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現公佈為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入學試的應考人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應考人: |
最後評核 |
||
1.º |
馮淑貞 |
15.70 |
|
2.º |
徐詠麟 |
15.60 |
|
3.º |
蘇正祥 |
15.30 |
|
4.º |
高穎琪 |
14.70 |
b) |
5.º |
馮苑明 |
14.70 |
|
6.º |
蔣慧婷 |
14.40 |
|
7.º |
馮逸昌 |
14.30 |
|
8.º |
閻淑儀 |
14.00 |
|
9.º |
鍾慧文 |
13.90 |
|
10.º |
施克森 |
13.80 |
|
11.º |
林嘉麗 |
13.70 |
|
12.º |
藍皓 |
13.20 |
|
13.º |
譚智敏 |
13.10 |
|
14.º |
黃玉蘭 |
12.60 |
|
15.º |
杜碧琳 |
12.00 |
a) |
16.º |
鄧艷霜 |
12.00 |
|
17.º |
莊國偉 |
10.00 |
a)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於原職級的年資較長;
b)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補充職業培訓得分較高。
缺席知識筆試而被除名的應考人:1人。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三十條的規定,合格應考人按其在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課程錄取名額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另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二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現公佈培訓課程開課日期、時間及報到地點,被接納入讀為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的應考人必須按下列時間前往報到並正式上課:
日期: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時間:下午五時三十分
報到地點: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83號檢察院大樓七樓培訓室
(上述最後評核名單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經檢察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主任檢察官 郭健雄
正選委員:檢察官 鄭泳賢
候補委員:廳長 李凱旋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現公佈為晉升檢察院助理書記員而設之培訓課程入學試的應考人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應考人: |
最後評核 |
||
1.º |
梁艷嬌 |
15.10 |
|
2.º |
朱茵兒 |
14.90 |
a) |
3.º |
劉爾華 |
14.90 |
|
4.º |
梁業鵬 |
14.60 |
|
5.º |
張美儀 |
14.30 |
|
6.º |
李盈 |
13.10 |
|
7.º |
梁俊儀 |
1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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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º |
鍾麗霞 |
12.00 |
|
9.º |
鍾政 |
11.90 |
a)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在公職的年資較長。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三十條的規定,合格應考人按其在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課程錄取名額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另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二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現公佈培訓課程開課日期、時間及報到地點,被接納入讀為晉升檢察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的應考人必須按下列時間前往報到並正式上課:
日期: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時間:下午五時三十分
報到地點: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83號檢察院大樓六樓會議室
(上述最後評核名單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經檢察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主任檢察官 郭健雄
正選委員:檢察官 鄭泳賢
候補委員:廳長 李凱旋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一)項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現公佈有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進行第八次(最後一次)分配任用程序的通告,該開考的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4個職缺:
1. 出現職位空缺的公共部門、職缺數目及任用方式:
公共部門 |
填補職缺的數目 |
行政任用合同 |
|
法務局 |
1 |
印務局 |
1 |
懲教管理局 |
1 |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
1 |
合共 |
4 |
2. 分配任用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投考人面前進行分配任用,地點為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演講廳。
3. 投考人身份資料
公職開考網頁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公佈的開考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三十八至第四十一的合格投考人應出席分配任用程序:
名次 |
姓名 |
居民身份證編號 |
38.º |
雷偉洛 |
1322XXXX |
39.º |
何紹軒 |
1302XXXX |
40.º |
蘇奕欽 |
1330XXXX |
41.º |
梁華坤 |
7382XXXX |
4. 分配任用的進行
在出席分配任用的投考人中成績排名最高者,選擇擬進入的職位,並簽署入職該部門的聲明書,繼而由成績排名第二者進行選擇,如此類推。
投考人倘無法出席分配任用程序,可透過授權書由他人代理參與分配任用程序,授權書範本可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授權書的簽名必須經公證認定(當場認定)。未獲賦予所需權力又或簽名未經公證認定的授權書均不被接納,而有關投考人將被視為缺席分配任用程序。
詳情可參閱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9/ps-1049a/。
投考人或其代理人須帶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及授權書(如屬授權)正本,於上述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準時出席分配任用,逾時不候。
不出席或放棄分配任用的投考人,將被重新排名於最後成績名單之末。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市政署巿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出租經營位於祐漢街市天台售賣亭”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亦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中午十二時正。參與投標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擔保澳門元壹仟圓正(MOP1,000.00)。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提供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開標日期定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六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上午十時正,於祐漢街市天台售賣亭舉行公開解釋會。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及行使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的特別會議第01/CA/2019號決議所授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權授予及轉授予羅志堅副主席,以便:
(一)監管園林綠化廳、市政建設廳、道路渠務廳及化驗處工作;
(二)對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職權:
(1)批准開支最多至澳門元伍拾萬元($500,000.00);
(2)批准使用常設基金至澳門元叁萬元($30,000.00);
(3)批准減免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所訂定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元叁萬元($30,000.00);
(4)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司法機關及中國內地公共實體的函件須由本人簽署;
(5)許可退還保證金;
(6)根據法律及規章科處罰款;
(7)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8)批准、修改及取消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的招聘開考、錄用的一般或特別要件及知識考核大綱;
(9)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個人勞動合同及臨時勞動合同之續約,並簽署有關合同的附註;
(10)批准工作人員的職階變更;
(11)批准兼任職務;
(12)批准免職,解除合同及終止職務申請;
(13)批准自願退休及強制退休的申請;
(14)批准主管人員及工作人員參加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15)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16)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批准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批准累積和轉移假期;
(17)批准一天公幹及相關的日津貼;
(18)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輪值表;
(19)在法定上限內,預先批准提供超時工作,以及確認屬特別及緊迫情況而作出決定的超時工作;
(20)批准每月待命人員名單及待命日數;
