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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5/2023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一)項及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高炳坤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法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委任高炳坤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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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4/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公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惠嫻為行政公職局局長,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行政公職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委任吳惠嫻擔任行政公職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代主任 胡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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