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還能力案第CV2-22-0003-CFI號 | 第二民事法庭 |
聲請人:高嶺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Cotai Magnific View — Property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地址位於澳門葡京路2至4號葡京酒店9樓。
被聲請人:朱亮(Zhu Liang),男,成年,地址位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54B號中福商業中心14樓B座。
現公佈,法院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宣告上述被聲請人朱亮(Zhu Liang),男,成年,地址位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54B號中福商業中心14樓B座,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態,債權人提出清償債權要求的期間定為四十五日。根據一九九九年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規定,上指期間自判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告之日起計算。
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陳淦添
特級書記員 蘇偉鴻
根據第11/2019號檢察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修改經本人作出的第1/CGP/2020號轉授權批示的附表一所載的人員,並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二︑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姓名 | 職務 |
林綺靜 | 司法輔助廳司法事務處代處長 |
1. 判給實體:行政法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市政署。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施工地點:友誼橋大馬路及周邊道路。
5. 承攬工程目的:優化友誼橋大馬路及周邊道路。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伍拾萬元﹝$500,000.00﹞,須以現金存款或受益人為“市政署”的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若以現金方式,需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市政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繳付保證金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市政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五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市政署培訓中心。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前,向有關部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叁佰圓正﹝$30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5.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50工作天。
16. 標書之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1. 判給實體:行政法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市政署。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施工地點:澳門東亞運體育館。
5. 承攬工程目的:工程包括更換體育館周邊的雨、污下水道及重鋪瀝青行車路面。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壹佰叁拾叁萬貳仟元﹝$1,332,000.00﹞,須以現金存款或受益人為“市政署”的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若以現金方式,需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市政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繳付保證金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市政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3年7月14日下午5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市政署培訓中心。
日期及時間:2023年7月17日上午10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2023年7月7日下午5時前,向有關部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陸佰元﹝$60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5.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150工作天。
16. 標書之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2023年7月7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本人行使第11/PCA/2022號批示賦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本人轉授權作出的第04/VPW/2022號批示的第四點如下:
“當行政執照處梁卓洪代處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環境衛生及執照廳馮惠星廳長行使附表III有關批准露天茶座准照續期、補領、取消或修改申請的職權。”
二、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的一切行為。
三、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柯嵐
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的平常會議,作出決議如下:
一、根據經第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九-A條第一款規定,委任行政執照處梁卓洪代處長為上述法規所規定的飲食/飲料場所的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主席,候補成員由高級技術員林卓球及馬耀明按序擔任。
二、授予行政執照處梁卓洪代處長行使上述法規的其他職權﹕
(一)批准發牌程序取消或更改的申請,以及中止或宣告消滅有關發牌程序;
(二)審議申請計劃及作出決定;
(三)確保飲食/飲料場所發牌程序正常運作所需的行為,以及簽署相關通知及公函。
三、廢止第01/CA/2021號決議。
四、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於市政署
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的平常會議,作出決議如下:
一、根據第8/2021號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四)項及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委任行政執照處高級技術員林卓球為上述法律所規定的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之市政署代表,候補成員由高級技術員李治洪、馬耀明及黃學良,技術員郭偉賢按序擔任。
二、根據第8/2021號法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授予上點之市政署代表在市政署職責範圍內,對上述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賦予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職權所包含的事宜發表意見及作出決定之權限。
三、上點所指之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廢止第02/CA/2022號決議。
五、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的一切行為。
六、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於市政署
根據第04/VPW/2022號批示第一款(五)項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柯嵐副主席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同一批示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經第01/VPW/2023號批示修改上述批示附表III所載有關批准長期性廣告及車輛上的廣告准照的續期,以及簽署相關續期准照的權力轉授予以下的人員:
(一)行政執照處:高級技術員馮燕玲、林卓球、易志榮及吳玉娥;
(二)市民綜合服務處:高級技術員高浩勳及劉麗萍;技術員黃嘉莉、黃思雅、梁國斌、方凱欣、何桂珍及林泉;技術輔導員梁秀瑜、羅健樂、庄芳芳、李崇禮、李曉妮、蘇君喬、黃雅琪、歐順賢、鄭國俊、張卡麗、林政鋒、杜婉玲、黃卓珊、鍾國均、譚欣慈、陳曉菊、陳碧影、伍嘉甄、李佩珊、歐陽嘉瑩、莫經緯、彭阮婷、郭淑敏、盧善芝、劉淑貞、江淑玲、關翠文、周智康及潘嘉韻;以及公關督導員林翠珊及黃家豪。
二、本批示不影響本人對於權力的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廢止第02/DLA/2022號批示。
四、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的一切行為。
五、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於市政署
行政執照處代處長 梁卓洪