(21)確認工作人員每月已履行待命義務的日數。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本款(二)項(16)至(21)分項職權;以及
(1)職務主管、秘書及收取錯算補助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另一人員代任;
(2)簽署工作意外實況筆錄;
(3)批准晉級培訓之建議書;
(4)批准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的補償;
(5)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四)批准其監管的附屬單位已被批准公幹建議的開支,該開支不限於第一款(一)項的附屬單位且不超過第一款(二)項(1)分項的金額;
(五)簽署交付筆錄;
(六)批准寄送土地工務局有關批准計劃及准照的申請表;
(七)發出植物檢疫證書;
(八)發出砍伐喬木及灌木准照;
(九)批准及取消有關園林綠化範疇設施或服務的申請。
二、將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柯嵐副主席,以便:
(一)監管食品安全廳、衛生監督廳、環境衛生及執照廳和組織及資訊廳的工作;
(二)行使第一款(二)項(1)至(21)分項的職權,但為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一款(三)項的職權;
(四)對已被批准公幹建議的開支,行使第一款(四)項的職權;
(五)批准合葬、許可墓地使用權及延期、環保葬、在墳場小教堂舉行宗教儀式;批准起葬、下葬或骨殖火化服務的申請;批准發出遺體安葬准照和續期;發出骨殖箱使用准照和發出在公共墳場內有關墓地或墓室的工程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以及第37/2003號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六)行使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規定賦予市政署的職權,尤其行使處罰職權,惟附於該法令之表I第2項所指的項目除外;
(七)批准發出或廢止長期性廣告、臨時性廣告和車輛上的廣告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及批准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取消和修改申請,以及行使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規定賦予市政署的其他職權,尤其行使相關處罰及命令移除廣告物的職權;
(八)批准發出、續期或廢止長期佔用公地、設置圍板、防護設施及排柵的准照、臨時准照,以及批准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取消和修改申請;
(九)批准發出、續期或廢止臨時市集准照,臨時售賣牌照、小販准照及特別小販准照(協助人證及灣仔花販);
(十)批准發出、續期或廢止零售新鮮、冰鮮或急凍肉類、零售漁獲及零售蔬菜的准照;
(十一)批准小販准照持有人取消准照的申請;
(十二)批准向街市承租人及小販准照持有人發出“協助者證明書”;
(十三)許可增加或取消擺放於街市攤位內的設施的申請;
(十四)根據第6/2021號法律,批准訂立、續期及解除公共街市攤位的租賃合同、對違反該法律及攤位租賃合同所定義務的行為作出處罰或採取其他應對措施,以及該法律的其他行為;並根據相關法律行使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及科處罰款;
(十五)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及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對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給予許可,及行使相關法例賦予市政署的職權,以及第7/2003號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
(十六)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十七)批准發出、續期或廢止其他種類准照,及批准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取消和修改申請,以及行使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賦予市政署的其他職權,尤其行使處罰職權;
(十八)行使十一月三日第49/98/M號法令賦予市政署的職權,尤其行使處罰職權;
(十九)根據八月二十四日第14/92/M號法律、八月二十四日第15/92/M號法律、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7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批准度量衡檢定的申請,及為涉及長度、質量或重量的工具或設備進行監察;
(二十)根據第5/2013號法律,命令採取或解除預防控制措施,以及該法律的其他行為,並根據相關法律行使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科處罰款及附加處罰;
(二十一)根據第4/2016號法律,命令採取或終止預防及控制措施、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許可及准照,以及該法律的其他行為;並根據相關法律行使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科處罰款及附加處罰;
(二十二) 根據第7/2020號法律,命令採取或解除防控措施;
(二十三)行使第30/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賦予市政署及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職權,尤其行使處罰職權;
(二十四)批准電腦設備內安裝電腦程式/軟件;
(二十五)執行及管理在蘋果股份有限公司的Apple Developer Program、Apple Developer Enterprise Program 及 Google 股份有限公司的Google Play Android Developer 帳號,以及接受相關帳戶的更新協議書;
(二十六)申請及管理有關市政署提供服務或訊息的社交網絡帳號,以及簽署有關社交網絡帳號之協議書及一切相關文件。
三、將職權授予及轉授予關施敏委員,以便:
(一)管理文康及公民教育廳和組織及資訊廳的工作;
(二)對本款(一)項所指附屬單位,行使以下職權:
(1)批准附屬單位主管人員的特別假期;
(2)批准以代任方式出任主管職務;
(3)批准開支最多至澳門元叁拾萬元($300,000.00);
(4)批准使用常設基金至澳門元叁萬元($30,000.00);
(5)許可退還保證金,最多至澳門元伍拾萬元($500,000.00);
(6)簽署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第一款(二)項(4)分項所指實體的函件除外,這應由本人簽署;
(7)許可減免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所訂定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元壹萬伍仟元($15,000.00);
(8)簽署或許可按法律及已經具職權實體批准行為的相關申請或手續;
(9)行使第一款(二)項(19)及(21)分項,以及(三)項(1)至(4)分項的職權。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一款(二)項(16)、(19)及(21)分項,以及(三)項(1)至(5)分項的職權;
(四)批准其管理的附屬單位已被批准公幹建議的開支,該開支不限於第三款(一)項的附屬單位且不超過第三款(二)項(3)分項的金額。
四、將職權授予及轉授予麥儉明委員,以便:
(一)管理市政建設廳及道路渠務廳的工作;
(二)行使第三款(二)項及(四)項的職權,但為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三款(三)項的職權;
(四)批准有關建築及城市規劃事務在公共地方進行工程的准照。
五、將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吳秀虹委員,以便:
(一)管理食品安全廳、衛生監督廳和化驗處的工作;
(二)行使第三款(二)項及(四)項的職權,但為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三款(三)項的職權。
六、將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杜淑儀委員,以便:
(一)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廳、園林綠化廳和法律及公證處的工作;
(二)行使第三款(二)項及(四)項的職權,但為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三款(三)項的職權。
七、將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林紹源委員,以便:
(一)管理技術輔助廳、行政輔助廳和財務管理廳的工作;
(二)行使第三款(二)項及(四)項的職權,但為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三款(三)項的職權;
(四)批准市政署各附屬單位工作人員的特別假期;
(五)批准扣除因病缺勤的在職薪俸;
(六)簽署任用書;
(七)批准根據有關法例及人員通則規定發放獎金或津貼;
(八)批准因母乳哺育子女的母親在每一工作日免除上班一小時;及批准因收養、學術、專業及語言培訓缺勤;
(九)簽署培訓課程證書,及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實體或其他機構合作舉辦課程之協議;
(十)許可市政管理委員會的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元叁仟元($ 3,000.00);
(十一)批准清繳出納活動的支付指令;
(十二)批准非其管理的附屬單位的開支最多至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但該開支建議須由財務管理廳或該廳下設的處級單位所編製及提交;
(十三)清繳所有非其本人批准的開支,以及因法律、合同或市政署承擔義務而產生的、且經有職權實體批准的無限額開支。
八、為確保上述成員所管轄的附屬單位正常運作,按下列安排替代:
(一)當羅志堅副主席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本人負責監管市政建設廳和道路渠務廳的工作;柯嵐副主席負責監管園林綠化廳和化驗處的工作;
(二)當柯嵐副主席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本人負責監管食品安全廳、衛生監督廳和環境衛生及執照廳的工作;羅志堅副主席負責監管組織及資訊廳的工作;
(三)當關施敏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林紹源委員負責管理文康及公民教育廳的工作;麥儉明委員負責管理組織及資訊廳的工作;
(四)當麥儉明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羅志堅副主席負責管理市政建設廳和道路渠務廳的工作,以及行使第四款(四)項的職權;
(五)當吳秀虹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杜淑儀委員負責管理衛生監督廳的工作;關施敏委員負責管理食品安全廳及化驗處的工作;
(六)當杜淑儀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吳秀虹委員負責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廳的工作、林紹源委員負責管理園林綠化廳的工作;本人負責管理法律及公證處的工作;
(七)當林紹源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吳秀虹委員負責管理技術輔助廳的工作;杜淑儀委員負責管理行政輔助廳的工作,以及行使第七款(四)至(九)項的職權;而麥儉明委員負責管理財務管理廳的工作,以及行使第七款(十)至(十三)項的職權。
