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有關第十六屆澳門海關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的組成,現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所作之批示,批准更改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成員如下:
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
正選成員
主席:黃永明副關務總長
委員:曹美芳醫生
鄧瑞停醫生
梁永康醫生
秘書:梁碧詩首席關員
候補成員
主席:林健軍關務監督
委員:杜國榮醫生
劉慶來醫生
劉菲亞醫生
秘書:黎振榮首席關員
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按照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法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十二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相同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中葡文翻譯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1.2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翻譯員須忠於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進行兩種語文筆譯(中葡/葡中);須忠於演説者的正確意思進行兩種語文的接續傳譯或同聲傳譯(中葡/葡中);核對中葡/葡中文本;以及執行獲指派的特定範疇的翻譯或傳譯(中葡/葡中)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七所載的4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報考條件
4.1 在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或之前)投考人須具有以下任一學歷:
4.1.1 中葡翻譯或語言範疇(中文或葡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
4.1.2 其他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合格完成行政公職局主辦的《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學習計劃》。
4.2 投考人須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5. 報考方式及期限
5.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至五月二十八日);
5.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方式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5.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9樓法務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澳門通卡,或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及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6.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6.1 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的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合格完成行政公職局主辦的《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學習計劃》的證明文件副本,倘適用;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6.2 如屬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6.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6.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6.4 第6.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6.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6.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6.1點a)、b)、c)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6.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6.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6.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6.1點a)、b)、c)和d)項及第6.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本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方法包括:
7.1.1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口試,時間約為三十分鐘,具淘汰性質;
7.1.2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7.1.3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7.2 缺席或放棄第7.1.1點或第7.1.2點甄選方法,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8.1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8.2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8.3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9.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9.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0.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8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60%,口試佔知識考試的40%);
甄選面試 = 10%;
履歷分析 = 10%。
11.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2.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9樓法務局告示板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
13. 考試範圍
筆試——中葡及葡中翻譯;
口試——中葡及葡中傳譯。
翻譯及傳譯的內容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及立法方面的知識,以及國內外時事及通識。
在知識考試期間,僅限於查閱以紙本為載體的字典及詞彙表,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亦不得使用電子設備,尤其是智能手機、智能手錶或手提電腦。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5.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個人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法務局副局長馮炳傑
正選委員:法律翻譯廳廳長李詠儀
顧問翻譯員譚劍虹
候補委員: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廳長馮銘恩
法律翻譯廳職務主管梁策
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為便利市民繳付費用,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的工業產權申請得以大西洋銀行企業網上銀行進行收費的繳付。
本公告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規定,並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現代表判給實體進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六個內地代表處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之營運管理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經濟財政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3. 招標標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六個內地代表處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之營運管理服務”
