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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3/2022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陳子健為第43/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第43/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周惠儀;
(二)林翔宇;
(三)江旭純;
(四)蔡明威;
(五)張嘉敏;
(六)李略;
(七)許敬文;
(八)林嘉欣;
(九)陳建新;
(十)鄞益奮;
(十一)葉桂平;
(十二)張博堅。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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