茲公佈,徐慧萍申請其配偶杜習勇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他曾為本署衛生監督廳街市事務處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市政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作出以下決議:
一、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高舒婷主席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在作出所有關於退休基金會範圍內的行為的所需權限,尤其:
(一)編製退休基金會工作計劃、本身預算草案及管理帳目和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年度財務報表;
(二)收取退休基金會的收入;
(三)根據監督實體及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指導方針管理財產;
(四)確保人事管理及行使紀律懲戒權;
(五)簽署任用書;
(六)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七)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八)以退休基金會名義簽訂行政任用合同、個人勞動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九)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十)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個人勞動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十一)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二)簽署計算及結算退休基金會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三)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十四)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五)批准退休基金會人員、退休及撫卹制度受益人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六)批准向退休基金會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七)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八)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九)批准工程與資產及勞務取得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退休基金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保安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以退休基金會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退休基金會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二) 批准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取替以存款或以現金所提供的保證;
(二十三)批准為人員,動產及不動產投保;
(二十四)批准不超過澳門元一萬元的交際費;
(二十五)批准將被視為對退休基金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六)經核實合法性、符合財政規則及已獲有權限實體的准許後,批准處理和結算由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負擔的開支;
(二十七)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核准經公共郵政經營人就公共郵政服務已設信用的行使;
(二十八)批准退休及撫卹制度受益人的登記、中止或註銷;
(二十九)批准退還或補扣退休及撫卹制度範圍內的不正確扣除;
(三十)批准十二月二十三日第58/97/M號法令規定的為撫卹金目的補扣所需欠款額之申請;
(三十一)批准向退休及撫卹制度受益人發放定期金的預支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八月六日第9/90/M號法律《第十四個月津貼》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規定的津貼、補助及補償;
(三十二)批准公積金制度供款人的登記、中止或註銷;
(三十三)收取公積金制度的供款及管理供款的投放;
(三十四)批准退還或補扣公積金制度範圍內的不正確供款;
(三十五)批准按照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六及三十七條關於前服務時間的確認及轉化的申請;
(三十六)批准在公積金制度範圍內投放供款項目的轉換;
(三十七)批准結算公積金供款帳戶、確定及支付有權取得的金額;
(三十八)批准提供與退休基金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十九)在退休基金會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四十)核准退休基金會內部規章以促進及提高行政效率。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得透過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確認,將有關權限轉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及主管人員。
三、對於現授予的權限,並不妨礙對在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行使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授予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高舒婷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其在授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 高舒婷
江海莉
何志良
羅瑾瑜
梁穎姸
一、根據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的授權決議,本人轉授以下權限予江海莉副主席,以便其監管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廳及屬其所管轄的附屬單位:
(一)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二)批准享受年假的申請;
(三)決定缺勤屬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四)認可其所領導的附屬單位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五)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批准其管理範疇內附屬單位的主管的代任;
(八)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九)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批准不超過澳門元五千元的交際費;
(十一)批准公積金制度供款人的登記;
(十二)批准更新公積金制度供款人資訊系統的資料;
(十三)收取公積金制度的供款及管理供款的投放;
(十四)批准退還或補扣公積金制度範圍內的不正確供款;
(十五)批准按照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六條關於前服務時間的確認的申請;
(十六)批准在公積金制度範圍內投放供款項目的轉換;
(十七)批准更新公積金制度於退休基金會電子平台上所提供的資訊;
(十八)批准結算公積金供款帳戶及確定有權取得的金額;
(十九)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簽署並發出不需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其處理的文書。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江海莉得透過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確認,將有助公積金制度廳良好運作的適當權限轉授予該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對於現轉授予的權限,並不妨礙對在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行使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一、根據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的授權決議,本人轉授以下權限予何志良副主席,以便監管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和行政及財政處:
(一)收取退休基金會的收入;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享受年假的申請;
(四)決定缺勤屬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五)認可其所領導的附屬單位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六)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退休基金會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八)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九)批准其管理範疇內附屬單位的主管及職務主管的代任;
(十)批准向退休基金會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一)批准及簽署退休基金會人員及其家屬受益人之衛生護理證;
(十二)就退休基金會人員有關機票、搬運行李和旅遊保險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三)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工程與資產及勞務取得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七萬五千元為限;