4. 查閱及取得招標案卷副本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財政及財產處
日期: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五時止
時間:政府辦公日
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
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費用:購買招標案卷副本的費用為澳門元貳佰元正($200.00)
有意投標人亦可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網頁(www.ipim.gov.mo)免費下載
5. 說明會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地庫一層,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展示館多功能活動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時正(10:00)
6. 遞交投標書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財政及財產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五時正(17:00)
7. 開標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地庫一層,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展示館多功能活動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正(10:00)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的規定,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參見招標方案第9.3點)出席開標會議。
8. 臨時擔保
金額:澳門元叁拾萬肆仟陸佰元正($304,600.00)
方式:須以銀行本票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9. 延期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之說明會、截標期限及開標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余雨生
澳門元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外匯儲備 |
226,195,482,358.74 |
澳門幣負債 |
194,192,687,830.95 |
|||
黃金及白銀 |
0.00 |
金融機構存款 |
30,186,485,051.69 |
|||
銀行結存 |
145,400,975,393.26 |
特區政府存款 |
54,200,084,875.25 |
|||
海外債券 |
80,512,462,965.48 |
負債證明書 |
24,860,025,851.38 |
|||
外判投資 |
0.00 |
金融票據 |
69,161,402,618.68 |
|||
其他 |
282,044,000.00 |
其他 |
15,784,689,433.95 |
|||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
15,051,531,855.04 |
外幣負債 |
1,733,683.36 |
|||
輔幣 |
222,276,400.00 |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紀念硬幣 |
2,620,782.74 |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
1,733,683.36 |
|||
非流通銀幣 |
5,856,000.40 |
|||||
流通硬幣套裝 |
0.00 |
其他負債 |
988,677,808.45 |
|||
其他澳門幣投資 |
193,139,508.79 |
|||||
外幣投資 |
14,627,639,163.11 |
暫記帳項 |
988,677,808.45 |
|||
其他帳項 |
0.00 |
|||||
其他資產 |
3,206,175,773.84 |
資本儲備 |
49,270,090,664.86 |
|||
資本滾存 |
42,120,054,381.31 |
|||||
一般風險準備金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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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儲備金 |
5,329,032,07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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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 |
1,821,004,205.56 |
|||||
資產總計 |
244,453,189,987.62 |
負債及資本儲備總額 |
244,453,189,987.62 |
|||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
行政管理委員會 |
按照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統計暨普查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經濟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經濟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經濟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前)具有經濟、金融、工商管理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至五月二十八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本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六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六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六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機構或組織認可之專業資格證明、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開考資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告示板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5.2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3 第62/96/M號法令《澳門資料統計體系》;
15.4 第61/96/M號法令《統計暨普查局組織法》;
15.5 第220/GM/99號批示《澳門資料統計體系範疇內關於登記儲存原始資料之媒體或調查表之規章》;
15.6 第242/GM/99號批示《關於維護統計保密及發布官方統計之許可程序之執行規章》;
15.7 經濟範疇的專業知識;
15.8 統計調查理論及應用;
15.9 經濟及統計分析;
15.10 社會時事常識;
15.11 國家及澳門經濟發展政策。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附有任何註釋、範例或貼紙)。
投考人除可使用僅具計算功能的計算機外,不可使用任何其他電子或通訊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局長 黃善文
正選委員:處長 區家穎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葆青
候補委員:處長 王卓爾
代處長 何俊業
