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通 告

按照2024年3月26日行政長官批示,並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政府總部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重型車輛司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及職階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穿著制服駕駛重型車輛載運乘客和/或貨物,並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九座位以上的客貨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執行政府總部各部門駕駛工作,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權利及安全,維護本局形象;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以及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但明顯屬其他領域的專門工作或不具所需資格的工作除外。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所載的17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即2024年4月29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持有駕駛類別C及類別D2的非自動變速箱之重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重型汽車的工作經驗及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2024年4月18日至29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並載於其附件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並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官印局街20號政府總部事務局大樓地下遞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MPay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報考;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和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與紙張方式的報考開始及截止日期及時間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有效的駕駛類別C及類別D2的非自動變速箱之重型汽車駕駛執照副本;

d)三年駕駛重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e)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並載於其附件四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規定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c)、d)和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c)、d)和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c)、d)和e)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c)、d)和e)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五款(二)項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駕駛技術實踐考試,時間為45分鐘),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以上a)項或b)項甄選方法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10.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0.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a)知識考試=50%;

b)甄選面試=40%;

c)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甄選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和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官印局街20號政府總部事務局大樓地下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政府總部事務局網頁https://www.dsasg.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第44/2020號行政法規《政府總部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4.3 現行《道路交通法》;

14.4 現行《道路交通規章》;

14.5 涉及職務內容的基本知識;

14.6 駕駛重型汽車的技術能力及專門知識;

14.7 對澳門街道、公共部門的名稱和地點的基本認識;

14.8 一般常識。

投考人在考試期間,不得查閱任何資料或文件,亦不得使用電子設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沈志遠(職務主管)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鄧海星

一等技術輔導員 曾璟愉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容國基

一等技術輔導員 林倩怡

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轉入開考通告

按照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第8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為屬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所指的職程——各公共部門的行政技術助理員、普查暨調查員、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照相排版員及郵務文員的工作人員,進行為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而設的轉入開考。

1. 開考類別、有效期及負責實體

本開考屬為轉入需較高程度學歷的職程而設的轉入開考,由行政公職局負責,旨在確定申請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合格”人士。

對於本開考的“合格”人士而言,最後成績名單的有效期為,自該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起,直至轉入的選擇期限屆滿為止。

2. 報考條件

凡於開考之日(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屬編制內或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普查暨調查員職程、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職程、照相排版員職程及郵務文員職程的工作人員,且同時符合下列要件,均可報考:

2.1 具備高中畢業、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高等專科學位、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

2.2 屬相關職程第三職等或以上,並於該職程服務滿三年;

2.3 最近三年在相關職程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3. 報考方式、期限及地點

3.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至二十九日)。

3.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報考,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所屬公共部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第8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轉入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由教育機構發出的第2.1點所指學歷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副本。

3.3 所提交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3.4 如投考人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已存於其個人檔案內,則無須提交該文件,但須於報名表內作出聲明。

3.5 投考人如在報考時沒有提交由教育機構發出的第2.1點所指學歷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副本,須在初步名單所指期間內向所屬部門補交,否則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6 報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3.7 上指的《轉入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4. 甄選方法

4.1 轉入開考以知識考試作為甄選方法,旨在對擔任技術輔導員職程的職務所需的一般勝任力及知識進行評估,分兩階段進行:

a.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兩小時;

b. 第二階段——電腦操作試,時間為一小時。

4.2 投考人須在筆試及電腦操作試中選用同一種語言作答。

4.3 如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一考試,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屬下列第4.4點規定者除外。

4.4 如電腦操作試多於一場次,且投考人缺席電腦操作試屬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合理缺勤制度規定的情況,典試委員會將於所定的考試當天其他場次為其進行該階段的考試。

5. 評分制度

5.1 筆試及電腦操作試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5.2 最後成績為在筆試及電腦操作試中得分的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10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50%,電腦操作試佔知識考試的50%)。

