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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理工大學陳敏樺法學士為該大學專責公證員。
二、當上款所指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大學杜倩儀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37/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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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四款(八)項,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青年聯合會代表黃家倫為青年事務委員會候補委員,任期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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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結合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張子軒為體育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體育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委任張子軒擔任體育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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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張子軒替代劉楚遠擔任二零二三年度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組織委員會助理協調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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