九、本批示所述的職權可以轉授。
十、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本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十一、廢止第11/PCA/2022號批示及第04/PCA/2023號批示。
十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及行使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的特別會議第01/CA/2019號決議所授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載於附表I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職權,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在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屬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保留的一般文書行為;
(二)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且不涉及費用或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或其他同類活動;
(四)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元伍仟元($5,000.00);
(五)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六)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七)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元叁仟元($3,000.00);
(八)許可退還市政署已收取款項至澳門元壹萬元($10,000.00);
(九)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元叁拾萬元($300,000.00)的保證金;
(十)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值班表;
(十一)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十二)在法定上限內,確認屬特別及緊迫情況,由上述廳級部門下設的附屬單位主管決定的超時工作,但法律及公證處除外;
(十三)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款(一)至(七)項所述的職權轉授。
二、授予及轉授予載於附表II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職權,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二)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值班表;
(三)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元叁仟元($3,000.00);
(四)許可退還市政署已收取款項至澳門元伍仟元($5,000.00);
(五)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元壹拾萬元($100,000.00)的保證金。
三、授予及轉授予載於附表III的附屬單位主管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職權轉授。
四、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本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五、廢止第12/PCA/2022號批示。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附屬單位 |
主管人員 |
綜合服務及質量監察廳 |
何菁華 |
文康及公民教育廳 |
高佩珊 |
技術輔助廳 |
黃寶儀 |
行政輔助廳 |
黃玉珠 |
財務管理廳 |
郭美惠 |
法律及公證處 |
鄭麗霞 |
附屬單位 |
主管人員 |
市民綜合服務處 |
莫榮添 |
質量監察處 |
蔡錦霞 |
文康社群處 |
歐振榮 |
公民教育處 |
林微笑 |
翻譯處 |
馬宇希 |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 |
龎筱韻 |
行政處 |
梁暐杰 |
人力資源處 |
黃逸聰 |
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
黃婉嫻 |
財務處 |
馮佰堃 |
財產及採購處 |
吳穎恩 |
附屬單位/姓名 |
行為 |
綜合服務及質量監察廳 |
批准該廳及下設的處級單位開支最多至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 |
文康及公民教育廳 |
批准該廳及下設的處級單位開支最多至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 |
行政輔助廳 |
發出衛生護理證、義工證、個人履歷、培訓課程的出席證明,以及涉及行政輔助廳職權的各種證明書; |
財務管理廳 |
發出市政署供應商提供服務的聲明書或證明書; |
市民綜合服務處 |
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有關轉介投訴個案的公函; |
行政處 |
發出工作人員的收益通知書; |
人力資源處 |
簽署及遞交予財政局的職業稅-第一組登記表(M/2格式)及離職申請表(M/2A格式); |
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
發出有關實習事宜的證明書或報告; |
財產及採購處 |
簽署向外寄送的「對外申請表」或訂貨單,以及書面諮詢; |
財務處 |
簽署向金融機構申請以電子支付方式退款的公函; |
本人行使第09/PCA/2023號批示賦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以下職權轉授予載於附表I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根據第09/PCA/2023號批示,執行非屬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保留的一般文書行為;
(二)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且不涉及費用或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或其他同類活動;
(四)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元伍仟元($5,000.00);
(五)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六)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七)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元叁仟元($3,000.00);
(八)許可退還市政署已收取款項至澳門元壹萬元($10,000.00);
(九)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元叁拾萬元($300,000.00)保證金;
(十)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輪值表;
(十一)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十二)在法定上限內,確認屬特別及緊迫情況,由上述廳級部門下設的附屬單位主管決定的超時工作,但化驗處除外;
(十三)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款(一)至(七)項所述的職權轉授。
二、將以下職權轉授予載於附表II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二)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輪值表;
(三)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元叁仟元($3,000.00);
(四)許可退還市政署已收取款項至澳門元伍仟元($5,000.00);
(五)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元壹拾萬元($100,000.00)保證金。
三、將職權轉授予載於附表III的附屬單位主管,在其職責範圍內向交通事務局申請臨時交通措施的職權。
四、將職權轉授予載於附表IV的附屬單位主管,在其職責範圍內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職權轉授。
五、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六、廢止第03/VPN/2022號批示、第01/VPN/2023號批示及第02/VPN/2023號批示。
七、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志堅
附屬單位 |
主管 |
園林綠化廳 |
趙慧明 |
市政建設廳 |
李華苞 |
道路渠務廳 |
何萬謙 |
化驗處 |
劉慧敏 |
附屬單位 |
主管 |
公園處 |
吳紹偉 |
自然保護研究處 |
陳海峰 |
自然護理處 |
黃繼展 |
綠化處 |
郭菲力 |
設計處 |
黃必華 |
建設處 |
伍志聯 |
設備處 |
黃耀祖 |
工場及庫存處 |
何鈺良 |
渠務處 |
何成沃 |
道路處 |
梁振榮 |
設施維修處 |
胡詩敏 |
附屬單位 |
主管 |
公園處 |
吳紹偉 |
自然保護研究處 |
陳海峰 |
自然護理處 |
黃繼展 |
綠化處 |
郭菲力 |
建設處 |
伍志聯 |
設備處 |
黃耀祖 |
工場及庫存處 |
何鈺良 |
渠務處 |
何成沃 |
道路處 |
梁振榮 |
設施維修處 |
胡詩敏 |
附屬單位/姓名 |
行為 |
園林綠化廳 |
批准及取消有關園林綠化範疇設施或服務的申請; |
市政建設廳 |
批准該廳及其下設的處級單位開支最多至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 |
道路渠務廳 |
批准該廳及其下設的處級單位開支最多至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 |
自然保護研究處 |
批准各項導賞服務及休閒設施的申請; |
自然護理處 |
發出植物檢疫證書; |
綠化處 |
簽署寄送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查詢地籍公函,以及物業登記局查詢土地業權人資料公函。 |
設計處 |
簽署寄送予土地工務局有關批准工程及准照的申請表。 |
道路處 |
簽署工程動工筆錄及檢驗筆錄。 |
設施維修處 |
簽署寄送予土地工務局有關批准工程及准照的申請表。 |
本人行使第09/PCA/2023號批示賦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權轉授予:
(一)吳秀虹委員在其負責管理的食品安全廳和衛生監督廳的範疇內,行使以下職權:
(1)命令採取或解除第5/2013號法律第九條規定的預防及控制措施;
(2)根據第4/2016號法律的規定,行使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科處罰款及附加處罰;命令採取或終止預防及控制措施;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許可及准照;
(3)命令採取或解除第7/202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的防控措施;
(4)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二)杜淑儀委員在其負責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廳範疇內,批准臨時佔用公地、設置圍板、防護設施及排柵的特別佔用公地准照的申請、修改及廢止前述的准照,並簽署相關的准照;