5.3 最後成績以“合格”或“不合格”評語表示,分別相當於不低於50分及低於50分。

5.4 取得“合格”評語者可自本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至轉入的選擇期限屆滿前,向所屬部門提出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申請。

5.5 取得“不合格”評語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6. 公佈名單及考試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進行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

7. 考試範圍

7.1 筆試

7.1.1 基礎法律知識:

a)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b)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c)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d)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e)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f)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g)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h)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i)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j) 第28/91/M號法令——訂定本地區行政當局、公共法人其權利人及公共管理代理人之合約外民事責任制度。

7.1.2 語文/閱讀理解與寫作。

7.1.3 筆試(知識考試第一階段)時,投考人僅可查閱由行政公職局於考試當天提供的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即除原文外,相關文本內不會有任何文字或非文字的標注或任何註譯、範例,並且不得使用課堂講義或非考試範圍的法例)。

7.2 電腦操作試

7.2.1 視窗文書處理WORD 2016及試算表EXCEL 2016的應用,使用鍵盤輸入文章。

7.2.2 投考人如選擇使用中文作答,將以中文(鍵盤)進行輸入,並僅可選倉頡、速成、注音、拼音、中文繁體大易6.0版本、中文繁體行列6.0版本以及五筆其中一種輸入法。如選擇使用葡文作答,僅可選Teclado Português、Teclado Português (Brasil ABNT)、Teclado Português (Brasil ABNT 2)、Teclado US、Teclado Estados Unidos-Internacional其中一種輸入法。

7.2.3 電腦操作試(知識考試第二階段)時,除使用現場提供的設備外,投考人不得使用其他電子設備(包括計算機、智能手錶、手提電腦等)。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以及第8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規範。

9.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轉入開考的報考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0.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行政公職局副局長 馮若儀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廳長 陳玉玲

行政公職局處長 曾莉莉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楊秀姬

行政公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騫盈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七款、三月十七日第7/97/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60/2000號行政命令之規定,公佈二零二五年度公眾假期、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獲豁免上班及補假日的日期表:

二零二五年度公眾假期、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獲豁免上班及補假日的日期表

第60/2000號行政命令訂定的公眾假期

日期 因由
一月一日 星期三 元旦
一月二十九日 星期三 農曆正月初一
一月三十日 星期四 農曆正月初二
一月三十一日 星期五 農曆正月初三
四月四日 星期五 清明節
四月十八日 星期五 耶穌受難日
四月十九日 星期六 復活節前日
五月一日 星期四 勞動節
五月五日 星期一 佛誕節
五月三十一日 星期六 端午節
十月一日 星期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
十月二日 星期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翌日
十月七日 星期二 中秋節翌日
十月二十九日 星期三 重陽節
十一月二日 星期日 追思節
十二月八日 星期一 聖母無原罪瞻禮
十二月二十日 星期六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一日 星期日 冬至
十二月二十四日 星期三 聖誕節前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星期四 聖誕節

行政長官批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獲准豁免上班日期

日期 因由

一月二十八日
(下午)

星期二 農曆除夕

十二月三十一日
(下午)

星期三 除夕

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所訂定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補假日

日期 因由
四月二十一日 星期一 復活節前日的補假
六月二日 星期一 端午節的補假
十一月三日 星期一 追思節的補假
十二月二十二日 星期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的補假
十二月二十三日 星期二 冬至的補假

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市 政 署

告 示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會議,鑒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一條公共街道之葡文名稱書寫錯誤,議決作出更正,現公佈有關資料如下:

90055 宋玉生博士圓形地,葡文為 Rotunda Dr. Carlos Augusto Corrêa Paes d’Assumpção

屬嘉模堂區

位於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徐日昇寅公馬路,廣東大馬路及孫逸仙博士大馬路交界。

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博彩監察協調局退休顧問督察Jose Chan之遺孀陳安娜,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局長 陳子慧


