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3/2022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陳子健為第43/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第43/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周惠儀;

(二)林翔宇;

(三)江旭純;

(四)蔡明威;

(五)張嘉敏;

(六)李略;

(七)許敬文;

(八)林嘉欣;

(九)陳建新;

(十)鄞益奮;

(十一)葉桂平;

(十二)張博堅。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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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