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2/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24

刊登日期:

2024.3.20

版數:

4692-4694

  • 續任及委任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以及續任該委員會秘書長。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59/97/M號法令 - 核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之新組織法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c)項所指的執行委員會成員:

    (1)行政當局的代表:

    黃志雄(協調員);

    戴建業(副協調員)。

    (2)代表僱主組織的代表:

    黃國勝;

    黃若禮。

    (3)代表勞工組織的代表:

    柯麗香。

    (二)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d)項所指代表僱主組織的代表:

    (1)正選:

    葉兆佳;

    覃伯德;

    馮嘉林。

    (2)代任:

    王彬成;

    戴凱明;

    馮健富。

    (三)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e)項所指代表勞工組織的代表:

    (1)正選:

    馮家輝;

    伍志平。

    (2)代任:

    劉偉強;

    鄺子豐;

    林婉珊。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c)項所指的執行委員會成員:

    (1)代表勞工組織的代表:

    蔡錦富。

    (二)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e)項所指代表勞工組織的代表:

    (1)正選:

    孔憲民。

    三、續任陳元童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秘書長,任期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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