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按照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統計暨普查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統計技術輔助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統計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須在戶內或戶外工作,收集及整理用作統計的資料︰協助技術人員執行職務;執行調查項目前期的準備工作;按照為收集統計資料所制定的技術指引和規定,利用問卷及手機平板等輔助工具並透過訪問或直接觀察收集外界資料;監督、安排、指導及帶領本局外勤工作人員和臨時工作人員進行資料收集工作,解決在資料收集時遇到的困難,並對相應工作進行質量監控;一般公眾接待或聯絡受訪對象以跟進及確認所收集的資料內容;將所收集的不同來源的資料進行複核、修改、編碼並輸入電腦,並採用規範的資訊程式進行統計計算;協助編製統計報告和統計表,以及整理相關的數據庫內容;按照指引將問卷及其他文件資料存檔;協助技術人員資料分析、研究、構思及完善各項調查和計劃,並跟進計劃在不同階段的執行情況,以及執行符合技術輔導員職務內容特徵的各項工作。擔任該職務的工作人員須具備良好普通話及英語溝通技巧,以及一般的統計基礎知識。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三級別的2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前)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至五月二十八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本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百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百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百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4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告示板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2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5.3 現行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5.4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5 現行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5.6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7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5.8 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5.9 第61/96/M號法令《統計暨普查局組織法》;
15.10 第62/96/M號法令《澳門資料統計體系》;
15.11 第220/GM/99號批示《澳門資料統計體系範疇內關於登記儲存原始資料之媒體或調查表之規章》;
15.12 第242/GM/99號批示《關於維護統計保密及發布官方統計之許可程序之執行規章》;
15.13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15.14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及公文寫作技巧;
15.15 英語及普通話基礎能力;
15.16 數學及統計學基礎知識;
15.17 公眾接待技巧;
15.18 辦公室軟件的應用。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附有任何註釋、範例或貼紙)。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廖偉傑
正選委員:代處長 莫紫茵
首席特級統計技術員(職務主管) 梁桂生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葆青
二等高級技術員 郭燕儀
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1. 2023年度活動報告
2. 2023年度管理帳目
3. 監察委員會的意見
存款保障制度(“存保制度”)按照七月九日第9/2012號法律(“《存保法律》”)及十月八日第23/2012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為每名存款人存放於每一參加機構的存款提供上限50萬澳門元的保障。所有獲許可在澳門經營的信用機構,包括銀行、有限制業務銀行及郵政儲金局必須加入成為存保制度的參加機構。存保制度的行政及運作乃由存款保障基金(“存保基金”)負責,澳門金融管理局則按規定向存保基金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存保基金按照《存保法律》的規定及參加機構所提交的受保障存款資訊,計徵下一年度的年度供款。年內,存保基金如期向全體參加機構徵收年度供款,並繼續按既定的審慎政策管理其財務資源。根據從參加機構收集的截至2023年10月底的受保障存款資訊,在現行50萬澳門元的補償限額下,存戶覆蓋比率為93.6%,符合有關國際組織提倡的相關建議,反映存保制度為存款人提供了適足的保障。為進一步優化存保制度,存保基金開展了有關提高補償限額的研究。
存保基金致力提升公眾對存保制度的認知,促進存保制度有效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功能。年內,存保基金在金管局的協助下,繼續透過宣傳短片、圖文包等方式,加深公眾對存保制度的認知及保障範圍等。
存保基金將繼續依法履行相關職責,確保存保制度的有效運作,為存款人提供適足的保障,有效發揮其金融安全網的功能,促進澳門特區金融體系的穩健發展。
根據三月十九日第5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存保基金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而存保基金2023年度的收入與開支預算則透過十二月三十日第19/2022號法律獲得核准。
根據前述第9/2012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參加機構須向存保基金繳納年度供款,供款比率則按照十一月十八日第34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頒布的0.05%供款百分比及1萬澳門元之最低供款額。基此,2023年度參加機構繳納的供款總金額為9,720萬澳門元,且已於2023年1月底前透過清償帳戶進行結算。
存保基金於2023年度的經濟活動主要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13年5月發放之1.5億澳門元的初始撥款以及由參加機構繳納的年度供款進行適當的投放以及支付其日常運作的固有開支(主要為外部核數師之審計費用、刋登澳門特區公報和廣告費用等)。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度盈餘錄得140,749,635.84澳門元,全數將撥予存保基金“59-累計損益”帳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存保基金的財務狀況概述於下表。
(仟澳門元計) |
||
2023 |
2022 |
|
|
140,944 |
116,420 |
年度供款 |
97,201 |
95,100 |
存款利息 |
43,743 |
21,320 |
財務資產價值變動準備金之回撥 |
01 |
- |
|
194 |
203 |
第三者供應 |
- |
38 |
第三者服務 |
194 |
164 |
財務資產價值變動準備金 |
- |
1 |
|
140,750 |
116,217 |
(仟澳門元計) |
||
2023 |
2022 |
|
|
1,029,589 |
888,872 |
存款 2 |
1,025,432 |
885,221 |
應收收益2 |
4,157 |
3,651 |
|
70 |
103 |
保證金 |
- |
15 |
應付費用 |
70 |
88 |
|
1,029,519 |
888,769 |
|
1,029,519 |
888,769 |
累計盈餘 |
888,769 |
772,552 |
本期盈餘 |
140,750 |
116,217 |
澳門,2024年3月26日
行政管理委員會
委員:劉杏娟
黃立峰
李可欣
根據十月八日第24/2012號行政法規(存款保障基金)第二十六條,以及七月九日第9/2012號法律(存款保障制度)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存款保障基金(簡稱存保基金)於2012年10月7日正式成立。另外,根據第24/201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存保基金為具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
在2023年財政年度期間,監察委員會對存保基金開展的業務管理工作進行監察,有關的監察工作主要是透過存保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送交的每月帳目和存保基金行政管理委會員應要求給予的合作而進行的。
經分析2023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表的帳目資料後,得出以下結論:
• 存保基金的資產中,存款項目(1,025,431,547.65澳門元)佔總資產的99.60%,餘下金額(4,157,188.89澳門元)為存款的應收利息;及
• 負債主要為應付費用,合共70,160.00澳門元。存保基金結餘(1,029,518,576.54澳門元)包括累計盈餘(888,768,940.70澳門元)以及2023年度盈餘(140,749,635.84澳門元)。
• 損益方面,2023年度總收入為140,944,217.74澳門元,主要是來自參加機構的年度供款及存款利息收入。總開支為194,581.90澳門元,主要是外部核數師之審計費用、刋登澳門特區公報及廣告費用等。
從存保基金2023年度活動報告可見,存保基金過去展開的活動是以推廣存款保障制度為主要目標,監察委員會認為這是合適的。
基於以上所述,存保基金監察委員會行使經第24/2012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四項賦予的職權,於2024年3月26日舉行的會議上發表以下意見:
a)存保基金能適當及如期地提交帳目資料和所需的解釋說明;
b)認同上述資料能清楚闡明存保基金的資產及財務狀況;及
c)鑒於存保基金2023年度的活動報告及管理帳目與現實相符,故對此發表贊同意見。