(三)附表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職權,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1)根據第09/PCA/2023號批示,執行非屬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保留的一般文書行為;
(2)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3)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且不涉及費用或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或其他同類活動;
(4)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元伍仟元($5,000.00);
(5)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6)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7)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元叁仟元($3,000.00);
(8)許可退還市政署已收取款項至澳門元壹萬元($10,000.00);
(9)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元叁拾萬元($300,000.00)保證金;
(10)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輪值表;
(11)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12)在法定上限內,確認屬特別及緊迫情況,由上述廳級部門下設的附屬單位主管決定的超時工作;
(13)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項(1)至(7)分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四)附表I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職權,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1)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2)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輪值表;
(3)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元叁仟元($3,000.00);
(4)許可退還市政署已收取款項至澳門元伍仟元($5,000.00);
(5)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元壹拾萬元($100,000.00)保證金。
(五)附表II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職權轉授。
二、當吳秀虹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杜淑儀委員行使第一款(一)項的職權。
三、當杜淑儀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吳秀虹委員行使第一款(二)項的職權。
四、當行政執照處梁卓洪處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環境衛生及執照廳馮惠星廳長行使附表III有關批准露天茶座准照續期、補領、取消或修改申請的職權。
五、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六、廢止第04/VPW/2022號批示、第01/VPW/2023號及第02/VPW/2023號批示。
七、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柯嵐
附屬單位 |
主管 |
食品安全廳 |
張桂達 |
衛生監督廳 |
梁焯文 |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
馮惠星 |
組織及資訊廳 |
何偉豪 |
附屬單位 |
主管 |
管理規劃處 |
鮑志賢 |
風險評估處 |
羅婉燕 |
風險傳達處 |
黎樂恩 |
食品檢驗檢疫處 |
蘇凱慈 |
動物檢疫監管處 |
蔡淑儀 |
街市事務處 |
劉笑歡 |
小販事務處 |
李國雄 |
環境衛生處 |
歐偉新 |
行政執照處 |
梁卓洪 |
環境衛生及執照監察處 |
文建冲 |
計劃及組織處 |
陳鍵筠 |
資訊建設及設施處 |
楊遠翔 |
附屬單位/姓名 |
行為 |
食品安全廳 |
執行第30/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二)項的職權; |
衛生監督廳 |
執行第09/PCA/2023號批示第二款(十一)至(十三)、(十五)及(十六)項的職權;根據第6/2021號法律,對違反攤位租賃合同所定義務的行為作出處罰或採取其他應對措施; |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
根據第37/200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批准合葬、發出在公共墳場內有關墓地或墓室的工程准照、許可依職權起葬及將起葬的骨殖火化和對骨灰作適當處理、收回骨殖箱和骨灰箱的使用權、命令糾正違法墓地工程,以及預先許可墳場內進行採訪、商業性拍照或商業性影像攝錄; |
組織及資訊廳 |
批准電腦設備內安裝電腦程式/軟件; |
環境衛生處 |
根據第37/200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許可墓地使用權和延期、環保葬、起葬或下葬服務及骨殖火化,批准將骨灰、骨殖或遺骸遷出或遷入墳場及批准在墳場小教堂舉行宗教儀式及有關骨殖箱和骨灰箱使用權和續期及市政署人員在私人墳場監察起葬或移葬的申請,以及發出遺體安葬准照及起葬准照、臨時安放遺骸准照和續期; |
行政執照處 |
批准圍板、防護設施、排柵及臨時佔用公地的准照續期或取消申請,以及簽署相關的續期准照; |
根據第03/VPW/2023號批示第一款(一)項(4)分項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柯嵐副主席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上述批示同一項所賦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權轉授予:
(一) 食品安全廳張桂達廳長,以便其命令採取或解除第5/2013號法律第九條規定的預防及控制措施;
(二) 衛生監督廳梁焯文廳長,以便其命令採取或解除第7/202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的防控措施,以及根據第4/2016號法律的規定:
(1) 行使該法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的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
(2) 命令採取或終止預防及控制措施;
(3) 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許可;
(4) 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非競賽犬隻的准照;
(5) 簽發已批准的准照。
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獲轉授權人可轉授第一款所述的職權。
三、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四、廢止第01/ADMS/2022號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吳秀虹
根據第03/VPW/2023號批示第一款(五)項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柯嵐副主席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同一批示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上述批示附表III有關下列的職權轉授予:
(一)食品檢驗檢疫處處長蘇凱慈;高級技術員包碧琪、梁紫恩、譚婉華、李君樺、林偉強及鞠曉曦;獸醫鍾健斌、葉秀彩、陳亞琪、李嘉敏、徐頴、陸泳強、葉婧、張政雅、李思雅、徐敏虹及吳楚琳;技術員譚子欣、歐凱靜及沈偉文,以便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下述職權﹕
(1)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一)項規定,簽發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載於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之進口准照;
(2)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二)食品檢驗檢疫處技術輔導員伍振才、梁耀威、林詩龍、劉嘉輝、吳樹榮、陳美琪、梁銳君、鄧偉健、曾麗雅、鄭子雯、張富文、袁燕玲、鄭少容、洪亦恆、曹日燊、林芷柔及李慧瑜,以便其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一)項規定,簽發經關閘口岸、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或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進口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載於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之進口准照。
二、本批示不影響本人對於權力的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廢止第01/DSA/2023號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於市政署
食品安全廳廳長 張桂達
根據第03/VPW/2023號批示第一款(五)項及第01/ADMS/2023號批示第二款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柯嵐及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上述批示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以下的職權轉授予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蔡淑儀;高級技術員李海濤;獸醫林雅詩、胡秀鳳、劉慧蓮、麥善欣、李浩揚、李澄姍、黃綠榕、黃展飛、蘇家傑及陳振南,以便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下述職權:
(一)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一)項規定,簽發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載於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之進口准照;
(二)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三)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非競賽犬隻准照。
二、將上款(三)項的職權轉授予動物檢疫監管處技術輔導員劉德明、陳盈盈、沈彥亨、李懿奇、何秀蘭、黃菲、蔡敏華、郭美鳳及唐家耀;行政技術助理員楊樂天、胡文輝及趙艷香。