財 政 局

公 告

茲特公告,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所作批示,對第023/DSI/2024號“財政局新電話語音及智慧客服系統”進行公開招標。

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日起,有興趣的投標人士得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有關資料亦可透過財政局網頁(https://www.dsf.gov.mo)免費下載。

標書必須在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中午十二時或之前交財政局大樓十四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

為保證切實及準時履行提交標書所承擔的義務,必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遞交澳門元叁拾捌萬元(MOP$380,000.00)作為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可透過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為之,如屬現金存款,須向本局行政暨財政處索取存款憑單。

開標定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十時三十分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進行。倘本局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告 示

地 稅

茲特公告,澳門財稅廳收納處將開徵二零二四年關於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土地之地稅,自願繳納期為本年五月份。

此外,根據第22/2023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二零二四年地稅或地租金額不足澳門元壹佰元($100.00)者,概不徵收。

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地 租

茲特公告,澳門財稅廳收納處將開徵二零二四年關於以租賃方式批出土地之地租,自願繳納期為本年五月份。

此外,根據第22/2023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二零二四年地稅或地租金額不足澳門元壹佰元($100.00)者,概不徵收。

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八十三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開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遞交。

二零二四年四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公共衛生博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M-N30-D93-2424Z-10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八)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三次會議決議通過教務委員會的建議,在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設立公共衛生博士學位課程,以及通過有關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4/2025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

附件一

公共衛生博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公共衛生博士

二、知識範疇:理學

三、課程一般期限:三學年

四、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五、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六、畢業要求:

(一)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48學分,並須完成“研究倫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公共衛生博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高級流行病學 必修 45 3
高級生物統計學 " 45 3
公共衛生原則 " 45 3
環境健康科學 " 45 3
公共衛生政策和評估 " 45 3
健康信息學 " 45 3
衛生服務管理 " 45 3
研究倫理 "
批判性科學閱讀、寫作和分析 " 45 3
博士論文 " 18
學生須修讀兩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公共衛生問題現況 選修 45 3
醫院管理問題現況 " 45 3
醫藥管理研究前沿 " 45 3
生物醫學方法學 " 45 3
高級遺傳學及生物信息學 " 45 3
總學分 48

———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工商管理博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理工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P-N18-D41-2424Z-11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理工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根據經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二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決議同意在澳門理工大學開設工商管理博士學位課程。

—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商業與行政,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理工大學經第87/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4/2025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工商管理博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管理

二、課程一般期限:三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9學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工商管理博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高階商業戰略管理 必修 45 3
領導力與創新管理 " 45 3
商業研究方法 " 45 3
企業調研 " 45 3
論文 " 12
學生須修讀五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15學分:
管理經濟學專題 選修 45 3
企業財務管理專題 " 45 3
人力資源管理專題 " 45 3
人工智能與技術應用專題 " 45 3
公司治理與社會責任專題 " 45 3
酒店與綜合度假村管理專題 " 45 3
旅遊與會展管理專題 " 45 3
總學分 39


體 育 局

公 告

第11/ID/2024號公開招標

「為體育局轄下路環小型賽車場提供營運管理服務」

1.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的批示,體育局現就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期間體育局轄下的路環小型賽車場提供營運管理服務,代表判給實體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2. 投標人可於本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澳門元伍佰圓正($500.00)購買招標案卷複印本一(1)份。投標人亦可於體育局網頁(www.sport.gov.mo)“採購資訊”內免費下載。

3. 本公開招標的講解會將訂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會後隨即前往相關體育設施進行視察。倘上述講解會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講解會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4.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投標人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5. 投標人須將投標書交往體育局總部,連同支付予“體育基金”澳門元壹拾貳萬捌仟捌佰圓正($128,800.00)的臨時擔保交往體育局財政財產處。

6.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遞交上述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7. 開標將訂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又或上述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8.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連續九十(90)日內有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名 單