(十六)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退休基金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保安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以退休基金會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退休基金會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八)批准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取替以存款或以現金所提供的保證;
(十九)批准為人員、動產及不動產投保;
(二十)批准不超過澳門元五千元的交際費;
(二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退休基金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二)經核實合法性、符合財政規則及已獲有權限實體的准許後,批准處理及結算由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負擔的開支;
(二十三)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核准經公共郵政經營人就公共郵政服務已設信用的行使;
(二十四)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五)簽署並發出不需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其處理的文書。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何志良得透過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確認,將有助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和行政及財政處良好運作的適當權限轉授予該等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對於現轉授予的權限,並不妨礙對在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行使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一、根據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的授權決議,本人轉授予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陳劍鳴處長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對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六)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八)批准更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資訊系統的資料;
(九)批准退休人員組別津貼的發放和終止,尤指有關家庭、房屋、出生、結婚及喪葬的津貼;
(十)簽署報到憑證;
(十一)批准輸入現職人員組別的資料於財政局資訊系統廳內的人員適用系統;
(十二)在其所管轄的附屬單位的職權範圍內,簽署存於本會文件的證明書,以及鑑證存於本會正本文件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三)發出簡單的聲明書。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一、根據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的授權決議,本人轉授予組織及資訊處李卓凡處長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對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六)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事由:轉授予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處長的權限
一、根據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008/PRES/FP/2023號內部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轉授予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曹嘉賢處長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對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六)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八)批准更新公積金制度供款人資訊系統的下列資料:
a)有關登記以及相關中止或註銷的資料;
b)有關月供款、移轉價值、金錢補償及特別供款的資料;
c)有關供款時間資料;
d)有關訂定公積金的資料;
e)有關結算賬戶的資料;
f)有關投放供款項目百分比分配的資料;
g)有關長期服務獎勵金的資料;
h)有關衛生護理證的資料。
(九)在其所管轄的附屬單位的職權範圍內,簽署存於本會文件的證明書,以及鑑證存於本會正本文件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發出簡單的聲明書。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事由:轉授予公積金供款管理處處長的權限
一、根據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008/PRES/FP/2023號內部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轉授予公積金供款管理處麥永健處長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對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六)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八)批准更新公積金制度供款人資訊系統的下列資料:
a)有關投放供款項目的單位價格及兌換率的資料;
b)有關認購銀行存款組合及投資基金的交易資料;
c)有關投資回贈的資料;
d)有關贖回出資單位的交易資料;
e)有關支付公積金的資料;
f)有關其他利息收入的資料。
(九)批准更新於退休基金會電子平台上所提供有關公積金制度下的投放供款項目的資訊。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江海莉
事由: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處長的權限
一、根據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009/PRES/FP/2023號內部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馬穎姿處長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對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六)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八)簽署報到憑證;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退休基金會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對退休基金會人員有關家庭、房屋、出生及結婚津貼的發放和終止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一)就退休基金會人員有關機票、搬運行李和旅遊保險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二)透過嚴格遵守行政機關訂定的規則及現行法例,管理及監控存於退休基金會的零用現金,以便在急需及不可延期時用該款項以取得資產及勞務,惟每項取得的款項不得高於澳門元一千元;
(十三)批准為人員、動產及不動產投保;
(十四)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核准經公共郵政經營人就公共郵政服務已設信用的行使;
(十五)發出退休基金會人員的職務法律狀況或薪俸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以及確認該等文件的影印本;
(十六)在其所管轄的附屬單位的職權範圍內,簽署存於本會文件的證明書,以及鑑證存於本會正本文件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七)簽署統計資料或人員狀況資料的函件予公共部門。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事由:轉授予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處長的權限
一、根據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009/PRES/FP/2023號內部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轉授予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何佩芳處長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對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六)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何志良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澳門金融管理局向“富皇珠寶鐘錶金行有限公司”以及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股東周婉紅[持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XXX0489(4)]及許永釗[持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XXX8538(8)],以及許濠鋒[持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XXX7328(0)]及李清[持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XXX6884(8)]提起第006/2023號違法行為程序,因被訴人在未經許可下,從事匯兌業務以及為第三人將款項從境外匯入澳門及將款項從澳門匯至境外的活動,故違反了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三條a)項、h)項、j)項及l)項、第八條及第九條、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第六條及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現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十六條及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明示準用的經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本告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日為通知期,通知被訴人於通知期告滿後十日內提出書面辯護,並提供相關的取證方法。
