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

開考通告

按照終審法院院長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編制內十九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辦公室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辦公室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協助技術人員執行職務,主要是收集和處理資料並作出分析以及製作報告及意見書;協助技術人員研究或構思各類計劃並跟進計劃的不同階段在公共機關及部門的執行情況,包括對收集所得的資料及數據進行統計及分析、文書接收、處理及存檔等工作、參與和協助編制建議書及報告書以及接待公眾等。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三級別的2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前)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至一月二十二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附件二《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並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MOP$300.00)的報考費;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本辦公室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2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附件四《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須提交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副本,以及第7.3點所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第7.3點所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投考人應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和c)項及第7.3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五款(二)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百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百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百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5%;

甄選面試 = 35%;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2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內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法院網頁http://www.court.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4.2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

14.3 現行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14.4 現行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

14.5 第2/2014號法律—《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薪酬制度〉》;

14.6 第39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司法官得享有的居所權利;

14.7 現行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14.8 現行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

14.9 現行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

14.10 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

14.11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12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4.13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4.14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4.15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4.16 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17 第23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中第3級別至第6級別的一般職程須接受晉級培訓;

14.18 第2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所有一般職程及特別職程實行統一管理;

14.19 現行第26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的施行細則;

14.20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4.21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4.22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14.23 現行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4.24 第1/2014號法律—《調整年資獎金、津貼及補助的金額》;

14.25 第8/2016號法律—《調整房屋津貼的金額》;

14.26 現行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4.27 現行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14.28 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

14.29 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14.30 現行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4.31 現行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4.32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33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14.34 草擬公函、建議書、報告書及公文寫作技巧;

14.35 資訊科技的使用(文書處理、試算表和電子郵件)。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任何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正選委員:行政暨財政廳廳長 陳燕玲

人力資源處處長 曾華富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甘智茵

一等高級技術員 游毅華

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市 政 署

通 告

因刊登在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16086頁內第09/PCA/2023號批示第八款(五)項的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5): Em caso de férias, impedimento ou ausência da administradora Ung Sau Hong, a administradora To Sok I assume a gestão da actividade do DSA, enquanto a administradora Isabel Celeste Jorge assume a gestão da actividade do DIS e da DL;”,

應為:“5) Em caso de férias, impedimento ou ausência da administradora Ung Sau Hong, a administradora To Sok I assume a gestão da actividade do DIS, enquanto a administradora Isabel Celeste Jorge assume a gestão da actividade do DSA e da DL;”。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前民政總署退休勤雜人員溫偉強之遺孀黃美金,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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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公佈,治安警察局退休警長Fernando José da Rocha之遺孀Porntip Suda da Rocha及兒子David Pedro da Rocha,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財 政 局

司 庫 活 動 組

二零二三年九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654,118.50元。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組長 黃振宇

公共會計廳廳長 譚麗霞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通 告

第01/dir/DSAL/2024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根據第2/2023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對載於同一法律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科處罰款的職權授予副局長陳俊宇。

二、現授予的職權可基於部門的良好運作的理由而轉授予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向勞工事務局局長提起必要訴願。

四、對現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公 告

第001/CON-IPIM/2024號公開招標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規定,並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現代表判給實體進行“2024粵澳名優商品展”及“2025粵澳名優商品展”承辦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經濟財政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3. 招標標的:“2024粵澳名優商品展”及“2025粵澳名優商品展”承辦服務

4. 查閱及取得招標案卷副本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財政及財產處

日期: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止

時間:政府辦公日

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

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費用:購買招標案卷副本的費用為澳門元貳佰元正($200.00)

有意投標人亦可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網頁(www.ipim.gov.mo)免費下載

5. 說明會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地庫一層,澳門會展館—多功能區4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正(10:00)

6. 遞交投標書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財政及財產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正(17:00)

7. 開標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地庫一層,澳門會展館—多功能區4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正(10:00)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的規定,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參見招標方案第9.3.項)出席開標會議。

8. 臨時擔保

金額:澳門元柒拾陸萬元正($760,000.00)

方式:須以銀行本票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9. 延期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之說明會、截標期限及開標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代主席 黃善文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公 告

科處行政處罰的公示通知

澳門金融管理局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向王惠清[持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753(0)]提起第003/2022號違法行為程序,因其在沒有相關許可下,以慣常及營利方式,從事非法匯兌及現金速遞業務,故違反了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三條a)及j)項、第八條及第九條、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第六條以及第39/97/M號法令第十六條及第15/97/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規定明示準用的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現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日為通知期,通知該違法者,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授予的權限,於2023年9月13日在載有是次決定理據的本局行政管理委員會2023年7月13日第112/2023-CA號建議書上作出批示,在本違法行為程序完結時,向王惠清[持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753(0)]科處MOP13,000.00(澳門元一萬三千元)的單一罰款及在本地兩份報章上公佈處罰的附加制裁,因其違反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三條a)及j)項、第八條及第九條、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第六條以及第39/97/M號法令第十六條及第15/97/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規定明示準用的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b)項及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b)項的規定,違法者可於通知期告滿後的十五日內,就處罰決定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出聲明異議。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款b)項及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違法者可於通知期告滿後的三十日內,就處罰決定向行政長官提出任意訴願。

