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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以下政府部門的代表為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三)項所指的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代表黃健武;

(二)交通事務局代表李頴康;

(三)土地工務局代表梁耀鴻;

(四)海事及水務局代表林純;

(五)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代表梁永權;

(六)公共建設局代表沈榮臻。

二、委任市政署代表馮惠星為上述批示第二款(三)項所指的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三、續任以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社會知名人士為上述批示第二款(四)項所指的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梁祐堂;

(二)陳嘉敬;

(三)黃滋才。

四、委任以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社會知名人士為上述批示第二款(四)項所指的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陸萬海;

(二)孫耀宗;

(三)黃傑勇;

(四)鄔劍琴;

(五)李文壽;

(六)陳銘祺;

(七)柯學明;

(八)李雪松;

(九)吳庭照;

(十)李志土;

(十一)周環宙;

(十二)黃景禧;

(十三)李加行;

(十四)張浩然。

五、上述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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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以下人士為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

(一)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d項所指的行政當局各職權範疇之代表:

(1)行政法務職權範疇代表陳榮喜;

(2)經濟財政職權範疇代表尉東君;

(3)保安職權範疇代表賴東生;

(4)社會文化職權範疇代表梁詠嫻;

(5)運輸工務職權範疇代表呂美瑩;

(二)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e項所指的澳門廠商聯合會代表郭張蘇珊,代任人黃焯華;

(三)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私人機構或實體的代表:

(1)澳門大學博彩研究所所長馮家超;

(2)澳門理工大學應用科學學院教授柯韋,代任人澳門理工大學管理科學學院院長黃貴海;

(3)澳門金融學會代表盧志文,代任人吳耀琪;

(4)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潘耀榮,代任人洪于德。

二、委任以下人士為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

(一)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a項所指統計暨普查局代表黎嘉駿;

(二)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b項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梁文雁;

(三)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e項所指的社團代表:

(1)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李俊鳴,代任人林毓霞;

(2)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招敏玲,代任人傅宇安;

(3)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常宗飛,代任人關光耀;

(4)澳門出入口商會代表田潔冰,代任人李松深;

(5)澳門酒店協會代表Adrião Mito Pinto Marques,代任人王淑欣;

(6)澳門建築置業商會代表劉嘉禮,代任人李勁揚。

(四)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私人機構或實體的代表:

(1)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商業智能與分析副教授蘇文成,代任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副教授丁燈;

(2)澳門金融學會代表郭奕明,代任人陸振剛;

(3)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楊文傑,代任人李嘉俊。

三、委任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助理教授李振國為澳門大學博彩研究所所長馮家超的代任人。

四、續任高展文為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三款所指的統計諮詢委員會秘書,為期兩年。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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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消防局傅文佳消防總長(編號402971)在颱風委員會秘書處執行職務,為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其在消防局的原職位報酬,且不影響第8/2012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第三條及第三-A條的適用。

三、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消防局福利會會員費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的負擔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承擔。

四、確認擔任該職務屬公共利益。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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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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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人才發展委員會全體會議按引進人才的專業或產業範疇議決組成的四個專責小組的成員,任期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一)大健康產業專責小組:

(1)羅奕龍,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2)蔡炳祥,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

(3)李紹平;

(4)王雅凡;

(5)黃耀南;

(二)高新技術產業專責小組:

(1)嚴肇基,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2)戴建業,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

(3)鄭澤峰;

(4)李奕雯;

(5)冼世榮;

(三)現代金融產業專責小組:

(1)陳守信,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2)黃立峰,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

(3)高頌妍;

(4)林微微;

(5)繆子美;

(四)文化體育及其他產業專責小組:

(1)龔志明,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2)黃竹君,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

(3)歐俊軒;

(4)葉健雄;

(5)吳新凡。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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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