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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曾藝擔任第6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九)項所指的融入國家發展工作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張國基,任期至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二、委任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陳玲玲擔任第6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十一)項所指的融入國家發展工作委員會成員,以替代羅銳榮,任期至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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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十一)項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代表謝永強為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鄭冠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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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二款及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財政局代表鄭世安為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二、上款所指的財政局代表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局柯超航代任。
三、第一款所指的財政局代表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八十的報酬。
四、如屬代任的情況,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人的報酬中扣除。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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