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十六條的規定,對該處罰決定,違法者可於通知期告滿後的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倘沒有就處罰決定提出申訴,則立即執行處罰決定。

違法者應自通知期告滿後的十五日內於辦公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以及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到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第1-A號東曦閣地下澳門金融管理局出納處繳交罰款。倘逾期不繳,將根據第13/2023號法律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及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十七條的規定,將本卷宗轉交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此外,違法者可於辦公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以及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到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三樓法律事務廳參閱有關卷宗。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劉杏娟

提交辯護的公示通知

澳門金融管理局向保險中介人陳錦芳(持有編號為XXXX617(0)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編號為APS 16115的保險代理人准照),提起第027/2023號違法行為程序,因其違反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九條c)項的規定,以及違反經第009/2001-AMCM號通告公佈的《與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訂立保險合同程序指引》的要求。現根據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自本告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日為通知期,通知被訴人於通知期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書面辯護,並提供相關之證據方法。

此外,為著適當效力,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9時至1時及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及星期五上午9時至1時及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到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參閱有關卷宗。

倘被訴人在法定期間內不呈交書面辯護,並不妨礙本局可按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科處處罰及公佈處罰。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劉杏娟

提交辯護的公示通知

澳門金融管理局向寰宇國際集團(澳門)有限公司[商業企業法人,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64541(SO)]及其負責人鄧世杰[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編號:XXXX86660]及陳亞軍[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編號:XXXX07564]提起第017/2023號違法行為程序,因其在未經許可下,於2019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間,在澳門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故明顯違反了經第27/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並經第14/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法律制度)第四條的規定。現根據同一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自本告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日為通知期,通知被訴人於通知期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書面辯護,並提供相關之證據方法。

另通知,根據上述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法律制度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可科處金額由澳門元五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且不妨礙同一法令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此外,為著適當效力,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及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及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及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到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參閱有關卷宗。

倘被訴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呈交書面辯護,不妨礙本局可向其科處相關規定的處罰。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劉杏娟


消 防 局

公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所作的批示,消防局現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以及經第9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規定,以一般開考及晉升課程的方式進行晉升程序,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消防官級別中第一職階消防區長三個空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消防局總部暨西灣湖行動站接待及投訴中心,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利害關係人須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按照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有關第三十二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准考人最後排名名單將於2024年1月10日張貼在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www.fsm.gov.mo/cfi)內。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1/IC-PAF/Hema/2023)

根據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血液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林志雄 16.8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血液科顧問醫生 黃立正醫生

正選委員:血液科顧問醫生 翁家紅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沈佩妍醫生

(考試編號:01/PARETF/GO/2023)

根據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公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會議之決議而進行的婦產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黃靖然 54.7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婦產科 王錦詠醫生

正選委員:婦產科 謝昕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梁永昌醫生

公 告

(開考編號:02723/03-MA.MF)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家庭醫學)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五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A23/TDT/FAR/2023)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八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澳門大學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副院長Handong Sun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澳門大學

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 湯子康

澳門大學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副院長Handong Sun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澳門大學

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 湯子康

———

澳門大學財務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十七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出納處處長譚婉琼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總監 李妙媚

澳門大學財務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出納處處長譚婉琼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門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四)批准進行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支付的開支程序及結算;

(五)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六)批准存取出納活動之款項調動,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總監 李妙媚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通 告

第01/VR/2024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0/PRE/2019號批示第一款(七)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4D/CAD/2019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持續教育中心代主任侯詠珊,在持續教育中心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在獲得適當批准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該中心所舉辦的短期課程合同。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八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副校長 李雁蓮

第02/RU/2024號批示

根據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六)項及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AD/2019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教研處代處長劉堅媚,在教研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還授予教研處代處長劉堅媚,在教研處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簽署上款(四)項所規定的證明。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八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社 會 工 作 者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第1/2024號通告

茲根據第5/2019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第七條(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經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全體大會通過之經修訂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該文本載於作為本通告組成部分的附件。

自本通告公佈日起,本委員會就專業資格認可申請人的學歷所作的評審,一概適用載於本通告附件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於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

主席 潘志明

———

附件

(第5/2019號法律第十一條所指者)

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表一:學歷審查

評審項目 基準要求 備註說明
學位畢業學分 取得114學分或以上 • 不足114學分,視為不符合學歷要件。
課程應包含的學科 基礎類別(7科) • 課程須涵蓋左欄所列三個類別共26個學科。三個類別的學科範圍詳見表二。
• 欠缺26個學科中的部份學科,容許藉補修彌補;但補修的前提是課程須至少已包含該26個指定學科中的14個學科。
• 欠缺屬“不能彌補”的學科,視為不符合學歷要件。
專業類別(11科)
綜合應用類別(8科)
課程應包含的實習 800小時或以上 • 課程的實習時數等於或多於400小時但未達800小時,此情況下,須彌補實習。
• 課程的實習時數少於400小時,視為不符合學歷要件。