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十六條及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明示準用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可科處金額由澳門元一萬元至五百萬元的罰款,另外,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同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當違法者作出違法行為而獲得的經濟利益高於澳門元五百萬元的一半時,即高於澳門元二百五十萬元,罰款最高限額可提高至該利益的兩倍,且不妨礙按照法律規定,尤其是《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七條,科處附加制裁。
此外,為著適當效力,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參閱有關卷宗。
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劉杏娟
1. 澳門金融管理局的職責
2. 澳門金融管理局的組織架構
2.1 截至2022年底的管理架構
2.2 截至2022年底的各部門負責人
3. 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工作
3.1 工作績效
3.1.1 對金融體系的規範與監管
3.1.2 本地貨幣及貨幣市場操作
3.1.3 外匯儲備
3.1.4 財政儲備
3.1.5 金融發展
3.1.6 統計編製及經濟研究
3.1.7 紀念幣的發行
3.2 對外交流與合作
3.3 內部組織及管理
3.3.1 人力資源
3.3.2 培訓及出席會議
3.3.3 內部及獨立審計
4. 年度帳目
4.1 資產負債表分析
4.2 資產變動概況
4.2.1 銀行結存
4.2.2 債券
4.2.3 指定款項投資
4.2.4 債券及財務參與
4.2.5 其他資產
4.3 負債變動概況
4.3.1 金融體系結存
4.3.2 負債證明書
4.3.3 金融票據
4.3.4 特別負債
4.3.5 其他負債
4.4 資本儲備變動概況
4.4.1 資本滾存
4.4.2 一般儲備金
4.5 本年度盈餘
4.5.1 存款利息
4.5.2 債券投資
4.5.3 外匯
4.5.4 其他收益
4.5.5 行政開支
4.5.6 其他開支
4.6 盈餘轉移及分配
5. 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關於2022年度財務報告書的意見
1. 澳門金融管理局的職責
澳門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職責已列明於3月11日第14/96/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中,其重點如下:
a)建議及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制定及施行貨幣、金融、外匯及保險政策;
b)根據規範貨幣、金融、外匯及保險活動的法規,指導、統籌及監察上述市場,確保其正常運作,並對該等市場的經營者進行監管;
c)監察貨幣的內部穩定及其對外的償還能力,以確保其完全可兌換性;
d)行使中央儲備庫職能及外匯與其他對外支付工具的管理人職能;
e)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
2. 澳門金融管理局的組織架構
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十四條的規定,金管局的管理機關包括行政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及諮詢會。
2.1 截至2022年底的管理架構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博士
委員:李可欣女士
黃立峰先生
劉杏娟女士
關美平博士*
監察委員會
主席:歐安利先生
委員:林品莊女士
鄭志強先生
諮詢會
主席:陳守信博士
委員:李可欣女士
黃立峰先生
劉杏娟女士
關美平博士*
歐安利先生
李光先生
周士軍先生
Carlos Manuel Sobral Cid da Costa Álvares先生
2.2 截至2022年底的各部門負責人
貨幣及儲備管理廳
總監:何淑芳女士1
副總監:林偉強先生
副總監:何永燊先生2
銀行監察廳
總監:何鈺泉先生3
副總監:潘慧君女士
副總監:梁淑欣女士4
保險監察廳
總監:陳君儀女士
副總監:蔡浩明先生3
副總監:黃詠麟先生5
金融發展廳
(懸空)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總監:方慧敏女士
金融基建及資訊廳
副總監:黎光暉先生
研究及統計廳
總監:梁文雁女士
法律事務廳
總監:歐陽琦女士6
代總監:陳華康先生7
內部審計處
副總監:鄧頴峰先生
行政人事管理處
副總監:陳敏紅女士
行政管理委員會輔助處
副總監:鮑偉春先生
3. 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工作
3.1 工作績效
3.1.1 對金融體系的規範與監管
a)銀行業
2022年,地緣政治局勢緊張、通脹飆升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疫情)持續等因素拖累環球經濟放緩,加上“6•18”疫情的嚴重衝擊,澳門經濟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特區政府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迅速推出穩定經濟與紓解民困的措施,同時加大金融支持實體經濟力度,以減輕疫情對經濟民生帶來的負面影響。在疫情期間,金管局加強監測澳門銀行的營運與風險狀況,支持銀行業界在審慎風險管理的原則下,向受影響的客戶提供適當的紓困措施,包括向物業按揭客戶提供“還息但暫停還本”和延長還款期的安排、為中小企業調整還款計劃等。經金管局協調,銀行已將有關措施延續至2023年12月31日。
與此同時,澳門銀行業界在艱困的經營環境下,繼續堅持審慎經營及管理,業務維持穩健,同時保持資本及流動性充裕,資產高質。截至2022年底,以核心資本為主要組成的資本充足比率為15.1%,不良貸款比率為1.5%。
金管局作為金融監管部門,持續透過審慎的牌照審批制度、對銀行進行持續監管、與外地監管機構緊密合作、完善監管法規及指引、預防清洗黑錢與恐怖主義融資的措施,以及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等,維護澳門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
金管局按照嚴謹及恆之有效的金融牌照審批制度,對金融牌照的申請進行全面及深入的評估和分析,以確保獲准參與澳門金融業的申請人符合相關審批條件及要求,包括主要股東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具備適當資格、業務計劃可行、資源配置充足、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涵蓋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措施適足,以及其對澳門金融體系的穩定和發展帶來附加值等。年內,總行設於北京的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獲許可在澳門設立分行。
在持續監管方面,金管局貫徹風險為本的審慎監管原則,透過非現場審查、現場審查、專題審查及跨境監管合作等,依法對銀行的營運進行監控。為確保銀行維持良好的公司管治,金管局已完成“內部管治”專項審查的後續分析工作,將與業界分享審查結果及反饋意見,以協助業界進一步優化及提升管治水平。
考慮到疫情對澳門經濟金融的影響,金管局於2022年5月制定了“信用風險壓力測試報表”,要求銀行每季度按照預設情境對其信用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壓力測試,並提交有關的結果及分析評估以加強風險監測。另一方面,因應內地市場變化對內地房地產企業的影響,金管局自2022年9月起要求銀行每月就內地房地產企業的風險敞口提交資料數據以進行風險評估,以確保銀行為有關業務計提適足的備用金及設立監管儲備。
為監督銀行執行《網絡安全法》的情況,金管局對銀行提交的年度網絡安全報告進行了審核及跟進,結果反映銀行業界於網絡安全管理方面的落實程度較上一年度有所提升。此外,按照《網絡安全法》的要求,金管局對銀行首次提交的主要系統風險評估報告進行了審核,並向業界反饋了優化建議。
金管局一直高度重視與業界的緊密溝通,透過與銀行管理人員的直接對話,了解其對業務發展規劃的構想,以及對日常營運管理和對各項業務風險管控的執行情況。與此同時,金管局與澳門銀行公會繼續保持密切聯繫,透過定期雙邊例會及不定期的討論,就共同關心的經濟和金融市場情況及監管規定等進行探討和討論。
金管局持續通過簽署監管合作備忘錄或按照巴塞爾銀行監察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提倡的國際慣例,與外地監管機構建立有效的監管信息互換及跨境合作的機制,以確保對銀行進行審慎的綜合監管及應對金融風險的跨境傳遞。為鞏固澳門作為中國─葡語國家金融服務平台的功能,金管局一直積極與葡語國家的金融監管部門建立合作關係。2022年6月,金管局與安哥拉國家銀行簽訂了《合作備忘錄》,共同訂定了在金融監管協作、信息互換、危機管理,以及人員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框架。在疫情期間,金管局與外地監管機構保持緊密的聯繫,繼續通過視頻會議等電子渠道舉行雙邊會議,就疫情對金融市場的最新影響及各方關注的監管規定等進行交流及討論。
為確保金融市場的穩健發展,金管局參照國際審慎監管原則及標準,並因應澳門的實際情況,適時制定或修訂監管規則及指引,持續完善及優化相關的監管安排。
