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4/2023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27/2023

刊登日期:

2023.7.3

版數:

1646-1648

  • 修改第24/2015號行政法規《勞動債權保障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4/2015號行政法規 - 勞動債權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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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勞動債權保障基金 - 勞工、就業及職業培訓 -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 - 社會保障 - 外地勞工 - 社會保障基金 - 勞工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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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4/2023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4/2015號行政法規《勞動債權保障基金》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4/2015號行政法規

    第24/2015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監督

    一、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受經濟財政司司長監督。

    二、在不影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的情況下,經濟財政司司長在行使監督權時具有下列職權:

    (一)核准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的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

    (二)核准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的年度管理帳目;

    (三)核准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的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活動報告;

    (四)〔……〕

    (五)在獲授權範圍內,許可金額超過行政管理委員會具職權許可的開支。

    三、〔廢止〕

    第四條

    財政制度

    自治部門及機構的財政制度適用於基金的財務管理。

    第七條

    組成

    一、〔……〕

    二、〔……〕

    三、除主席外,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正選及候補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可續期;有關委任批示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四、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其餘正選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上款所指批示委任的候補成員代任。

    第八條

    職權

    一、〔……〕

    (一)〔……〕

    (二)〔……〕

    (三)編製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的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四)編製年度管理帳目,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五)〔……〕

    (六)編製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活動報告,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七)〔……〕

    (八)〔……〕

    二、〔……〕

    三、〔……〕”

    第二條

    修改表述

    一、第24/2015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的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二、第24/2015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一款的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diante”改為“doravante”。

    第三條

    過渡規定

    本行政法規的生效不影響行政管理委員會現有成員的委任。

    第四條

    廢止

    廢止第24/2015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

    第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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