表二:課程應包含的學科

類別 學科 學科不足
範圍(註) 課程應包含 是否可彌補 彌補前提
(課程應至少包含)
基礎類別 1. 社會科學
1)社會學
2)心理學
3)其他
5科 2科
2.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1科 不能彌補 必含科目
3. 社會工作概論 1科 不能彌補 必含科目
專業類別 1. 社會工作實務
1)個案工作
2)小組工作
3)社區工作及社區組織
3科 不能彌補 必含科目
2.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律
3. 社會工作管理與研究
8科 3科
綜合應用類別 社會工作倫理、技巧及應用 8科 4科
總數 26科 14科

註:倘課程的學科名稱不完全對應表中所列者,將由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評審該學科的實質內容,如其具備表內所載任一學科的內涵,可被等同於該相應的學科。


土 地 工 務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開考編號:01-ML-2024)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土地工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輕型車輛司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及職階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輕型車輛司機須穿著制服駕駛輕型車輛載運乘客,顧及車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至九座位的客貨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並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一所載的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持有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及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至一月二十二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以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土地工務局十三樓註冊及人事管理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信用卡、借記卡、澳門通、MPay、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澳門中銀手機銀行、豐付寶、廣發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UePay澳門錢包、支付寶、微信支付、支票或本票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有效的駕駛執照副本;

d)三年駕駛輕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一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駕駛技術實踐考試,時間為三十分鐘,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第一階段(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20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知識考試第二階段(駕駛技術實踐考試)。

8.4 如知識考試第一階段(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20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20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知識考試第二階段(駕駛技術實踐考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知識考試第二階段(駕駛技術實踐考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知識考試第二階段(駕駛技術實踐考試),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50%,駕駛技術實踐考試佔知識考試的50%);

甄選面試 = 4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通告欄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土地工務局網頁http://www.dsscu.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4.3 現行《道路交通規章》;

14.4 涉及職務內容的基本知識;

14.5 對澳門街道、公共部門的名稱和地點的基本認識;

14.6 駕駛車輛的技術能力及專門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總檔案及財政管理處處長 區文慧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駱雲健

輕型車輛司機 盧繼祖

後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馮萃業

首席技術輔導員 劉鎮邦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於土地工務局

代局長 麥達堯


房 屋 局

公 告

﹝50/2023﹞

1. 判給實體︰運輸工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房屋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招標名稱:為房屋局轄下之社會房屋屋邨提供樓宇管理服務(II)2024。

5. 標的:本招標旨在為下列社會房屋屋邨提供樓宇管理服務,尤其清潔、看守、樓宇非專用部分及集體設備的維修保養服務,該服務地點和期間如下︰

- 氹仔平民新邨第9/10/11座、氹仔社屋-日昇樓第1/2座、台山平民新邨A/B/C座、筷子基社屋-快意樓、快富樓,服務期由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為期3年。

6. 投標人的特別條件:

6.1. 投標人須為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已登記及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為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或物業管理服務,且非為領有保安牌照並從事私人保安業務的公司;或所營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為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或物業管理服務,且非為領有保安牌照並從事私人保安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6.2. 投標人須領有第12/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規定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

6.3. 投標人需按照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攬規則》之規定遞交投標書。

6.4. 禁止任何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之行為或協議,基於該等行為或協議而遞交之投標書及候選要求,均不獲接納。尤其當兩份或多於兩份遞交之投標書出現相同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相關標書均不獲接納。

7. 查閱或索取招標案卷: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查閱或索取《招標案卷》,如有意投標人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MOP2,000.00(澳門元貳仟圓正)或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免費下載。

8. 現場考察及書面解釋:

8.1. 現場考察於下表所述時間進行,有意投標人應按時於指定地點集合,並由房屋局人員帶領考察。有意投標人須於2024年1月15日前的辦公時間內親臨房屋局接待處或致電28594875進行預約出席現場考察之登記。

考察日期 樓宇 集合地點及時間
2024年1月16日 氹仔平民新邨第9/10/11座、氹仔社屋-日昇樓第1/2座、台山平民新邨A/B/C座及筷子基社屋-快意樓、快富樓 上午9時45分於氹仔東北馬路氹仔社屋日昇樓第1座地下集合

8.2. 現場考察期間不設現場提問和解答,有意投標人對是次招標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在2024年1月18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招標實體提出。

9. 臨時擔保:金額為MOP 660,000.00(澳門元陸拾陸萬圓正),以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交或以現金透過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存款至房屋局的帳戶中。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投標書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於辦公時間內遞交予位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截標日期為2024年2月6日下午6時正。

11. 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2024年2月7日上午10時正在澳門鴨涌馬路158號青葱大廈地下H舉行。

12. 判給標準:本招標以價低者得為判給之標準。

13. 其他事項:有關是次招標之細節及注意事項等,詳列於招標案卷內,而有關是次招標之最新訊息會於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公佈。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山齊舜現向房屋局申請領取其已故父親山禮度(前房屋局局長)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金錢補償,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房屋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