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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四)項至(十五)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大型演出活動協調小組成員,任期一年:
(一)新聞局代表陳裕康,由朱家聯擔任候補人;
(二)市政署代表杜淑儀,由馮惠星擔任候補人;
(三)行政公職局代表陳淑貞,由鮑志偉擔任候補人;
(四)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鄺信昌,由嚴飛擔任候補人;
(五)博彩監察協調局代表包保羅,由尤富擔任候補人;
(六)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陳君儀,由蔡浩明擔任候補人;
(七)治安警察局代表梁慶康,由源劍鋒擔任候補人;
(八)消防局代表梁毓森,由林俊生擔任候補人;
(九)體育局代表潘永權,由林蓮嬌擔任候補人;
(十)土地工務局代表劉國權,由李建豐擔任候補人;
(十一)環境保護局代表陳美寶,由梁婉芬擔任候補人;
(十二)交通事務局代表林志劍,由曾祥軒擔任候補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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