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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以及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新聞局編制人員穆欣欣在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董事長職務,為期一年。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報酬由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訂定及由該公司承擔。
三、第一款所指的人員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制度作出的扣除,按原薪俸為計算基礎;屬僱主實體負擔的部分,由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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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4/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4/2015號行政法規《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容志聰;候補成員侯國賢;
(二)正選成員—趙寶珠;候補成員倪韋昕。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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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22號行政法規《教育基金》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蔡敏芝為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黃嘉祺副局長的候補人,以替代張子軒,任期至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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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戴祖義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續任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二、羅志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續任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三、柯嵐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續任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四、關施敏、麥儉明、吳秀虹及杜淑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續任為巿政署巿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五、第一款、第二款及上款所指人士的任期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第三款所指人士的任期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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