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法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對外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旨在設立人員招聘儲備,以填補法務局、身份證明局及印務局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安全)範疇預計出現的八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公共部門出現的相同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對外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網絡安全)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設立招聘資訊(網絡安全)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級的人員儲備。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
2. 各公共部門的職缺
2.1 法務局——編制內3個職缺;
2.2 身份證明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4個職缺;
2.3 印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1個職缺。
3.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4.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網絡安全)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尤其:從事網絡安全、資訊系統安全及雲計算平台的安全運營及運維等工作。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倘若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7.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具有資訊(網絡安全)、計算機科學、電腦學、軟件工程、資訊工程、資訊安全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第14/2009號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本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亦可報考。
8. 報考方式及期限
8.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至三月十八日);
8.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8.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9樓法務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8.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 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9.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9.1 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9.2 如屬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9.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9.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9.4 第9.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9.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9.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9.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9.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9.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9.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9.1點a)、b)和c)項及第9.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10. 甄選方法
10.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0.2 缺席或放棄第10.1點a)項或b)項甄選方法,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10.3 如知識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一百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10.4 如知識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一百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一百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1.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2.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3.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4.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5.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
16. 考試範圍
16.1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及《網絡安全——事故預警、應對及通報規範》;
16.2 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16.3 資訊安全管理體系及危機管理的專業知識;
16.4 網絡安全、資訊系統安全加固的專業知識,包括CIS Benchmarks、Microsoft MBSA;
16.5 網絡安全設備及資訊安全系統的專業知識;
16.6 雲計算技術概念、雲平台架構的設計、建設、運營及運維的專業知識;
16.7 虛擬化及容器(Container)技術的專業知識;
16.8 數據中心的構建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16.9 網絡及硬件管理的專業知識,包括網絡系統及相關設備的規劃、設計、管理及維護;
16.10 伺服器系統的設計、配置、管理、維護及安全相關知識,包括Microsoft Windows Server、Linux、VMware、Nginx及Apache Tomcat;
16.11 撰寫資訊系統技術文檔、網絡安全評估報告及系統測試報告。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7.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法務局資訊技術處處長 劉國添
正選委員:身份證明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傑
印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區建華
候補委員: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銳端
身份證明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指明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按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市政署購買植物”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亦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午十二時正。參與投標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擔保澳門元貳萬圓(MOP20,000.00)。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澳門夜呣斜巷/崗頂斜路警務廳大樓1樓)進行。
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退休警員禤志景之遺孀崔鳳儀,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環球海外僱傭中心准照持有人環球海外僱傭服務有限公司的申請,本局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註銷其編號為2012014的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由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規定,並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現代表判給實體進行“第15屆國際基礎設施投資與建設高峰論壇”及“第16屆國際基礎設施投資與建設高峰論壇”承辦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經濟財政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3. 招標標的:“第15屆國際基礎設施投資與建設高峰論壇”及“第16屆國際基礎設施投資與建設高峰論壇”承辦服務
4. 查閱及取得招標案卷副本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財政及財產處
日期: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止
時間:政府辦公日
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
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費用:購買招標案卷副本的費用為澳門元貳佰元正($200.00)
有意投標人亦可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網頁(www.ipim.gov.mo)免費下載
5. 說明會
地點:澳門漁翁街海洋工業中心第2期10樓,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成衣技術匯點(演講廳)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正(10:00)
6. 遞交投標書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財政及財產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正(17:00)
7. 開標
地點:澳門漁翁街海洋工業中心第2期10樓,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成衣技術匯點(演講廳)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正(10:00)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的規定,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參見招標方案第9.3.項)出席開標會議。
8. 臨時擔保
金額:澳門元柒拾貳萬捌仟元正($ 728,000.00)
方式:須以銀行本票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9. 延期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之說明會、截標期限及開標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余雨生
一、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會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二條、第1/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所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內部規章》第十五條第二款、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四)項、第七十二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以及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其他支付方式、《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以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所有相關規定,透過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的決議,將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開支及出納活動有關的簽署支票、信用卡、銀行轉帳及其他支付方式的權限授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黃伊琳:
(一)聯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會另一執行委員,以澳門元二十萬元為上限,不設最低限額;
(二)聯同財政及財產處經理林秀儀,以澳門元十萬元為上限。
二、維持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通告(第4793頁及4794頁)所指,已授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會主席以及執行委員李藻森、黃偉倫的權限。
三、上述獲授權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所有行為均被視為追認。
四、本決議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但不影響前款規定的適用。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余雨生
澳門元 |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外匯儲備 | 223,559,196,050.77 | 澳門幣負債 | 195,072,174,594.25 | |||
黃金及白銀 |
0.00 |
金融機構存款 |
32,439,155,108.07 | |||
銀行結存 |
156,726,644,531.31 |
特區政府存款 |
54,200,124,288.63 | |||
海外債券 |
66,832,551,519.46 |
負債證明書 |
22,777,503,234.66 | |||
外判投資 |
0.00 |
金融票據 |
67,874,548,355.88 | |||
其他 |
0.00 |
其他 |