金管局總結過去執行監管工作的經驗,並考慮有關澳門金融市場的發展、銀行業界所提出的意見及建議、國際監管組織所提倡的標準或建議的做法,以及其他與澳門特區金融業務關係密切或法律制度較相近的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管法規,正重新訂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以優化制度配合金融業發展、完善監管要求及加強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優化及簡化行政程序及加強對非法金融活動的處罰;該法案年內已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並進入細則性審議。
為促進投資基金市場的穩健發展,金管局總結業界及專家學者所提出的意見及建議,並分析鄰近基金市場發展較成熟的國家和地區的監管法規,正修訂第83/99/M號法令《規範投資基金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之設立及運作》,旨在進一步加強與國際監管要求接軌、提高投資者保護、移除基金管理運作和發展的障礙及優化基金管理業的發展環境,法案文本將於2023年首季推出進行業界諮詢。
為推進巴塞爾資本協定二(Basel II)第二支柱“監督檢查程序”的實施,加強對銀行資本充足的監管及提升銀行應對風險的能力,經過前期的業界諮詢及試行準備,金管局於2022年11月正式出台了《監督檢查程序指引》,旨在規範本地註冊銀行的“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協助銀行根據自身的風險狀況,評估資本充足水平,並制定維持所需資本的策略。同時,該指引訂定金管局的“監管覆核與評估程序”,以對銀行的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進行有效分析。隨着有關指引的正式出台實施,巴塞爾資本協定二在澳門特區已全面落實,金管局將繼續有序就落實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III)作研究和準備。
因應澳門中央證券託管結算一人有限公司將其債券登記、託管及結算服務擴展至其他債務證券,包括可轉讓存款證等,金管局於2022年8月將《債券登記結算管理指引》修訂為《債務證券登記結算管理指引》,以對債券及其他債務證券的登記、託管及結算作規範。另一方面,經總結相關的實踐經驗、參考國際市場的安排,以及聽取銀行業界與專家學者的意見及建議,金管局正修訂《公司債券發行及交易轉讓管理指引》及《公司債券承銷及託管業務指引》,重點包括加強發行人的資訊披露、優化發行條件、釐清受託機構的角色責任、對債券的分類作出結構性的改動(分類為“零售債券”、“專業投資者債券”及“私募債券”),以及對不同種類的債券實施差異化監管要求;相關指引的修訂文本已推出進行業界諮詢。
金管局於2022年1月公佈了《私募投資基金的管理及運作指引》,就本地私募基金的管理實體、受寄人及銷售機構訂定相關的監管要求。為進一步平衡私募基金業態的監管與發展,金管局正檢視上述指引的內容以作優化,例如明確私募基金全權管理人的資格要求及允許更多外地私募基金透過澳門金融機構代理銷售,以促進私募基金業務的穩健發展。另一方面,配合於2022年12月1日生效實施的《信託法》,金管局正研究制定有關信託受託人履行職務的監管指引,規範金融機構擔任信託受託人職務的業務管理及專業操守,以保護委託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配合移動支付及電子銀行服務的發展,金管局繼續跟進有關《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指引》、《外判管理指引》及《網絡防衛指引》的修訂工作,以完善相關的監管框架,提升業界對於科技應用及相關外判安排的風險管理水平。當中,經完成業界諮詢的《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指引》將於2023年第二季推出執行,而《外判管理指引》及《網絡防衛指引》則將於2023年內完成諮詢後公佈實施。
因應澳門新《財務報告準則》的實施,尤其是當中引入的“預期信用損失模型”,同時為配合自2022年起生效的有關資產分類及設立監管儲備的要求,金管局於2022年8月公佈了新修訂的《財務訊息披露指引》,進一步規範及優化信用機構的訊息披露內容,以確保有關訊息披露的完整性及適用性。
為配合郵政儲金局所構建的“信貸資料平台”於2022年11月正式上線、提升銀行的信貸風險管理、確保本地貸款市場的健康發展,以及促進負責任的借貸行為,金管局經諮詢業界意見後,發佈了《關於共用個人信貸資料的指引》,以訂定銀行透過該平台共用個人信貸資料應遵守的監管要求。
特區政府作為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與國際金融中心監管機構組織的成員,一直致力確保特區在反洗黑錢和反恐融資方面的監管實踐符合國際標準及最佳做法。為配合特區政府落實反洗黑錢和反恐融資的責任,除對金融機構進行持續監管之外,金管局一直與金融情報辦公室保持緊密的溝通與合作,並積極參與由其牽頭組成的政府跨部門反洗黑錢和反恐融資工作小組的相關工作。特別地,為持續符合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提倡的國際標準,金管局參與了由金融情報辦公室啟動的新一輪整體性風險評估,並於年內繼續跟進澳門金融業的風險評估和分析。
為協助金融業界提升反洗黑錢和反恐融資的意識及能力,金管局一直與業界保持緊密聯繫,並於2022年12月舉辦了第十六屆反洗黑錢/反恐融資研討會,與業界分享了持續監管過程中的發現及清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最新發展趨勢。因應《信託法》的出台,在研討會中向業界提示有關開展信託受託人業務時,須符合的反洗黑錢和反恐融資要求及規定。
為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提及有關做好金融風險管理及防控措施的要求,金管局與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保持緊密合作,旨在優化現行粵澳兩地清洗黑錢風險長效合作機制,持續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金融機構的預警監測能力,加強對跨境清洗黑錢違法犯罪活動的防範。
為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金管局一直與其他政府部門合力打擊非法金融活動,並按《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作出跟進。年內,金管局對涉及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實體進行了實地審查及個案分析,對有足夠證據的個案提起行政違法程序,並按違法行為的輕重科處罰款或發出警告。
金管局將透過法律制度的優化,加大對非法金融活動的刑事處罰。考慮到提高公眾防範風險意識的重要性,金管局繼續透過宣傳短片、新聞發佈及社交平台帖文等不同途徑,提醒公眾必須對各類非法金融活動保持警惕,並呼籲公眾透過獲許可金融機構取得所需的金融服務,以免遭受損失。
金管局依法向存款保障基金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確保存款保障制度為存款人提供有效的保障。根據2022年10月底進行的年度調查,存款保障覆蓋率為93.4%,反映在現行50萬澳門元的補償限額下,存款保障基金為存款人提供適足的保障,符合有關國際組織所提倡的相關建議。此外,金管局協助存款保障基金製作了全新的宣傳短片,透過電視、電台及視頻網站等途徑,向公眾推廣有關存款保障制度的職責及保障範圍等。
展望2023年,隨着防疫政策逐步優化,居民生活逐趨復常,澳門經濟可望有序復甦。儘管如此,主要國家為抑制通脹而收緊貨幣政策,令全球經濟受壓,加上地緣政治局勢持續緊張,澳門經濟的表現仍存有不明朗因素。銀行業必須對內部及外部的不明朗因素保持密切的關注,維持高度的風險防範意識,採取適足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以適時作出有效的應對。
一如既往,金管局將密切關注外圍經濟變化對澳門金融業所產生的影響,透過完善金融法規指引、優化監管措施,以及加強與外地監管部門的合作及與銀行管理層的聯繫等,對澳門銀行業實施高效的監管,維護澳門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健康發展。
b)保險業
2022年,在人壽保險業務帶動下,澳門保險業整體業務量錄得輕微增長。因應香港與內地的通關限制,內地居民到澳門投保的情況持續,為人壽保險業務規模上升的主要因素。
金管局一如既往透過恆常的財務分析和金融資產審查,對所有保險公司進行持續的償付能力監測,以確保保險公司的財務實力足夠承受金融市場的波動。“6•18”疫情期間,大部分工商業活動暫停,金管局協調保險公司實施多項措施,包括按情景對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而引起的勞工保險索償個案作出適當的賠償處理,並於保險公司暫停營運期間自動延長強制性保險的有效期。與此同時,金管局積極落實更多創新保險產品及服務,以滿足市民的需要,並透過更嚴格的監管措施,控制行業風險,保護投保人的利益。
金管局一直堅守風險為本的理念,以審慎監管的方式,落實與風險水平相稱的監管制度。遵循國際標準的監管規則及指引,金管局開展構建及完善風險為本資本框架的研究,以提升保險公司的資本充足水平與所承擔風險的關聯性。為保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金管局持續監察保險公司的財政狀況,要求保險業界提升企業管治及風險管理、強化內部管控措施,以及秉承“待客公平”的原則。此外,金管局致力維護保險市場穩健發展,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監管機構保持緊密聯繫,透過舉行定期會議加強跨境監管合作,並就共同關注的監管事項進行討論與交流。
《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為規管保險業務經營的主要法例,訂定從事保險業務的准入條件、對保險公司的監管要求,以及保險公司的責任等規定。同時,金管局透過通告和指引對特定的保險業務作出監管規範,以促進保險市場穩定發展及完善金融監管制度。此外,保險中介人和私人退休基金業務分別受《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法律制度》和《私人退休基金法律制度》所規範。
截至2022年底,金管局已為七項強制性保險設定其保障範圍及條款,包括汽車民事責任保險、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保險、律師職業民事責任保險、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保險、遊艇民事責任保險,以及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保險。金管局與相關監管部門及持份者組成了工作小組,按實際需要及情況對各項強制性保險的實施進行檢討。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方面,於2022年,經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勞資雙方商討,以及聽取勞工事務局、金管局及保險業界意見後,特區政府決定維持現行各項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賠償限額及保險費。同時,為有效完善日後的檢討工作,金管局已委託專業精算公司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進行專項精算研究。此外,金管局已完成對汽車民事責任保險中各車輛類別的保費和保額的足夠性的獨立評估,將持續與執法部門及相關持份者溝通,並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適時制定合理有效的方案。
