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四款(八)項、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黃曉華為青年事務委員會候補委員,以替代原候補委員沈日光,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委任澳門福建青年聯會代表陳禮祺為青年事務委員會正選委員,以替代原正選委員蔡思偉,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6/2023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人才發展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秘書長周昶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委員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委員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委員會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五)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委員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六)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七)批准將分配給委員會並對其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八)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九)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一)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委員會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委員會秘書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秘書長。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二款,以及經第66/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醫學專科學院規章》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醫學專業的彭蓬光為專業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彭向強,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