17,780,843,607.01 | |||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 17,144,811,688.52 | 外幣負債 | 1,851,924.79 | |||
輔幣 |
226,911,600.00 |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紀念硬幣 |
6,474,378.88 |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
1,851,924.79 | |||
非流通銀幣 |
5,856,000.40 | |||||
流通硬幣套裝 |
0.00 | 其他負債 | 1,016,597,252.10 | |||
其他澳門幣投資 |
193,679,232.28 | |||||
外幣投資 |
16,711,890,476.96 |
暫記帳項 |
1,016,597,252.10 | |||
其他帳項 |
0.00 | |||||
其他資產 | 3,835,702,491.15 | 資本儲備 | 48,449,086,459.30 | |||
資本滾存 |
36,102,166,318.92 | |||||
一般風險準備金 |
0.00 | |||||
一般儲備金 |
5,329,032,077.99 | |||||
盈餘 |
7,017,888,062.39 | |||||
資產總計 | 244,539,710,230.44 | 負債及資本儲備總額 | 244,539,710,230.44 | |||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劉杏娟 關美平 黃立峰 李可欣 |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及第56/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6/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內部監管及資訊廳代廳長蔣少鑫副警務總長(編號205111)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之權限,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廢止第4/CPSP/2022P號批示。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法證高級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開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遞交。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賴文威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所作的批示,消防局現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以及經第9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規定,以一般開考及晉升課程的方式進行晉升程序,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人員級別中第一職階首席消防員十二個空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消防局總部暨西灣湖行動站接待及投訴中心,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利害關係人須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24年2月23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文化局現代表判給實體進行“為澳門文化中心綜合體提供空調、電力及建築物設施維修保養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是次招標的目的是挑選服務供應商為文化局轄下澳門文化中心綜合體提供空調、電力及建築物設施維修保養服務。
5. 服務地點:澳門文化中心綜合體。
6. 服務期: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服務期為兩年。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開啟投標書當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長。
8. 承投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投。
9. 臨時保證金:叁拾伍萬澳門元(MOP350,000.00),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
10.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投標人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商業登記。
13. 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4年4月2日17時正。
14. 解釋會及現場考察:
解釋會將在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澳門文化中心會議室舉行,時間為2024年3月13日10 時正。會後安排視察現場。
有意投標者/公司請於2024年3月11日17時45分前致電8797-7503預約出席解釋會及現場考察(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4年4月5日10時正。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以及對委員會的決議提出聲明異議。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文書,授權書參照本招標方案附件X的格式編製。
16. 延期: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解釋會及現場考察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天的相同時間。
17.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貳佰澳門元(MOP2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8.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 比重 |
價格 | 60% |
公司經驗 | 20% |
人員及工作計劃 | 20% |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根據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肺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蕭鳳儀 | 16.5 |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肺科顧問醫生 莫天浩醫生
正選委員:肺科顧問醫生 鍾旭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何重文醫生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蘇永傑醫生投考整形外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整形外科 彭蓬光醫生
正選委員:整形外科 陳宇宏醫生
整形外科 房鋒俊醫生
候補委員:整形外科 林茹蓮醫生
整形外科 李兆才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及十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整形外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整形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家庭醫學)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五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的批示,並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2/2012號行政法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社會工作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以相同任用方式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為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旨在對擔任化驗職務範疇高級衛生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社會工作局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對有關細胞病理學、臨床化學、臨床病理學、免疫學、臨床血液學、輸血醫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病毒學、遺傳學、公共衛生、化學分析、化學製造程序及化學品管理等範疇的技術、科學技術方法及程序進行研究、構思及評估,包括編製意見書,並確保結果的準確性及有效性,以達致輔助診斷、監測治療及進行篩查的目的。
3. 職務內容
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3.2 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3.3 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3.4 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3.5 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4. 薪俸、權利及褔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460點,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並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前),具備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所要求的經官方核准的化驗職務範疇學士學位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已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取得認可證書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名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至三月十八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以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8.1.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8.1.2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的資格認可證書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8.1.3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項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5 上指專用格式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本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9.1.1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9.1.2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9.1.3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10.1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10.2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0.3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3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告示板,並上載於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法例知識:
15.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1.2 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5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15.1.3 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
15.1.4 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第18/2018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等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1.5 經第4/2014號法律、第10/2016號法律、第10/2019號法律、第22/2020號法律、第10/2021號法律及第18/2023號法律修改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15.1.6 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規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買賣及合法使用。
15.2 專業知識:
15.2.1 實驗室認可體系及質量管理;
15.2.2 實驗室的安全和管理;
15.2.3 檢驗技術;
醫務化驗(臨床生化學、微生物學、免疫學、臨床毒物學和血清學);
公共衛生及藥品化驗(傳染病、食品化學檢驗及藥物化學檢驗)。
15.3 與毒品相關知識
在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第15.1項所指的法例,除原文外,相關文本內不得附有任何註解、範例及標示貼紙,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此外,投考人不得使用計算機。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2/2012號行政法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區宏添(社會工作局)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李衍照(衛生局)
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 黃慧敏(衛生局)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李之珩(衛生局)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高雅瑤(衛生局)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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