為提高監管績效、聚焦風險監管、強化監管制度以加強風險防範及維護金融穩定,金管局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監管框架,並按照本地實際情況對保險業法規及指引作出適時修訂,以促進保險業長期穩健發展。
根據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訂定的《保險核心原則》及適用於保險業的企業管治標準,金管局頒佈的《人壽保險產品管治指引》於2022年1月1日生效。該指引加強了對人壽保險產品的監管,包括產品設計、客戶適合性評估、資訊披露,以及非保證利益的管治等。人壽保險公司必須設立由高級管理層、委任精算師及專業領域主管組成的產品審批委員會,審批在澳門銷售的壽險產品,以提升人壽保險產品質量,保障客戶的權益。
為讓客戶理解投購人壽保險產品時應考慮的因素及風險,並促使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採用適當操守標準,金管局頒佈的《以貸款方式購買投資相連壽險計劃的附加要求》於2022年2月1日生效。同時,考慮到以非面對面方式銷售人壽保險產品日趨普及,金管局於2022年頒佈了《以非面對面方式銷售人壽保險產品的監管要求》,要求保險公司評估銷售方式是否適合目標客戶、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以確保客戶可透過所選取的銷售方式了解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延長保單冷靜期,以及遵守其他有關的法規及監管指引等,以加強客戶保障。此外,金管局修訂了《人壽保險轉保指引》及《壽險保單冷靜期權利的指引》,並分別於2022年4月1日及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相關指引旨在加強規管人壽保險銷售行為及售後保障,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金管局於2022年底對《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要求》進行修訂,新增可採用的資產類別(包括分入(再)保險公司承擔的技術準備金份額)及訂定有關規則、上調債券的最高上限,以及加強保險公司對風險管理框架下再保險安排的責任等,以提升擔保技術準備金資產的質量及澳門保險業的綜合競爭力。
配合《網絡安全法》,金管局促使保險業界有序落實“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所訂定的各項網絡安全措施,並協調業界履行網絡安全的義務,包括提交網絡安全年度報告及網絡安全事故報告、通報網絡安全漏洞及預警,以及跟進業界網絡安全改善措施的執行情況。
為強化對保險中介人職業道德及操守的規範,使其更符合國際監管標準,《保險中介業務操守規則》及相關操守指引已於2022年1月生效。此外,金管局正對第38/89/M號法令《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法律制度》作出檢討,由於涉及修改條文數量較多,需以重新立法形式進行修訂。是次修訂旨在加強對保險中介業務的規管及完善監管要求,引入保險公司的委託人責任和中介業務責任人、提升准入條件、加強罰則、簡化處罰程序等。金管局於2022年5月及10月,分別就法案初稿進行了第一輪及第二輪業界諮詢,並已根據業界意見修訂了法案文本。
為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對開發創新型跨境機動車保險(跨境車險)的要求,“澳車北上”粵澳跨境車險產品已隨《廣東省關於澳門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內地管理辦法》的公佈,於2022年12月20日正式推出。在“澳車北上”和“等效先認”政策下,粵澳跨境車險產品的效力等同內地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澳門車主可向多家獲許可的保險公司查詢及投保“粵澳跨境車險產品”,並通過金管局“澳車北上粵澳跨境車險產品專題網頁”了解詳情。
為便利香港旅客自駕來澳,金管局協調澳門保險業界於2022年12月推出“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泊車轉乘計劃短期保險”,以特別條件訂定香港車輛停泊在大橋指定範圍的短期保險。同時,配合交通事務局的網上投保平台開通,為合資格的香港車主提供網上投保及下載保險證明服務,並“一站式”登記及預約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金管局網頁已設立“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泊車轉乘計劃短期保險”專區,供公眾瀏覽。
由行政公職局牽頭,金管局聯同保險業界於2022年推出汽車保險電子化便利措施,讓駕駛者可選擇透過“一戶通”以電子方式出示汽車民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車保),效力等同紙本保單。電子車保以二維碼為載體,由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提供,車主及駕駛者可透過“一戶通”掃碼綁定車保,以便於有需要時向執法人員出示,無需提供紙本證明。
為提高中小企業投保巨災財產保險的意願,金管局在原有的“中小企巨災財產保險”制度上再作出優化,進一步擴闊保障範圍,增加了由黑色暴雨所引致的財物損失。同時,特區政府繼續透過工商業發展基金推出“中小企巨災財產保險資助計劃",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購買巨災財產保險,提供按原總標準保費計算的50%的資助(上限3萬澳門元)。金管局將持續監察該計劃的實施情況及研究優化方案,協助商戶分散風險。
按國際監管機構的恆常做法,金管局於2022年參與由香港保險業監管局(香港保監局)舉辦的視頻監管聯席會議。通過與保險集團管理層溝通,上述會議有助澳門保險業界建立更完善的治理體系。此外,與外地監管機構進行經驗分享有效提升監管水平,共同維護區域內的金融安全和穩定。
金管局於2022年與香港保監局簽署了兩份保險集團的合作協議,旨在建立指定保險集團的監管聯席會議架構,及為全球各地監管機構之間提供合作與協調的基礎。當中,包括促進各地監管機構的溝通,並在高效的集團監管層面上進行重要信息的交流、協調與指定保險集團有關的監管活動、訂立聯席會議工作計劃與工作分配的安排及現場監察活動、在集團監管層面上協調各地監管機構以作出重大決策及爭取達成共識,以及在執行各自的監管工作時提供支援。
金管局於2022年3月及11月以視頻方式,參與由國際退休金監管機構組織舉辦的技術委員會會議、國際性論壇及年會。藉此討論數字化如何有助監管退休金業務、風險為本監管的優化和各地退休金監管實體在數據收集上的經驗分享等,並聽取該組織的專項工作匯報,有助完善本地私人退休金的監管工作。
於2022年9月,金管局以視頻方式參與第十七屆亞洲保險監督官論壇年會,與亞洲和大洋洲保險監管機構就保險監管如何加強應對不斷發展和湧現的風險等議題,進行討論。
金管局於2022年10月以視頻方式,參與葡語國家/地區保險監管專員協會第十九屆會員大會及第二十六屆年會,藉此強化金管局與葡語國家保險監管機構聯繫的平台;討論議題包括保險業監管的現狀和前景、從金融素養到數位素養,以及保險業數字化轉型的挑戰等。
此外,原定於2021年舉行的第二十一屆粵港深澳四地保險監管聯席會議,因疫情關係延至2022年2月以視頻方式舉行。金管局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以及香港保監局,就四地保險巿場的發展及監管情況、港澳跨境車險、大灣區保險監管實踐及規則銜接、四地金融糾紛調解,以及消費權益保障合作等議題,進行交流和討論。
金管局一貫以風險為本的原則嚴格執行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監管。同時,金管局與金融情報辦公室和凍結資產委員會保持緊密聯繫及溝通,將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的最新指引及要求傳達予保險業界以便執行。此外,配合特區政府工作,積極參與政府跨部門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工作小組的相關工作,並於年內完成由金融情報辦公室牽頭的新一輪整體性風險評估中有關澳門保險業的風險評估和分析。與此同時,優化年度保險業反洗錢及反恐融資調查問卷,向業界了解最新的風險數據及應對措施。
為持續推動澳門保險業符合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的最新國際標準,金管局與金融情報辦公室於2022年11月,聯合舉辦“2022年保險業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線上研討會”,與業界分享了持續監管過程中的發現及有關工作的發展趨勢,藉此提升業界對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方面的專業性及實務知識。
此外,依據風險為本原則,金管局對保險業界進行持續監管,並要求保險公司落實整改措施,以提升業界有關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風險的抵禦和緩釋能力。
於1994年,第57/94/M號法令訂立了汽車保障基金的制度,規定在不知悉責任人或不受有效或產生效力的保險保障;或保險人被宣告破產的情況下,汽車保障基金有權限對受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約束的車輛造成事故而引致受害人死亡或身體侵害,作損害賠償。根據訂定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第104/99/M號法令規定,汽車保障基金改稱為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基金),其範圍擴大至由遊艇造成的上述類似情況。基金的資金來自汽車和遊艇的保險附加費,其機關為行政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及諮詢委員會,其中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由金管局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當然兼任。
於2022年,基金接獲1宗索償申請,至年底未決個案合計12宗。截至2022年底,賠償準備金的累計金額由2021年底的202萬澳門元下降至154萬澳門元,而基金總資產則由1.4億澳門元上升至1.5億澳門元。由於年內的償還收入及準備金回撥減少,基金的年度盈餘由2021年的1,356萬澳門元,下降至2022年的911萬澳門元。