三、將批准非競賽犬隻准照續期的職權轉授予市民綜合服務處高級技術員高浩勳及劉麗萍;技術員黃嘉莉、黃思雅、梁國斌、方凱欣及何桂珍;技術輔導員梁秀瑜、羅健樂、庄芳芳、李崇禮、李曉妮、蘇君喬、黃雅琪、鄭國俊、張卡麗、林政鋒、杜婉玲、黃卓珊、鍾國均、譚欣慈、陳曉菊、陳碧影、伍嘉甄、李佩珊、歐陽嘉瑩、莫經緯、彭阮婷、郭淑敏、盧善芝、劉淑貞、江淑玲、關翠文及潘嘉韻。
四、本批示不影響本人對於權力的收回權和監管權。
五、廢止第02/DIS/2023號批示。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政署
衛生監督廳廳長 梁焯文
根據第03/VPW/2023號批示第一款(五)項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柯嵐副主席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同一批示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經第03/VPW/2023號批示修改上述批示附表III所載有關批准長期性廣告、車輛上的廣告、長期佔用公地及露天茶座的准照續期,以及簽署相關續期准照的職權轉授予以下的人員:
(一)行政執照處:高級技術員馮燕玲、林卓球、易志榮及吳玉娥;
(二)市民綜合服務處:高級技術員高浩勳及劉麗萍;技術員黃嘉莉、黃思雅、梁國斌、方凱欣及何桂珍;技術輔導員梁秀瑜、羅健樂、庄芳芳、李崇禮、李曉妮、蘇君喬、黃雅琪、鄭國俊、張卡麗、林政鋒、杜婉玲、黃卓珊、鍾國均、譚欣慈、陳曉菊、陳碧影、伍嘉甄、李佩珊、歐陽嘉瑩、莫經緯、彭阮婷、郭淑敏、盧善芝、劉淑貞、江淑玲、關翠文及潘嘉韻。
二、本批示不影響本人對於權力的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廢止第01/DLA/2023號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於市政署
行政執照處處長 梁卓洪
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四款及第13/202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市政署資助規章》第六條的規定,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的平常會議,作出決議如下:
一、授權予市政署的「資助審批委員會」行使《市政署資助規章》所規定的職權,尤其制定預算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一百五十萬的資助計劃、確認不可歸責的情況、決定因資助者違反義務行為的性質及嚴重程度的後果、批准受資助人延長返還或退回資助的預先申請,以及發出相關證明作為執行名義進行的強制徵收。
二、上款所指之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廢止第01/CA/2020號決議。
四、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於市政署
按照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規定,財政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編制內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協助技術人員執行職務,主要是收集及處理資料並作出分析以及製作報告及意見書;協助技術人員研究或構思各類計劃並跟進計劃的不同階段在公共機關及部門的執行情況,包括對收集所得的資料及數據進行統計及分析、文書接收、處理及存檔等工作、參與和協助編制建議書及報告書、接待公眾及執行出納職務等。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三級別的2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編制內委任方式任用。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前)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575號,579號及585號財政局大樓14樓行政暨財政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和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和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和b)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和b)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但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者除外。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兩百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兩百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兩百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
甄選面試 = 4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5號、579號及585號財政局大樓閣樓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財政局網頁https://www.dsf.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3.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5.4. 現行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5.5.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5.6.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15.7.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8. 現行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5.9.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10. 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5.11.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條所指“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的規則;
15.1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13. 現行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14. 現行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15. 現行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15.16. 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核准之《財政局組織法》;
15.17.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5.18.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5.19.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5.20.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15.21. 撰寫公務通訊(公務信函、報告書、建議書等);
15.22. 公眾接待的基本知識;
15.23. 公共行政、財政及稅務基礎知識;
15.24. 資訊科技的使用(文書處理、試算表和電子郵件)。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張祖強
正選委員:科長 周美翠
首席高級技術員 伍志強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少玲
顧問高級技術員 江裕天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茲特公告,納稅人如欲獲得二零二三年度有關《市區房屋稅規章》第十三條和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房屋保養及維修費用扣減的優惠,必須填妥一份M/7申報書(按各樓宇或樓宇部份分開填報),並在一月份內交予本局。
倘於二零二三年度屬非出租房屋,無需遞交上述申報書。
有關之申報書可於財政局大樓、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或於財政局網頁(www.dsf.gov.mo)下載。上述申報書亦可透過財政局移動應用程式「澳門稅務資訊Macau Tax」或「電子服務」遞交。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一. 按照《職業稅規章》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茲通知職業稅第一組(散工及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無適當編製會計的納稅人,應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及二月份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的M/5格式收益申報書,其內須載明上年度所收取或交由其處置的工作收益,而已登記為“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之用戶,亦可透過登錄財政局電子服務系統申報上述年度的工作收益。
二. 倘第一組納稅人之報酬是從單一僱主處獲得時,則可豁免遞交上述申報書。
三. 按照上述規章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具有適當編製會計的第二組納稅人(自由及專門職業),應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的期間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的M/5格式收益申報書及其附件A,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一)更正過賬或調整過賬前或後的試算表或總賬目累進結算表及營業決算表;
(二)《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十三條第一款d)項所指M/3格式的有形及無形資產攤折表及M/3A格式的資產變賣及報銷明細表;
(三)《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十三條第一款e)項所指M/4格式的備用金變動表。
四. 所有僱主須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及二月份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載明上年度獲支付工作收益的僱員或散工的M3/M4格式僱員或散工名表。
五. 根據《職業稅規章》的規定,欠交收益申報書或僱員或散工名表,或其內申報資料不正確,可被科處澳門元伍佰至伍仟元的罰款。
