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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一)梁少培;
(二)莫志偉。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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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潘永權為主席;
(二)正選成員林蓮嬌,候補成員李詩靈;
(三)正選成員張子軒,候補成員鄒國偉;
(四)正選成員簡佩敏,候補成員吳志強;
(五)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林宇杰,候補成員Rebeca Vong。
二、上款(一)項至(三)項及(五)項所指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三、第一款(四)項所指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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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以及《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一)主席崔世昌;
(二)董事徐偉坤;
(三)董事林金城;
(四)董事戴建業。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一)主席包敬燾;
(二)監事李俊鳴。
三、委任趙鎮昌為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常務董事兼執行委員會主席,任期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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