金管局高度重視客戶合法權益的保障工作,致力加強保險客戶對保險業的信心,促進保險業的穩健發展。為規管保險業界的操守,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金管局已先後頒佈多項指引,包括《投資相連壽險計劃銷售程序的指引》、《人壽保險產品(類別C產品除外)利益說明指引》、《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類別C產品除外)的重要資料聲明書及利益說明指引》、《人壽保險產品管治指引》、《人壽保險轉保指引》及《壽險保單冷靜期權利的指引》等,並要求保險公司嚴格遵循“待客公平”的原則。
為加強公眾教育及普及保險知識,金管局在不同平台推出宣傳片及圖文包,包括《人壽保險產品管治指引》、《人壽保險轉保指引》、投保財產保險的注意事項、提醒颱風前適當投保,以及巨災財產保險的優化方案及資助計劃等。
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推動保險服務互聯互通,金管局持續與內地及香港跟進“大灣區保險服務中心”的方案,並爭取保險服務中心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深合區)落戶,讓區內居民可享受便利的保險續保、理賠等跨境保險售後服務。同時,金管局與廣東、深圳及香港三地的保險監管部門,開展商討建立四地跨境保險糾紛調解合作機制。
為配合特區政府政策以推進深合區建設及提升琴澳一體化發展水平,金管局持續與交通部門、內地部委探討拓寬“等效先認”政策適用範圍的可行性,以逐步將其適用範圍從港珠澳大橋擴展至其他口岸,以及推出其他更便利的跨境保險方案。
為推進《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的實施,金管局於2022年10月協調澳門保險公會理事會與深合區金融發展局,於深合區進行調研協作會議,討論澳門保險業在深合區發展的難處及交流探討可行方案及政策。
自2022年起,各退休基金管理實體須按《私人退休基金年度帳目審計的要求》,向金管局提交每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的年度審計報告。除現行各開放式退休基金的基金便覽外,上述審計報告亦須於退休基金管理實體的網頁公佈,以加強向公眾的資訊披露。
為深化澳門與內地金融市場的互聯互通,以及衡量市場發展需要和風險管控因素,金管局於2022年修改了《組成退休基金財產的資產成分及其評估價值》,新增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至認可證券交易所名單。
因應2022年環球金融市場大幅波動,金管局對開放式退休基金的價格變動實施額外監察措施,並要求退休基金管理實體加強與基金參與人的溝通,尤其對於離職的基金參與人,應提醒其留意累算權益金額及可選擇延後贖回,此舉有助於保障基金參與人的退休福利。
另外,為加強客戶信心及鞏固客戶的退休保障,自2022年起,從事退休基金中介業務的保險中介人必須通過由澳門金融學會舉辦的試卷IV(退休基金)考試,方具備從事有關業務的資格;已持牌中介人須於過渡期內(即2023年底前),通過試卷 IV考試。
隨着通關措施放開,金管局將有序加強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溝通,促進人員交流,就強化監管措施、優化法律法規、維持金融體系穩定,以及維護居民及保單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研究保持緊密合作。同時,考慮到內地居民來澳投保業務可能放緩,金管局將持續推動保險業界加大業務創新力度,研發更多醫療、康養及跨境保險產品,以用好特區政府致力發展大健康產業的機遇。此外,金管局將繼續就跨境保險資金兌換、“大灣區保險服務中心”的設立、跨境保險產品,以及跨境保險糾紛調解合作機制等事宜,與內地及香港的保險監管機構保持聯繫,以深化與大灣區及深合區保險市場的互聯互通,為港澳居民在內地居住、就業,以及出行創造更便利的環境。
c)其他金融機構
除銀行、保險公司及退休基金管理公司外,金管局同時負責對其他獲許可在澳門經營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包括金融公司、兌換店、現金速遞公司、金融中介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支付服務機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金融資產交易公司等。
配合特區政府發展現代金融、促進經濟適度多元的施政方針,金管局按照嚴謹的審批程序對金融牌照申請進行審核,引進符合相關審批條件及要求的新型金融機構落戶澳門,帶動新金融業態的健康成長。年內,有多家新型金融機構獲許可在澳門設立,包括全球首家經營收入分成權交易服務的金融資產交易公司 ─ 滴灌通(澳門)金融資產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首家專門從事投資基金管理服務的投資基金管理公司─A&P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專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南粵金融租賃(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澳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為切實履行監管職責,金管局持續透過恆之有效的監管措施,包括恆常監管、完善法律法規,以及防範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的措施等,對有關的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監管,維持澳門金融市場的穩健發展。在跨境監管合作方面,鑑於目前在澳門經營的兩家金融中介公司均為香港持牌證券公司在澳門開設的分行,金管局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基於所簽訂的監管合作備忘錄,通過定期的雙邊會議或不定期的交流,互換相關的監管訊息,提升監管績效。
金管局將貫徹履行金融監管的職責,持續透過牌照審批制度及持續監管措施,對澳門金融體系內的參與者進行監管,維護澳門金融市場的安全穩健,促進澳門金融適度多元的發展。
3.1.2 本地貨幣及貨幣市場操作
基於穩健的金融體系及具公信力的聯繫匯率制度,澳門元繼續成為本地主要的交易媒介;至2022年底,本地流通貨幣按年增加2.7%至204億澳門元。
澳門特區為高度外向型的經濟體,加上貨幣可自由兌換的法定要求,維持澳門元對外價值的穩定是澳門特區貨幣政策的首要目標。在可靠的貨幣發行局安排及充足的外匯儲備支持下,澳門元兌港元的匯率中間價保持在1.03澳門元兌1港元的水平。由於港元是以類似的貨幣發行局制度與美元掛鈎,澳門元的匯率因此受美元及港元兌其他貨幣匯率的變動所影響。在2022年,澳門元跟隨美元的強勢;截至年底,美匯指數按年上升8.3%,而名義貿易加權澳匯指數按年上升6.5%至103.0。
對包括港元在內的外幣需求因息率急升而增加,銀行體系的澳門元流動資金遂有所減少。截至2022年底,以澳門元計價的金融票據結餘毛額為511億,按年減少16.1%,而金融機構在金管局的存款則按年上升15.1% 至386億。在聯繫匯率制度下,澳門元息率緊貼港元息率的上升趨勢,金融票據的加權平均收益率因而從2021年底的0.1% 抽升至2022年底的2.4%。另一方面,本地同業市場交易保持暢順有序,為本地銀行管理澳門元及外幣缺口而提供的匯兌交易與掉期合約的交易量均較2021年有所增加。
澳門元即時支付結算系統是促進澳門經濟體系及金融市場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該系統在2022年繼續為銀行同業提供即時、安全、高效的資金結算服務。年內,兩家新核准的銀行加入了該系統,令其成員數量增至34家。2022年的支付結算業務處理量及金額均創歷年新高,分別上升11.5% 至575,871筆及14.9% 至5,662億澳門元;日均業務處理量及金額分別為2,390筆及24億澳門元。此外,年內僅有6份即日回購澳門元金融票據協議被觸發,涉及總金額按年下降29.3% 至4億澳門元。
3.1.3 外匯儲備
外匯儲備在2022年底的資產規模為2,086億澳門元,較2021年減少2.6%。另一方面,外匯儲備的付息類負債總額錄得5.1% 的跌幅,其中,未到期金融票據按年下跌16.1%,而本地銀行清償帳戶餘額則增加14.9%。
外匯儲備資產分別配置於流動組合和債券組合。流動組合主要肩負保障本地貨幣的價值及可兌換性的功能,支持澳門特區的貨幣穩定。債券組合則在維持資本高度保值的前提下,爭取一定的回報。年內,金融市場極度波動,外匯儲備策略性地減少債券組合的配置,以降低儲備整體的風險水平,並維持較高水平的流動組合配置。
根據外匯儲備投資指引,流動組合主要持有流動性及資本安全性極高的港元及美元資產,以履行聯繫匯率制度下的兌換保證。年內,為抑制高企的通脹,美國聯邦儲備局自2022年3月起連續大幅加息,聯邦基金利率目標區間累計上升了425個基點。環球多家主要中央銀行亦採取了加息行動。美元及港元拆息因而從低位逐步上揚,使流動組合的全年利息收入較2021年顯著上升。
債券組合於聯繫匯率制度下,主要持有美元及港元高信貸評級的短期固定收益證券。隨着美國聯邦儲備局收緊貨幣政策,美國國債息率於年內大幅上升,至十多年來的高位。巿場利率的飆升拖累債券資產價格,導致該組合的回報較2021年有所減少。
債券組合主要持有主權債、類政府機構債、金融機構債,以及優質企業債。鑑於息率處於上行週期,該組合自年初起縮減規模,同時建立對沖機制,有效降低了組合的利率風險。於2022年第四季巿場利率高位橫行期間,債券組合主動回補並增加債券持倉比例,有效提高了債息收入,使該組合在全年金融市場情況惡劣的環境下仍能維持正回報。
在加息週期下,美元表現強勁,美元兌港元匯價在年內大部分時間處於7.85的水平,即使相關匯價於2022年第四季有所回落,外匯儲備的美元資產以澳門元計價時仍錄得一定的外匯重估收益。
綜上所述,經扣除向本地金融機構支付的金融票據及清償帳戶存款利息,以及計入指定款項的收入後,外匯儲備錄得18億澳門元淨收益,較2021年增加52.9%,加權平均回報率為1.2%。
3.1.4 財政儲備
截至2022年底,財政儲備資本總額為5,580億澳門元;其中,基本儲備為1,851億澳門元,超額儲備為3,729億澳門元。
年內,受地緣政治局勢緊張、疫情阻斷環球供應鏈、主要中央銀行大幅加息等負面因素影響,環球金融市場劇烈波動並顯著下行,拖累財政儲備投資表現。金管局採取了“防守性”的投資部署,動態調整資產配置,側重投放安全性及流動性較高的貨幣市場存款;適時減持部分較高風險類別資產;啟動了風險對沖機制,多管齊下管控風險,以緩解股票、債券、外匯等資產價格均大幅下跌的影響。
債券市場方面,財政儲備靈活調整直接投資組合中各類別債券的比例,平衡回報與風險。由於主要中央銀行為抑制通脹進取加息,令環球債券市場大幅下跌,財政儲備年內一方面降低外地債券配置,另方面增持可帶來穩定收益的人民幣債券,在環球主要債市下滑時發揮風險分散作用。
外判環球綜合債券組合旨在提升財政儲備的中長期預期收益,因此該組合內配置的債券主要為中長期債券。年內,受加息影響,環球債市大幅下跌超過一成,財政儲備適時運用利率對沖工具,收窄了帳面虧損。
環球股票市場於年內總體下跌約兩成,財政儲備伺機採取了股市對沖交易及主動降低股票持倉比重的策略,同時優化由外聘資產管理公司操盤的股票組合結構,有效減少了股權類投資的帳面虧損。