六. 有關人士可以到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上述表格。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所作的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及經第97/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4/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治安警察局將以履歷評審方式進行限制性晉升程序,以填補治安警察局警官級別第一職階警務總長四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十月一號前地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三樓資源管理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參與者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所作的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及經第97/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4/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治安警察局將以履歷評審方式進行限制性晉升程序,以填補治安警察局警官級別第一職階副警務總長四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十月一號前地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三樓資源管理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參與者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所作的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及經第97/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4/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治安警察局將以履歷評審方式進行限制性晉升程序,以填補治安警察局警官級別第一職階警司四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十月一號前地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三樓資源管理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參與者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23年8月25日之批示,文化局現進行為“塔石廣場商業中心R1商舖之租賃”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本招標旨在為塔石廣場商業中心R1商舖之租賃作判給,以開設並經營一家主要銷售澳門原創服飾品牌及提供相關服務或活動的商店,包括但不限於展覽、產品發佈會、直播活動、時裝表演、體驗活動、分享會、工作坊等功能。
5. 租賃地點:澳門塔石廣場商業中心R1商舖。
6. 租賃期:二十四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參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長。
8. 臨時保證金: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金額為貳萬澳門元(MOP20,000.00)。
9. 確定保證金:金額為肆萬澳門元(MOP40,000.00)。
10. 租金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投標人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開業或商業登記。倘屬個人投標人,則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倘投標人為公司,其公司資本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持有;倘投標人為社團,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身份證明局作社團登記。不接納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
12. 遞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4年2月20日(星期二)下午五時正。
13. 解釋會及現場考察:
解釋會將在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舉行,時間為2024年1月9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會後安排視察現場。
有意投標人請於2024年1月8日下午5時或之前致電8399 6205預約出席解釋會及現場考察(每間公司或社團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4年2月22日(星期四)上午10時正。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參照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而可能出現的疑問以及對委員會的決議提出聲明異議。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授權書參照本招標方案附件VI的格式編製。
15. 延期:倘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現場考察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天的相同時間。
16.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卷宗影印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倘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貳佰澳門元(MOP2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
比重 |
營運方案 |
40% |
租金 |
30% |
投標人經驗 |
15% |
室內規劃方案 |
15% |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鄭繼明
考慮到衛生局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負責人的更換,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經第26/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一條f)項及第十二條第四款c)項的規定, 結合《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九條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下列授權:
1. 下列負責人因部門運作需要而有權許可取得常用物料及物品或獲提供的服務,以及許可支付有關開支:
部門 |
基金負責人 |
每月金額上限 |
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 |
梁亦好 |
$4,500.00 |
2. 上點所述的許可須按月交由行政及技術支援範疇副局長作審閱,由其許可補充有關零用基金所需差額的款項轉移。
3. 本決議所述的授權對上述基金負責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有關職務者或為此而預先指定的替代者有效。
4. 追認上述基金負責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五日至本決議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5. 本授權及相關規範自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羅奕龍—主席
戴華浩
鄭成業
陳永華
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一項之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議決通過修訂《澳門大學知識產權管理規章》,並全文重新公佈。
本修訂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林金城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由規章適用者本人或以其名義創造的知識產權及其相關事宜,包括知識產權的創造、發明、所有權、使用、傳播、出版、保護、商業化、商業化收入分配等事宜。
第二條 適用對象
一、規章適用者(以下簡稱“規章適用者”)指因與澳門大學(以下簡稱“澳大”)的職務或勞動關係、或因以任何方式使用澳大的資源、又或因以任何方式參與澳大的項目而創作任何作品及/或知識產權的以下人士:
(一)在澳大擔任的職務或勞動關係涉及到知識產權的開發、創作或研究工作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
(二)澳大學位課程或培訓課程的註冊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三)受澳大邀請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包括學者、顧問或客席教授(以下簡稱“顧問”)。
二、本規章不影響澳大與規章適用者根據具體情況而達成的任何特別條款或協議的適用。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規章適用於規章適用者在本規章生效日後在第二條第一款所述的情況下創作的任何作品及/或知識產權,但澳大與規章適用者已根據具體情況而達成的特別條款或協議者除外。
第四條 規章適用者的義務
一、規章適用者如開展或進行創造任何可能歸澳大所有的可享專利的發明、專門知識或發現,有義務向澳大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作出通知及申報。
二、除非獲得澳大的事先及書面同意,規章適用者不得與第三方訂立任何與本規章規定的、對澳大應盡的義務有衝突的協議,包括但不限於規章適用者與第三方訂立有關資助或顧問服務項目的協議。
三、規章適用者有義務協助澳大獲取及維護規章適用者作為發明人或所有人的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及協助進行專利申請,包括簽署專利聲明、移轉文件和其他相關文件,以維護澳大相關權利。
第五條 工作人員編著的學術作品
一、由工作人員編著的學術著作、學術作品和教材的著作權屬於編著者。有關工作人員擁有上述著作、作品和教材的著作財產權,有權保留由該著作產生的任何收入。
二、澳大可根據工作人員的書面授權或與澳大簽訂的書面協議無償及非專屬地使用、複印、複製和(或)出版本條第一款所指的版權作品,將其以電子及/或紙質形式用於澳大的出版物(包括但不限於澳大機構典藏、學術出版物數據庫及澳門大學學者庫)、研究和教育活動以及知識產權保護。在工作人員僱用期滿或不論何種原因終止後,在上述書面授權或書面協議訂明的情況下,澳大仍保留上述權利。
三、對於由澳大所委託的項目或受與研究資助者訂立的協議規範的項目,由其產生或發展的版權作品的所有權事宜須依照相關合同或協議執行,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影響本款的規定。
四、根據工作人員與澳大簽訂的書面協議,倘若工作人員欲轉讓本條第一款所指的著作財產權,澳大有權優先取得相關權利。
第六條 學生編著的學術作品
一、學生擁有其在學期間所提交作品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二、上款所述作品包括任何形式的作業、作文、報告、文章及/或論文等。
三、澳大可根據學生的書面授權或與澳大簽訂的書面協議授予澳大對其作品永久或非永久的、收取或不收取許可權使用費的情況下允許澳大為了商業或非商業目的使用其作品或向第三人轉授有關許可。
四、即使學生不再就讀於澳大,在上款之書面授權或書面協議訂明的情況下,上款所指的許可仍繼續有效。
第七條 軟件
