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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終止李妙瑜在澳門樂團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
二、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終止高瑞虹、劉美琪及吳煒煌在澳門樂團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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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第七款和第八款,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第56/2023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何浩禎在美國紐約的聯合國秘書處業務支助部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續期一年。
二、按上款所指的工作人員臨時定期委任職位的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及為其受約束的社會保障制度作出的扣除,屬僱主實體的負擔,由人才發展委員會承擔。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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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七)項,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黃嘉祺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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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尚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N21科研大樓四樓微電子研究院量子訊息及6G實驗室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廢止第101/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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