最後成績名單

(開考編號︰02723/03-MA.MF)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家庭醫學)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五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陳標淑貞 7.49
2.º 杜國榮 7.17
3.º 黃慧珊 6.59
4.º 方廣恆 5.97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家庭醫學顧問醫生 徐松波

正選委員:家庭醫學顧問醫生 陸美娟

家庭醫學主治醫生 吳少芬

公 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的批示,基於沒有合適的投標書,故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5/P/23號公開招標“向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供中央及周邊手術室機電系統維修保養服務”不作出判給。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0224/02-MA.HEMA)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血液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兩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考試編號:01/IC-PAF/PSIQ/2024)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何耀明醫生投考精神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精神科顧問醫生 郭偉德醫生

正選委員:精神科顧問醫生 何卓然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甄偉政醫生

候補委員:精神科顧問醫生 曾美有醫生

精神科顧問醫生 簡玉城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及二十一日

考試地點:氹仔菜園路天津街仁伯爵綜合醫院精神科大樓一樓會議室及精神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1024/02-F)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之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衛生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旨在對擔任藥劑師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衛生局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二等藥劑師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提供藥物治療所需的方法並對病人作出評估,使其能提高健康素質;

(二)評估及監測藥物的質量、安全性及有效性;

(三)監察藥物的生產、進口、分銷及供應活動;

(四)檢驗及鑑定藥物原料及成品;

(五)按照國際標準規範管理藥物;

(六)促進合理用藥;

(七)參與制定藥物治療方案,並在相關治療過程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八)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既定的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治療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九)收集資料及提供藥劑服務,而該等資料及服務對預防疾病,保持、維護及促進病人及居民的福祉及生活素質具有必要性;

(十)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藥劑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之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50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藥劑師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4年4月29日前),具備進入二等藥劑師職程所要求的經官方核准的藥學學士學位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2024年4月18日至4月29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3. 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及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的資格認可證書副本(藥劑師的資格認可證書);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 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4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5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四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四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四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4.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4.1 法規知識

a)經第26/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重組澳門衛生局之組織結構及撤銷衛生委員會;

b)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關於管制藥劑師執業及藥劑活動;

c)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規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買賣及合法使用;

d)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

14.2 藥學專業知識

a)藥理學

b)藥物化學

c)藥劑學

d)藥物分析

e)藥物動力學

f)臨床藥物治療學

g)藥事管理

h)藥劑執業綜合知識

14.3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僅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程功能的計算機,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李志風 高級藥劑師(藥劑處處長)

正選委員:陳業開 高級顧問藥劑師

葉曉玲 高級顧問藥劑師

候補委員:黃思敏 高級藥劑師

吳振豪 高級藥劑師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2024/02-MA.NEUCIR)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神經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4年5月17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神經外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4年4月18日至5月17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 - 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神經外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陳嘉明 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黃漢添 神經外科主任醫生

戴華浩 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候補委員:何衍宙 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游健生 神經外科主治醫生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1824/01-AUX.ENF)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之批示,根據第9/2010號法律《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護理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編制內兩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的三十九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旨在對擔任護理助理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衛生局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二等護理助理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1)向病人提供日常活動的照護;

(2)回應病人在照護上的需要;

(3)提供關於病人的有用資料,作為評估及計劃護理服務的參考;

(4)協助施行護理技術及醫療檢查;

(5)協助執行護理助理員的培訓活動。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薪俸點為第9/2010號法律《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195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4. 任用方式

4.1 填補護理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編制內兩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護理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三十九個職缺。

4.2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4年4月29日前)具備初中畢業學歷及合格完成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護理領域的公立教育場所或合資格的私立實體所舉辦不少於二百小時的衛生基礎培訓課程,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2024年4月18日至4月29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3 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本通告所要求的衛生基礎培訓課程證明文件副本;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第7.1點a)、b)項、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4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c)和d)項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5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兩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300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300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300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任用次序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合格的投考人按最後成績名單的名次順序任用。任用次序如下:

(1)以編制內職位的任用方式填補職位;

