– 施工期:30%
– 施工經驗及質量:20%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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