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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六款及第十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胡偉星,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李振國,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黃樹森、洪華、黃珮珊及黃淑筠;

(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蔡錦富及柯麗香;

(五)澳門公務衛生員工協會代表:方健坤;

(六)澳門公立醫院醫生協會代表:曾淘;

(七)澳門博彩督察工會代表:周和根。

二、委任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馮若儀為“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秘書長,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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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第43/2023號行政法規《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海帆以兼任方式擔任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局長,任期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

以兼任方式委任陳海帆為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局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陳海帆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中山大學法學士學位;
——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碩士學位。

專業簡歷:

——1993年1月1日起加入公職,任職教育暨青年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
——1994年12月至1998年7月,任職身份證明局刑事紀錄處處長;
——1998年8月至2010年2月,任職身份證明局副局長;
——2007年4月至2010年2月,以兼任方式擔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
——2010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19日,獲委任為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
——2014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獲任命為行政法務司司長;
——2019年12月20日起至今,獲委任為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
——2019年12月20日起至今,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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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第43/2023號行政法規《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廖志漢為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廖志漢為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廖志漢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中山大學法學院國際經濟法學士;
——澳門大學法學院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澳門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碩士;
——北京大學和國家行政學院合辦的公共管理碩士。

專業簡歷:

——2002年進入公職;
——2002年至2003年,廉政公署二等技術輔導員;
——2003年至2005年,廉政公署高級調查員;
——2005年至2007年,廉政公署首席調查員;
——2007年,廉政公署調查主任;
——2009年至2011年,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職務主管);
——2011年至2014年,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職務主管);
——2014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2015年4月5日至2020年2月18日,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
——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19日,都市更新委員會委員;
——2019年12月20日至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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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組成部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嚴肇基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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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九條第五款、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樂團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梁惠敏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樂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任期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二、續任陳家耀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樂團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任期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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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