一、在下列任一情況由規章適用者創作的軟件,該軟件的著作財產權屬澳大擁有。澳大根據規章適用者的書面聲明或與規章適用者簽訂的書面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工作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明確該軟件的著作財產權屬澳大擁有,規章適用者保留其創作的軟件的著作人身權:
(一)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期間創作的軟件;
(二)學生在以下任一情況創作的軟件,該等軟件將被視為替澳大創作的軟件,其著作財產權屬澳大擁有:
(i)獲得薪酬、助學金、獎研金及獎學金等形式的資助;
(ii)參與任何澳大管理的資金資助的項目創作的軟件,上述資助包括但不限於澳大内部研究資助及其他澳大所獲外部無償研究資助;
(iii)使用澳大設施,如圖書館、電腦設備、實驗室等。
二、除本條第一款所述情況以外,對於由學生在澳大的工作人員及/或顧問指導下創作的軟件,有關軟件的著作財產權屬澳大和有關學生共有,雙方各佔一半份額。澳大根據與澳大的工作人員及/或顧問簽訂的書面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工作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明確該軟件的著作財產權份額屬澳大擁有;由學生佔有的份額,澳大與相關學生另行協商處理。規章適用者保留其創作的軟件的著作人身權。
三、澳大可根據學生的書面授權或與澳大簽訂的書面協議授予澳大對上述第二款中有關軟件永久或非永久的、收取或不收取許可權使用費的情況下允許澳大為了商業或非商業目的使用有關軟件或向第三人轉授有關許可。
四、即使學生不再就讀於澳大,在上款之書面授權或書面協議訂明的情況下,上款所指的許可仍繼續有效。
五、倘若有關軟件的創作經費完全或部分地由澳大以外的第三人資助,有關學生及/或工作人員及/或顧問必須事先知會澳大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及提供第三人資助的詳細資料,以便澳大、有關學生及/或工作人員及/或顧問與提供資助的第三人就軟件著作權之分配訂定書面協議。
第八條 錄影及其他課室科技設施
一、在得到被錄音或錄影者的事先許可下,澳大可對課程進行錄音或錄影,並擁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權。未經澳大允許,不得複製、發行或公開播放有關記錄。若有需要,可向澳大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提出申請。
二、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情況下,學生在取得任課教學人員的許可下,可對課程進行錄音或錄影。在任何情況下,該教學人員有權隨時廢止相關許可。
第九條 商標、標誌及域名
一、由工作人員及/或顧問所創作的商標、標誌、域名及/或其他相關的商品及服務,經相關各方同意,澳大可擁有該商標、標誌、域名及/或其他相關的商品及服務的所有權。
二、澳大的標誌及域名屬澳大資產,未經澳大事先書面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三、為著實現公共利益或技術轉移的目的,澳大有權許可他人臨時使用其標誌。
第十條 發明
一、在下列任一情況由規章適用者完全或部份創作的發明,其發明的所有權屬澳大擁有,澳大根據規章適用者的書面聲明、書面授權或澳大與規章適用者簽訂的書面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工作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明確該發明的所有權:
(一)工作人員受澳大委託開發的發明;
(二)學生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開發的發明:
(i)獲得薪酬、助學金、獎研金及獎學金等形式的資助;
(ii)獲得工作人員的指導;
(iii)使用澳大設施,如圖書館、電腦設備、實驗室等。
(三)受任何澳大管理的資金資助所開發的發明,上述資助包括但不限於澳大內部研究資助及其他澳大所獲的外部無償研究資助。
二、在工作人員受僱於澳大期間及在其僱用期滿或不論何種原因終止後,澳大均可按工作人員與澳大簽訂的書面協議擁有該發明的所有權,即使在該工作人員離職前有關發明未申請專利亦然。
三、倘若有關發明的創作經費完全或部分地由澳大以外的第三人資助,發明人,包括有關學生及/或工作人員及/或顧問,必須事先知會澳大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及提供該第三人的詳細資料,以便澳大、有關學生及/或工作人員及/或顧問與該第三人就發明之所有權分配訂定書面協議。
四、諮詢服務項目所衍生的可享專利發明之所有權由相關方簽訂的協議訂定。若在此問題上無任何條款規定,則專利發明所有權屬於發明人。
五、可享專利發明包括澳大決定作為未披露信息及商業秘密而保留的技術。
第十一條 未披露信息及商業秘密
一、未披露信息及商業秘密是指,澳大已採取保密措施或尚未公開發佈令多數人知悉,直接或間接地與澳大正在進行中的科研項目或商業化項目有關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如果該信息被公開,則可能對澳大潛在的經濟利益或科研成果產生重大負面影響。
二、在下列任一情況由規章適用者完全或部份創作的未披露信息及商業秘密,澳大可根據規章適用者的書面聲明、書面授權或澳大與規章適用者簽訂的書面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工作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取得該未披露信息及商業秘密的所有權:
(一)工作人員受澳大委託創作的信息及商業秘密;
(二)學生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創作的信息及商業秘密:
(i)獲得薪酬、助學金、獎研金及獎學金等形式的資助;
(ii)獲得工作人員的指導;
(iii)使用澳大設施,如圖書館、電腦設備、實驗室等。
(三)受任何澳大管理的資金資助所開發的信息及商業秘密,上述資助包括但不限於澳大內部研究資助及其他外部無償研究資助。
三、在工作人員受僱於澳大期間或使用澳大管理的資金所創作且受保護的未披露信息及商業秘密,無論是在該工作人員受僱於澳大期間及在其僱用期滿或不論何種原因終止後,澳大均可按工作人員與澳大簽訂的書面協議擁有該信息及商業秘密的所有權,即使該工作人員離職前有關信息及商業秘密未申請專利亦然。
第十二條 可享專利發明
一、倘若規章適用者創造任何可能歸澳大所有的可享專利發明,均有義務在有關發明完成之前告知澳大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
二、澳大可酌情向上述規章適用者提供申請專利費用的資助。
三、規章適用者可自行出資或從澳大以外的第三人獲得申請專利費用的資助,該資助不會妨礙澳大根據本規章之規定與規章適用者簽訂的書面協議而擁有相關專利發明的所有權(包括已許可的專利享有的任何權利)。
四、在澳大不提供資助的前提下,由規章適用者自行出資或從澳大以外的第三人獲得申請專利費用的資助,該資助不會妨礙澳大根據本規章之規定與規章適用者簽訂的書面協議而擁有相關專利發明的所有權(包括已許可的專利享有的任何權利)。
五、在上款所述的情況,澳大與規章適用者將根據本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分享相關專利發明的倘有許可權使用費。
六、規章適用者可自行決定將其個人擁有的專利發明轉讓給澳大,澳大有權接受或拒絕取得。
七、本條所涉及的有關專利事項的審批程序及細則,由澳大的內部規條訂定。
第十三條 專利的續期
一、澳大可酌情出資維持上條所述的專利權為期最長十年,但澳大另有決定者除外。受澳大資助的期限由正式提交專利申請之日起計,當中包括授予專利前的審查階段。
二、澳大主要根據有關專利發明的累積許可權使用費以及當前的市場價值,而酌情決定上條所述的專利權的續期費用的資助。
三、無論澳大有否對上條所述的專利權的續期費用提供資助,澳大對是否繼續維持專利有最終決定權。
四、倘若澳大決定不對專利維持提供資助,規章適用者可以尋求其他資助渠道。該資助不會妨礙澳大根據本規章之規定與規章適用者簽訂的書面協議而擁有相關專利發明的所有權(包括已許可的專利享有的任何權利)。
五、本條所涉及的有關專利續期的審批程序及細則,由澳大的內部規條訂定。
第十四條 規章適用者的義務及商業化平台
一、如專利發明(包括正在申請專利及已取得專利的技術)有任何商業化的機會,規章適用者有義務告知澳大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該辦公室將協助進行有關技術的協商及商業化工作。
二、澳大持有的公司是指澳大直接或間接持有多數資本額(佔該公司的全部資本額不少於80%)的股或等值的權益的公司,且該公司所營事業應具備技術及知識產權管理的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澳大持有的公司”)。
三、澳大可自行或透過澳大持有的公司進行商業化和知識或技術轉移活動。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的商業化使用
一、對屬澳大所有的知識產權進行商業化使用(包括但不限於許可及轉讓予第三人使用等),須事先取得澳大書面許可。澳大對上述知識產權進行商業化使用應以有償方式為之(包括但不限於收取預先付許可權使用費、後付許可權使用費、取得公司股份或結合上述若干方法來作出),具體細節須以書面方式確定。
二、除了澳大持有的公司外,澳大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將知識產權轉讓予第三方。
三、澳大參股的公司是指澳大非為相關公司的創設股東,且澳大根據參股協議或其他具相同標的的合同而發生直接或間接持有特定數量資本額的股或等值的權益(通常佔有該公司全部資本額的3%或以上的股或股份)且原則上不會參與其運營或管理的公司(以下簡稱“澳大參股的公司”)。
四、倘若澳大參股的公司的業務或規章適用者個人持有股或股份的公司(且該公司不屬澳大參股的公司)的業務需要直接或間接使用屬於澳大的知識產權,須經澳大的事先書面許可。
五、本條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商業化使用的審批程序及細則,由澳大的內部規條訂定。
第十六條 專利許可權使用費的分配
一、規章適用者與澳大或澳大持有的公司各佔專利許可權使用費淨收入的一半。
二、倘若在澳大不提供資助前提下由規章適用者自行出資或從澳大以外的第三人獲得申請專利費用的資助下,則專利許可權使用費淨收入的70%屬規章適用者,而另外30%屬澳大或澳大持有的公司。
三、對於因諮詢服務項目所衍生的專利,有關許可權使用費的分配方式可在各方簽訂的協議中訂定。倘若未另有訂定,則許可權使用費的分配按本規章計算。
四、在不妨礙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倘若有關專利授權予規章適用者持有股或股份的公司,則該規章適用者不獲發許可權使用費。
五、規章適用者在離開澳大後仍可根據上述規定繼續獲得其在專利許可權使用費淨收入所佔份額的收入。
六、倘若規章適用者死亡,其根據本規章所享有的收入由其繼承人繼受。
第十七條 語言
在本規章之各語言文本之間有差異時,應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八條 生效
本規章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二條第一款(十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十七)項及第二十七條(十七)項之規定,以及第02D/CG/2020號校董會決議第一款(一)項所授予之職權,澳門理工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經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後,議決如下:
一、學士學位課程學費表
(一)於一般修讀期內:
學生類別 |
全額學費(澳門元) |
|
中國 |
澳門生 |
150,000.00 |
內地、香港、台灣生 |
448,000.00 |
|
其他國家學生 |
480,000.00 |
(二)未能於一般修讀期內修畢課程而需延長修讀期間:
學生類別 |
每一學科單元(澳門元) |
||
學期制 |
學年制 |
||
中國 |
澳門生 |
3,440.00 |
6,880.00 |
內地、香港、台灣生 |
11,200.00 |
22,400.00 |
|
其他國家學生 |
13,000.00 |
26,000.00 |