2024年3月26日於澳門
主席:歐安利
委員:林品莊
郭忠漢
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二十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現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的體格檢查(醫生檢查第二部份)成績名單,該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投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該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公共衛生學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T-A59-M93-0824A-14
課程的基本資料:
——澳門科技大學校董會執行委員會根據經第1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十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決議修改經第15/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之公共衛生學碩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衛生,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科技大學經第8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4/2025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知識範疇:公共衛生學
二、課程一般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42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三)如學生按課程的運作規章規定及格完成載於學習計劃表一的學科單元/科目,但其論文不在規定期限內獲通過,則只可取得結業證書。
|
|
|
|
公共衛生學原理 |
必修 |
45 |
3 |
流行病學 |
" |
45 |
3 |
生物統計學 |
" |
45 |
3 |
環境與職業衛生 |
" |
45 |
3 |
公共衛生社會行為學 |
" |
45 |
3 |
公共衛生政策、策略及評估 |
" |
45 |
3 |
健康教育及推廣 |
" |
45 |
3 |
醫療服務管理學 |
" |
45 |
3 |
公共衛生領域的數據和創新 |
" |
45 |
3 |
公共衛生學專題 |
" |
4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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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 |
必修 |
— |
12 |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護理學專科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KW-N04-M93-2424Z-12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校董會根據經第112/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八款(十)項的規定,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決議核准在澳門鏡湖護理學院開設護理學專科碩士學位課程。
—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衛生(護理與助產),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經第76/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4/2025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知識範疇:護理學
二、專業:護理專科
三、課程一般期限:兩年
四、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五、報讀條件:報讀本課程者,須持有護理學或相關專業的學士學位及具備至少三年的臨床護理工作經驗,並符合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有關規定。
六、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參與臨床實習後撰寫及提交實習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
|
|
|
高級健康評估 |
必修 |
45 |
3 |
護理領導與管理 |
" |
45 |
3 |
高級護理實踐導論 |
" |
45 |
3 |
臨床實習及實習報告2 |
" |
─ |
9 |
|
|||
重急症護理 |
選修 |
90 |
6 |
心科護理 |
" |
90 |
6 |
外科護理 |
" |
90 |
6 |
內科護理 |
" |
90 |
6 |
紓緩護理 |
" |
90 |
6 |
兒科及新生兒護理 |
" |
90 |
6 |
老年護理 |
" |
9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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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證護理實踐 |
選修 |
45 |
3 |
進階健康教育與促進 |
" |
45 |
3 |
高級病理生理學 |
" |
45 |
3 |
高級臨床藥理學 |
" |
4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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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註:
1. 本課程學習計劃已獲衛生局局長按第45/2021號行政法規《醫學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附件二《護理專科培訓規章》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預先核准為護理專科培訓的基礎培訓,並只適用於在報讀本課程時已具備以下條件之學生:
2. 學生須按所選護理專科專題進行為期九週(合共360小時)的臨床實習。
3. 課程護理專科專題將由學院按屆指定。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24年5月7日之批示,並按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現進行“澳門演藝學院分校裝修工程”的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文化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攬工程目的:本招標旨在為文化局進行澳門演藝學院分校裝修工程。
4. 施工地點:路環聯生填海區Lote 12A地段社會設施(大樓)六樓
5. 施工期:最長施工期一百一十日(110)日曆天。
6.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並可按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延長。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保證金:金額為肆拾捌萬澳門元(MOP 480,000.00),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保證金: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份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
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公開開標日之前已遞交註冊或續期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投標書。公司及其常設代表處被視為同一實體,不論以獨立身份或與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組成合作經營,均僅可提交一份投標書。
由自然人或法人組成的合作經營,其成員數目不得超過三(3)名,而各成員之間無須存有任何法定的合夥形式。
組成合作經營投標之實體不得再以個人名義或加入其他合作經營參與投標。
倘若獲得判給,組成合作經營投標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須於簽訂合同前,按照經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所核准的《商法典》第三編的規定,以對外合作經營之法定形式組成。
禁止任何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之行為或協議,基於該等行為或協議而遞交之投標書及候選要求,均不獲接納。尤其當兩份或多於兩份遞交之投標書出現相同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相關投標書均不獲接納。
12. 解釋會及現場視察:
解釋會及現場視察訂於2024年5月23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集合地點為路環聯生填海區Lote 12A地段社會設施(大樓)六樓。
有意投標人請於2024年5月22日下午5時或之前致電8504 0666、8504 0605預約出席解釋會及現場視察(每一實體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3. 遞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4年7月1日下午5時正。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4年7月3日上午10時正。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授權書參照本招標方案附件VIII的格式編製。
15. 延期:倘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解釋會及現場視察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天的相同時間。
16.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則應附具經認證之正式語文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7. 查閱招標案卷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案卷的電子檔光碟之價格:
查閱招標案卷之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電子檔光碟,需以現金方式繳付貳佰澳門元(MOP2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
18.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
比重 |
|
A |
工程造價 |
80% |
B |
施工經驗 |
20% |
19. 判給:
由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投標書時,則判給予投標書造價較低的投標人。
20. 投標人須注意以下事項:
招標案卷及工程總量表電子檔只作參考之用,一切以存於本局的招標案卷為準。
投標書的工程總量表及單價表、施工方案的說明及解釋書必須以雙面打印;倘有意提交產品及/或樣本之一覽表及/或說明,必須以電子檔(如光碟)形式提交。
21. 附加的說明文件: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接待處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查閱,以了解是否有附加的說明文件。
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鄭繼明
根據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法醫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該評核考試成績已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被淘汰的投考人: |
分數 |
備註 |
朱偉恆 |
9.0 |
a) |
備註:
a)理論考試得分低於9.5分。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法醫科顧問醫生 Oliveira e Sousa de Albergaria Resende, Pedro Manuel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賴世澤醫生
法醫科顧問醫生 黃偉傑醫生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耳鼻喉及頭頸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1. 蕭長源 |
7.47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耳鼻喉及頭頸外科顧問醫生 白琪文
正選委員:耳鼻喉及頭頸外科顧問醫生 岑雲鵬
耳鼻喉及頭頸外科顧問醫生 莫天石
根據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公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會議之決議而進行的心胸外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嚴建明 |
65.4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心胸外科 張海瑞醫生
正選委員:心胸外科 郭峰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吳永舜醫生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一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提供洗熨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陸拾伍元整(MOP65.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貳佰捌拾貳萬伍仟元整(MOP2,825,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三缺和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一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麻醉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血液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兩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皮膚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4年6月14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皮膚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4年5月17日至6月14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皮膚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Azevedo de Oliveira Coelho, Ricardo Luís 皮膚 科主治醫生
正選委員:范嘉儀 皮膚科主任醫生
丘新力 皮膚科顧問醫生
候補委員:鍾玲 皮膚科顧問醫生
張思亮 皮膚科主治醫生
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公共衛生職務範疇(公共衛生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公共衛生職務範疇的醫生——向整體或特定組別的居民提供預防疾病及促進健康的服務,以及從事衛生當局的特定活動及在本職務範疇內進行研究及培訓,尤其包括:
2.1 監測居民的健康狀況及其決定因素;
2.2 進行社區健康診斷,識別社區健康需要;
2.3 制訂、執行及評估有關保護及促進社區衛生介入的計劃及項目,尤其是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及健康促進、預防及控制吸煙、口岸衛生、食品安全、環境衛生等方面;
2.4 管理公共衛生風險、突發事件及危機;
2.5 評估可危及公共衛生的地點、產品或活動的衛生條件,並於被指定時行使衛生當局的權力;
2.6 採用社區發展的原則及方法,並促進公共部門、民間組織、社區居民的參與及合作;
2.7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8 推動公共衛生能力的提升,尤其包括參與及指導實習醫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的培訓;
2.9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0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4年6月14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公共衛生學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4年5月17日至6月14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公共衛生學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梁亦好 公共衛生學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陳丹梅 公共衛生學科顧問醫生
龔斌 公共衛生學科顧問醫生
候補委員:李兆田 公共衛生學科顧問醫生
柯慶建 公共衛生學科顧問醫生
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茲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24年4月29日作出的批示,為澳門理工大學購置人工智能藥物發現中心實驗室設備進行公開招標。
1、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招標實體:澳門理工大學。
3、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招標標的:澳門理工大學購置人工智能藥物發現中心實驗室設備。
