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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訂於海牙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下稱“公約”)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公約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之間生效。
上述公約的法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公約的中文譯本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二組。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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