二、學生須於相關學士學位課程的一般修讀期內按下列安排分期繳交課程之全額學費:
學生類別 |
繳費期數 |
每期金額 |
|
中國 |
澳門生 |
八期 |
18,750.00 |
內地、香港、台灣生 |
56,000.00 |
||
其他國家學生 |
60,000.00 |
三、學生於一般修讀期內提早完成課程,亦須繳交餘下學費,直至繳清相關課程之全額學費為止。
四、已獲批准暫停或終止學業的學生如已繳交當期之學費,該期學費不予退還。
五、如學生未能於一般修讀期內修畢課程而需延長修讀期間,須按已獲批准的學費標準繳交相關費用。
六、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生效,並適用於2024/2025學年起入讀澳門理工大學學士學位課程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澳門理工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
校長嚴肇基
代副校長吳新凡
秘書長李惠芳
財政局代表張祖強
根據經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二條第一款(十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十七)項及第二十七條(十七)項之規定,以及第02D/CG/2020號校董會決議第一款(一)項所授予之職權,澳門理工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經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後,議決如下:
一、碩士學位課程學費表
(一)於一般修讀期內:
學生類別 |
全額學費(澳門元) |
|
中國 |
澳門生 |
94,000.00 |
內地、香港、台灣生 |
170,000.00 |
|
其他國家學生 |
190,000.00 |
(二)延期畢業:
學生類別 |
每學期(澳門元) |
|
中國 |
澳門生 |
8,460.00 |
內地、香港、台灣生 |
27,200.00 |
|
其他國家學生 |
28,500.00 |
二、學生須於相關碩士學位課程的一般修讀期內按下列安排分期繳交課程之全額學費:
學生類別 |
繳費期數 |
每期金額(澳門元) |
|
中國 |
澳門生 |
兩期 |
47,000.00 |
內地、香港、台灣生 |
85,000.00 |
||
其他國家學生 |
95,000.00 |
三、學生於一般修讀期內提早完成課程,亦須繳交餘下學費,直至繳清相關課程之全額學費為止。
四、已獲批准暫停或終止學業的學生如已繳交當期之學費,該期學費不予退還。
五、如學生未能於一般修讀期內修畢課程而需延期畢業,須按已獲批准的學費標準繳交相關費用。
六、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生效,並適用於2024/2025學年起入讀澳門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課程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澳門理工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
校長嚴肇基
代副校長吳新凡
秘書長李惠芳
財政局代表張祖強
根據經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二條第一款(十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十七)項及第二十七條(十七)項之規定,以及第02D/CG/2020號校董會決議第一款(一)項所授予之職權,澳門理工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經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後,議決如下:
一、博士學位課程學費表
(一)於一般修讀期內:
學生類別 |
全額學費(澳門元) |
|
中國 |
澳門生 |
120,000.00 |
內地、香港、台灣生 |
145,500.00 |
|
其他國家學生 |
195,000.00 |
(二)延期畢業:
學生類別 |
每六個月(澳門元) |
|
中國 |
澳門生 |
12,800.00 |
內地、香港、台灣生 |
21,600.00 |
|
其他國家學生 |
32,500.00 |
二、學生須於相關博士學位課程的一般修讀期內按下列安排分期繳交課程之全額學費:
學生類別 |
繳費期數 |
每期金額(澳門元) |
|
中國 |
澳門生 |
三期 |
40,000.00 |
內地、香港、台灣生 |
48,500.00 |
||
其他國家學生 |
65,000.00 |
三、學生於一般修讀期內提早完成課程,亦須繳交餘下學費,直至繳清相關課程之全額學費為止。
四、已獲批准暫停或終止學業的學生如已繳交當期之學費,該期學費不予退還。
五、如學生未能於一般修讀期內修畢課程而需延期畢業,須按已獲批准的學費標準繳交相關費用。
六、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生效,並適用於2024/2025學年起入讀澳門理工大學博士學位課程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澳門理工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
校長嚴肇基
代副校長吳新凡
秘書長李惠芳
財政局代表張祖強
1. 招標實體及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環境保護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
a) 設計連建造內港南臨時污水處理設施;
b) 提供內港南臨時污水處理設施的營運及保養服務。
5. 施工及提供服務地點:位於澳門半島,鄰近比厘喇馬忌士街海旁位置,內港5號B2碼頭及內港5號碼頭之間。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是。
8. 承攬類型:「內港南臨時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及建造」工程以總額承攬。
9. 工程施工期及提供服務的合同期限:
a) 內港南臨時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期為150(一百五十)個工作天,自合同簽署日起計;
b) 內港南臨時污水處理設施建造期最長為285(二百八十五)個工作天,自委託工程日起計,另須自工程建造完成之日起計30個工作天內完成有關設施的測試及試運行;
c) 內港南臨時污水處理設施營運及保養期為48(四十八)個日曆月,自該設施的設計連建造工程獲臨時接收之日起計。
9.1. 第9點b)項所指的委託工程日定於「內港南臨時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合同簽署日起計的第150個工作天。
9.2. 倘有關施工場地於第9.1點所述之日仍未具備條件進行內港南臨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造工作,則委託工程定於該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之日,並提前最少五個工作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獲判給人。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
a) 競投者所營業務須與污水處理領域相關。
若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則當中至少一名佔競投者組成百分比40%或以上的合作經營成員的所營業務與污水處理領域相關。
b) 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或等同的施工註冊,或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或登記等同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或登記等同申請的批准。
若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則當中至少有一名合作經營成員必須滿足本點的要求。
c) 競投者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僅可提交一份投標書。
d) 任何競投者均不得提交可能擾亂正常競爭條件的投標書,尤其當該等競投者的公司有相同的股東或行政機關成員時。
e) 競投者必須同時符合上述a)至d)項的要求方可參與投標。
12. 可獲判給工程承攬及提供服務的合作經營體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須符合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投標案卷副本的地點及時間: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投標案卷副本:載有投標案卷的電子檔光碟價格為澳門元壹仟元整(MOP1,000.00)。
14.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截止。
15.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星期四),上午十時。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環境保護局於交標截止時及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則第14及15點所指的交標及公開開標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6.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產品的描述及說明除外)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或以英語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7.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及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8. 臨時擔保:澳門元壹佰伍拾萬元整(MOP1,500,000.00),可按法定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9. 確定擔保:判給「內港南臨時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總金額的5%,另須從獲判給人收到之每次與設計連建造有關的部分支付中額外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20. 評標準則及其所佔比重:
評審標準 |
比重 |
1) 競投者經驗 |
10% |
2) 工程及服務方案 |
30% |
3) 投標價格 |
60% |
總評分 |
100% |
21. 判給標準:
「內港南臨時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將判予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時,則判給予標書總金額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茲特通告,有關刊登於2023年12月6日第49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共房屋從事商業活動空間之租賃2023”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4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投標人得於2024年1月5日或之前的辦公日下午5時30分前(下午1時至2時30分不辦公),前往位於澳門化驗所街39號青葱大廈地下D房屋局辦事處查閱上述的解答,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下載。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