5、投標書有效期:90日,由開啟投標書當天起計算。
6、臨時擔保:澳門元叁拾玖萬玖仟玖佰元整($399,900.00),可透過現金存款至澳門理工大學財務處或以銀行擔保的方式交付提供。
7、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4%(為擔保合同的履行)。
8、參加條件:投標人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局及/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開業及/或商業登記,且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包括本次招標之標的者方可參加投標。
9、解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 地點:中國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大學致遠樓A117室。
• 日期及時間:2024年5月21日上午10時。
10、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 地點:中國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大學行政樓地庫101C室工程及採購處。
• 日期及時間:2024年6月5日下午5時45分前。
11、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 地點:中國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大學致遠樓A117室。
• 日期及時間:2024年6月6日上午10時。
12、查閲/索取案卷的副本之地點、時間及費用:
凡有意投標者可自《招標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期及時間止的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09:00-13:00、14:30-17:45,週五:09:00-13:00、14:30-17:30),前往中國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大學工程及採購處查閱/索取招標案卷,如欲索取上述文件的副本,需繳付印製費用澳門元壹佰元整($100.00),或登入澳門理工大學網頁(http://www.mpu.edu.mo)免費下載。
13、評標標準:
投標書的評分總分為100分,並按下列各項目及其所佔百分比評分:
• 價格(60%)
• 物品規格(30%)
• 物品資料(3%)
• 交貨期(2%)
• 保用期(3%)
• 投標人的資歷及經驗(2%)
倘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澳門理工大學停止辦公,則解標會議、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開標會議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同一時間。倘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由於上述原因被順延,則開標會議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9/RU/2024號批示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AD/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健康科學及體育學院院長吳新凡,在健康科學及體育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協議、協定、議定書及備忘錄;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六)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二、獲轉授權者認為有利於學院的良好運作時,可將上款所指的職權轉授予副院長。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副校長 李雁蓮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9/RU/2024號批示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AD/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語言及翻譯學院代院長張云峰,在語言及翻譯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協議、協定、議定書及備忘錄;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六)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副校長 李雁蓮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9/RU/2024號批示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AD/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院長林發欽,在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協議、協定、議定書及備忘錄;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六)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副校長 李雁蓮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9/RU/2024號批示第一款(八)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AD/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學術事務部部長張詠藍,在學術事務部以及其下設的招生註冊處及學生事務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六)批准發出及簽署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還轉授予學術事務部部長張詠藍,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依法批准退回與學生有關的保證金;
(二)在經有權限實體批准錄取的前提下,簽署與錄取學生有關的文件。
三、獲轉授權者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上兩款所指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部門的負責人。
四、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七、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副校長 李雁蓮
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六)項及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AD/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應用科學學院代院長林燦堂,在應用科學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協議、協定、議定書及備忘錄。
二、還轉授予應用科學學院代院長林燦堂,在應用科學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六)項及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AD/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藝術及設計學院代院長黎美琪,在藝術及設計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協議、協定、議定書及備忘錄。
二、還轉授予藝術及設計學院代院長黎美琪,在藝術及設計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六)項及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AD/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管理科學學院院長黃貴海,在管理科學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協議、協定、議定書及備忘錄。
二、還轉授予管理科學學院院長黃貴海,在管理科學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六)項及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AD/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校務研究及協調部代部長李俏紅,在校務研究及協調部的範圍內,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的職權。
二、還轉授予校務研究及協調部代部長李俏紅,在校務研究及協調部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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