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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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四)項至(十五)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大型演出活動協調小組成員,任期一年:

(一)新聞局代表陳裕康,由朱家聯擔任候補人;

(二)市政署代表杜淑儀,由馮惠星擔任候補人;

(三)行政公職局代表陳淑貞,由鮑志偉擔任候補人;

(四)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鄺信昌,由嚴飛擔任候補人;

(五)博彩監察協調局代表包保羅,由尤富擔任候補人;

(六)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陳君儀,由蔡浩明擔任候補人;

(七)治安警察局代表梁慶康,由源劍鋒擔任候補人;

(八)消防局代表梁毓森,由林俊生擔任候補人;

(九)體育局代表潘永權,由林蓮嬌擔任候補人;

(十)土地工務局代表劉國權,由李建豐擔任候補人;

(十一)環境保護局代表陳美寶,由梁婉芬擔任候補人;

(十二)交通事務局代表林志劍,由曾祥軒擔任候補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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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