(2)以行政任用合同的任用方式填補職位。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 - 筆試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a)一般文化知識;

b)衛生護理基本知識。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9/2010號法律《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袁婉文 護士監督

正選委員︰莫惠明 護士長

李紅梅 護士長

候補委員︰趙玉梅 護士長

李佩珊 專科護士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開考編號:CON-202402)

為填補社會工作局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護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護士兩個職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經第12/2015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透過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的告示板,並於本局網頁公佈。報考期限為五個工作日,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05/2024)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供應及安裝量子材料及器件測試設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於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由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或之前。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貳拾萬元正(澳門元200,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通 告

N.º 02D/CAD/2024

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澳門理工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議決如下:

一、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嚴肇基校長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為編制卷宗和執行行政管理委員會決定所需之信件及文書;

(二)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收取澳門理工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還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嚴肇基校長,在應用科學學院、藝術及設計學院、管理科學學院、機器翻譯暨人工智能應用技術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長者書院、理大—貝爾英語中心、教研處、圖書館及校務研究及協調部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批准不超過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以及輪值的工作時間;

(六)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七)批准工作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幹一天,並依法有權收取公幹津貼;

(八)批准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內用於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100,000.00(澳門元拾萬元)。

三、獲授權者認為有利於大學的良好運作時,可將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所指的職權轉授予相關單位及部門的主管人員。

四、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五、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決議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七、獲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澳門理工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

副校長 李雁蓮

秘書長 李惠芳

財政局代表 張祖強

N.º 03D/CAD/2024

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澳門理工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議決如下:

一、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李雁蓮副校長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依法批准退回與學生有關的保證金。

二、還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李雁蓮副校長,在健康科學及體育學院、語言及翻譯學院、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博彩旅遊教學及研究中心、葡語教學及研究中心、教與學中心、持續教育中心、北京大學醫學部—澳門理工大學護理書院、學術事務部以及其下設的招生註冊處及學生事務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批准不超過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以及輪值的工作時間;

(六)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七)批准工作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幹一天,並依法有權收取公幹津貼;

(八)批准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內用於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100,000.00(澳門元拾萬元)。

三、獲授權者認為有利於大學的良好運作時,可將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職權轉授予相關單位及部門的主管人員。

四、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五、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決議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七、獲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澳門理工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

校長 嚴肇基

秘書長 李惠芳

財政局代表 張祖強

N.º 04D/CAD/2024

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澳門理工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議決如下:

一、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李惠芳秘書長,在行政及財政部以及其下設的人事處及財務處、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以及其下設的校園維護及發展處及工程及採購處、資訊科技部,以及公共關係辦公室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批准不超過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以及輪值的工作時間;

(六)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七)批准工作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幹一天,並依法有權收取公幹津貼。

二、還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李惠芳秘書長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為編制卷宗和執行行政管理委員會決定所需之信件及文書;

(二)收取澳門理工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三)批准為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而進行競投或詢價之工作,預計金額上限至$1,000,000.00(澳門元壹佰萬元);

(四)批准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內用於開展工程、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100,000.00(澳門元拾萬元);

(五)除上項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澳門理工大學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包括公積金供款、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燃氣費、保安及清潔服務費、通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六)核准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使用澳門理工大學管理的不動產內的設施、設備及空間;

(七)檢查支出的合法性並批准其支付;

(八)監督澳門理工大學財產的運用及保養;

(九)定期審查備用資金及存款、查核會計及出納的帳目紀錄,以及審核財政支出;

(十)批准對不需要或無法利用的物料及其他動產作出轉讓或報廢,上限至$100,000.00(澳門元拾萬元);

(十一)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二)批准退回與承諾擔保無關的文件或退回對執行與澳門理工大學之間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三)依法批准發放錯算補助、家庭津貼、房屋津貼、薪金之預支、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死亡津貼、喪葬津貼、遺體運送津貼、年資獎金、培訓補助,以及其他補助和津貼;

