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鍾國榮及謝家銘為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6/202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簽署《航海圖書製作、交換及出版發行合作安排》。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