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202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24

刊登日期:

2024.3.20

版數:

4696

  • 續任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委員會成員。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02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鍾國榮及謝家銘為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法規:

第6/202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24

刊登日期:

2024.3.20

版數:

4696-4697

  • 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簽署《航海圖書製作、交換及出版發行合作安排》。
相關法規 :
  • 第86/2023號行政命令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簽署《航海圖書製作、交換及出版發行合作安排》。
  •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02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6/202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簽署《航海圖書製作、交換及出版發行合作安排》。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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