(十四)批准日津貼及啟程津貼,以及所有與此性質相同的申請;

(十五)依法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六)依法批准退回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按法例規定須繳交之保證金;

(十七)依法管理及控制零用現金,該款項只限用於緊急和不可延遲的財貨和服務之取得,每次上限至$2,000.00(澳門元貳仟元);

(十八)依法批准返還學費及其他費用;

(十九)命令澳門理工大學工作人員到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二十)在符合合法性、預留撥款及有權限實體批准的前提下,執行載於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開支表內撥款的程序及結算;

(二十一)在符合法定前提下,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人員工作證及醫療護理證;

(二十二)在符合法定前提下,批准出納活動款項的提取。

三、獲授權者認為有利於大學的良好運作時,可將第一款所指的職權轉授予相關行政部門的主管人員,以及將第二款(二)至(二十二)項所指的職權轉授予各單位及部門的主管人員。

四、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五、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決議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七、獲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澳門理工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

校長 嚴肇基

副校長 李雁蓮

財政局代表 張祖強

第09/RU/2024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澳門理工大學李雁蓮副校長下列職權:

(一)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協議、協定、議定書、備忘錄及合同;

(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有關短期課程的合同;

(三)簽署依法獲批准發出的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

(四)在經有權限實體批准錄取的前提下,簽署與錄取學生有關的文件;

(五)許可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使用“澳門理工大學”或類似稱號,以及專屬於澳門理工大學的標誌和名稱;

(六)監督健康科學及體育學院、語言及翻譯學院以及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的運作;

(七)監督“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博彩旅遊教學及研究中心、葡語教學及研究中心、教與學中心、持續教育中心以及北京大學醫學部─澳門理工大學護理書院的運作;

(八)監督學術事務部以及其下設的招生註冊處及學生事務處的運作。

二、獲授權者認為有利於大學的良好運作時,可將上款(一)至(五)項所指的職權轉授予相關學術單位及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人員。

三、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四、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第10/RU/2024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澳門理工大學李惠芳秘書長下列職權:

(一)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合同;

(二)簽署依法獲批准發出的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

(三)簽署依法獲批准發出的澳門理工大學人員醫療護理證;

(四)簽署澳門理工大學人員向郵政儲金局申請借款的公函和表格;

(五)簽署有關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詢價之書信及文書;

(六)許可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使用“澳門理工大學”或類似稱號,以及專屬於澳門理工大學的標誌和名稱;

(七)在經有權限實體批准的前提下,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合同;

(八)監督行政及財政部以及其下設的人事處及財務處的運作;

(九)監督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以及其下設的校園維護及發展處及工程及採購處的運作;

(十)監督資訊科技部的運作;

(十一)監督公共關係辦公室的運作。

二、獲授權者認為有利於大學的良好運作時,可將上款(一)至(六)項所指的職權轉授予相關行政部門的主管人員。

三、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四、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環 境 保 護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開考編號:MOT-L-004-DAF-DSPA/2024)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環境保護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輕型車輛司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及職階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輕型車輛司機須穿著制服駕駛輕型車輛載運乘客,顧及車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至九座位的客貨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並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為應急服務及民防活動的實施提供協助。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一所載的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即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持有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及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至四月二十九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環境保護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中銀手機銀行支付及豐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或可透過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 有效的駕駛執照副本;

d) 三年駕駛輕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e)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c)、d)和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c)、d)和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c)、d)和e)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c)、d)和e)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駕駛技術實踐考試),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8.3 如知識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駕駛技術實踐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環境保護局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經第6/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4.3 現行《道路交通規章》;

14.4 駕駛車輛的技術能力及專門知識;

14.5 對澳門街道、公共部門的名稱和地點的基本認識;

14.6 一般常識。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行政財政處處長 袁文龍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技術員 黃美玲

二等技術輔導員 譚嘉文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海珊

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肖雲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葉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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