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24

刊登日期:

2024.1.24

版數:

1201-1202

  • 委任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43/2022號行政法規 - 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3/2022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陳子健為第43/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第43/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周惠儀;

    (二)林翔宇;

    (三)江旭純;

    (四)蔡明威;

    (五)張嘉敏;

    (六)李略;

    (七)許敬文;

    (八)林嘉欣;

    (九)陳建新;

    (十)鄞益奮;

    (十一)葉桂平;

    (十二)張博堅。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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