財政儲備投資的廣東粵澳合作發展基金,年內已按計劃將2021年的約定投資收益調撥回澳。此外,財政儲備與中國絲路基金共同出資設立、主要投資於“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聯合投資平台 —“蓮花基金”,成立至今營運狀況理想。兩者在投資環境異常惡劣的2022年均帶來一定的正收益。
截至2022年底,財政儲備的債券及股權類投資分別佔29.4% 及21.8%;而貨幣市場資產的佔比則相應上升至48.8%。
貨幣市場資產配置於年內推升至較高的比例,有效配合特區政府赤字預算的大額資金調撥,亦可受惠於港元及美元息率上升,貨幣市場利息收入較2021年顯著增加,為財政儲備帶來穩定的投資收益。外匯方面,年內強勢美元令非美元外幣貶值,財政儲備利用貨幣掉期工具適時調整外匯風險敞口水平,有效降低了外匯重估損失。
總括而言,財政儲備2022年總體投資錄得帳面虧損207億澳門元,相應的年回報率為 -3.4%。
3.1.5 金融發展
金管局秉持監管與發展並行的方針,致力推動澳門金融業朝多元化、高質量和可持續的方向發展。儘管年內受到疫情的影響,金管局結合業界、本地高等院校及培訓機構等多方資源,共同推進和落實金融人才隊伍的建設及培育工作,以配合行業長遠發展的人力資源需求。
金管局年內持續推動澳門中央證券託管系統的發展,以完善債券市場的配套設施。澳門中央證券託管結算一人有限公司已分別成為國際證券服務協會及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的會員機構,有助澳門債券對標國際慣例。同時,金管局已成為“國際證券識別碼”編碼機構。此外,金管局正草擬涵蓋債券市場的《證券法》,以鞏固澳門債券市場的發展基礎。
在2022年,國家財政部繼2019年後,再度於澳門發行30億人民幣國債,是澳門“中央證券託管系統”上線後,首次為主權債券提供發行登記結算託管服務。此外,廣東省人民政府繼2021年後,再次於澳門發行離岸人民幣地方政府債券,規模為20億人民幣。國債及地方政府債在澳門的再度發行,有助於引導更多優質發行人和國際投資者參與澳門債券市場,逐步提升澳門債券市場的廣度和深度。
為進一步提升澳門債券市場的競爭力,金管局於年內透過訪談調研的形式,對澳門和鄰近地區的債券市場在發行、規管、優惠措施等方面進行深入的研究對比。在此基礎上,金管局正研究出台鼓勵來澳發債的補助計劃及相關落實方案,以降低發行人透過澳門市場發行債券的成本,吸引更多發行人來澳發債。
金管局持續透過不同渠道進行宣傳推廣工作,促進澳門現代金融業發展。其中,為推動內地更多優質企業來澳發行債券,支持本地債券市場發展,金管局於2022年2月聯動深合區金融發展局在深合區舉辦“債券政策宣講會”,以及於6月以視頻形式參與由廣東金融高新技術服務區發展促進中心與佛山市金融工作局共同舉辦的“佛山企業赴澳門發行債券宣講會”,向內地企業介紹澳門債券市場的發展情況,以及講解來澳發行債券的具體要求、申請程序及審核流程等內容。同時,澳門中央證券託管結算一人有限公司派員介紹了澳門的“中央證券託管系統”,推動更多優質灣區企業在澳門發行債券。
另一方面,為鞏固澳門作為中國─葡語國家金融服務平台的功能,加強與葡語國家中央銀行的聯繫,金管局於2022年9月透過視頻交流會議,向葡萄牙銀行介紹澳門債券市場的發展情況,以及分享人民幣國債再次在澳門發行的資訊。
為配合現代金融業發展,金管局以職前教育、在職培訓及專業資格認證等方面進行規劃部署,結合金融業界、本地高等院校及專業認證/培訓機構等多方資源,有序開展相關工作,以培養新金融業態所需的專業人才。
職前教育方面,金管局透過澳門金融學會,聯同由本澳五所高等院校的學術領域代表組成的顧問委員會,共商開展各項金融人才培養工作,包括推動優化金融類課程設置,加強“金融+科技”、“金融+法律”等複合型專業人才的培養。此外,為輔助學生了解金融業發展前景及金融機構的專業需求,提前做好職涯規劃,金管局持續與本地高等院校舉辦“澳門現代金融業發展趨勢與事業探索”專題系列講座;以及透過澳門金融學會,協調金融機構為在讀學生提供實習機會。
在職培訓方面,除透過澳門金融學會提供恆常性的金融培訓課程,金管局亦持續加強與其他機構合作,先後推出各類具針對性的金融專題實務培訓課程。其中,為配合債券市場、財富管理等現代金融業的發展,同時帶動周邊行業發展,金管局與特區政府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於2022年3月,合辦專為澳門法律從業人員而設的第二場“債券市場知識及應用法律培訓課程”,並於10月舉辦進階債券法律實務課程;以及與中葡合作發展基金於11月合辦以財富管理為題的第四期“澳門金融人才短期培訓班”。此外,透過澳門金融學會於2022年9月與相關法律學會及橫琴協會合作,為澳門和深合區的法律及金融行業人員,提供以“財富管理”為主題的高級研修班及實務培訓活動。
專業資格認證方面,金管局協調澳門金融學會於2022年續辦各類金融專業資格考試,包括香港的“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認可財務策劃師(CFP®)”及“深港澳金融科技師”專才計劃等。此外,特許金融分析師(CFA)和金融風險管理師(FRM)繼續在澳門開辦考試。同時,金管局正持續推動高等院校開辦相關備考課程,透過多措並舉,鼓勵居民考證提升專業水平。
金管局將繼續以優化金融市場軟硬基建為切入點,聯動業界開拓更多樣化的金融業態,並結合各界資源共同推動澳門金融人才隊伍的建設,為金融業的長遠穩健發展創造更有利的條件。同時,金管局將加強與大灣區城市的聯動,利用澳門高度開放的金融體系及資金自由流動的優勢,把握大灣區及深合區帶來的發展機遇,鞏固金融業對澳門經濟的支撐作用,以加快實現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目標。
3.1.6 統計編製及經濟研究
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14/96/M號法令)及澳門資料統計體系(第62/96/M號法令)組成的法律框架規定,金管局具執行特定統計及研究的法定職能。
在2022年,金管局持續編製各項金融部門及對外部門統計,並以官方統計的法定地位對外發佈。這些統計資料不僅為政策制定和績效評估提供科學基礎,更對監測本地經濟形勢、總體貨幣金融穩定,以及金融業整體表現,發揮重要的促進作用。按統計公佈時間表的發佈時限,金管局透過其社交媒體帳戶、附設圖文包的新聞稿、官方互聯網頁,以及金管局刊物,秉持“定期、適時、公正”的原則對外發佈各項官方統計資料(表I.1)。
頻率 |
適時性* |
|
金融部門統計: |
||
貨幣及金融統計 |
月度 |
35日 |
物業按揭貸款統計 |
月度 |
42日 |
支付卡和移動支付統計 |
季度 |
38日 |
澳門綜合利率統計 |
季度 |
55日 |
中小企業信貸統計 |
半年度 |
43日 |
對外部門統計: |
||
外匯儲備數字及澳匯指數 |
月度 |
15日 |
國際性銀行業務統計 |
季度 |
48日 |
境外證券投資統計 |
半年度 |
5個月 |
國際收支平衡表統計 |
年度 |
8個月 |
附註:*參考期/日結束後至數據發佈的目標時差。
因應澳門於2022年1月1日起強制實施新的《財務報告準則》,當中引入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 9),要求信用機構以“預期信用損失模型”計量金融資產的減值。配合有關法定要求,金管局年內修訂了各項統計調查表的填報指引,主要對申報預期信用損失的會計準備金及不良類別資產作出相應的修改。同時,參照新的金融工具分類和計量方法,金管局於銀行業資產負債月度報表增加綜合收益表的填報要求,以收集相關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等數據,並將自2023年起採用。
隨着現代金融業的發展,金管局持續進行專項統計調查,以收集澳門金融機構的債券市場、財富管理、融資租賃、人民幣清算,以及綠色金融等業務的資料,為評估金融新業態提供客觀依據。此外,金管局完成調整澳匯指數貿易加權的研究,使有關指標能反映澳門特區的最新對外貿易結構狀況。
在2022年,金管局保持與其他政府部門在統計方面的合作,包括按既定時間表收集及編製各項金融數據,以配合編製澳門特區本地生產總值、對外直接投資、財政統計,以及支援政府刊物的出版等。此外,金管局積極參與對本地統計事務 — 特別是官方統計編製機關的工作計劃 — 提供具建設性意見的澳門特區政府統計諮詢委員會的工作。
為確保官方統計符合國際準則,並藉此提高澳門特區經濟及金融資料在國際社會的透明度,金管局於年內與國際組織保持緊密聯繫,參與多項統計協作項目。其中,金管局定期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國際清算銀行提交澳門特區最新的主要經濟及金融指標數據,分別載錄在上述國際組織的刊物及官方互聯網頁內(表I.2)。配合國際組織的最新倡議,金管局年內修訂部分金融穩健指標及制定一些新指標的編製方法,同時增加收集澳門銀行的金融衍生工具業務及債券發行的相關資料,具體包括首次發行債券持有者的國別資料及所屬部門分類。
統計項目 |
協調機構 |
直接投資協同調查 |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
證券投資協同調查 |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
金融穩健指標 |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
數據公佈通用系統提升版 |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
《國際金融統計》數據匯報 |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
地區性國際銀行業務統計 |
國際清算銀行 |
《保險及退休基金業公報》數據匯報 |
葡語國家/地區保險監管專員協會 |
《退休基金市場焦點》數據匯報 |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
金管局作為澳門特區具中央銀行職能的機構,持續開展與特區貨幣金融穩定及金融發展相關的科學研究,為政策制定及風險監察奠下基礎。在2022年內,金管局分別完成了多項具重要政策意義的研究工作,包括主要央行收緊貨幣政策對澳門的影響、澳門銀行業的流動性風險與技術效率,以及疫情對澳門特區國際收支平衡的影響等。
金管局持續出版《澳門金融研究季報》雙語季刊,並分別於2022年一月及七月出版的刊物內發佈了《貨幣與金融穩定評估報告》,作為金管當局密切監察本地貨幣金融體系整體穩定情況的常規舉措。同時,《澳門金融研究季報》定期刊載了根據統計調查所得資料編撰的統計分析報告,包括跨境資金流動、按揭貸款、中小企業信貸、支付卡和移動支付業務、國際性銀行業務及現代金融業務等統計分析報告。相關報告既加強了公眾對澳門經濟、金融市場狀況及金管局工作的了解,更回應了投資者、學術機構、國際組織、評級機構、特區經貿夥伴官方機構和海內外媒體的相關需求。
金管局持續支援國際組織對澳門特區進行的宏觀監察工作。年內,金管局協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視頻會議形式,對澳門特區進行第四次的第四條款磋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專家小組通過官方統計分析,與政府官員、學者、經濟研究員、金融機構管理層,以及主要私人企業等進行視頻會議,對特區的經濟和金融體系作出了綜合的評估。其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發佈的代表團人員報告,對特區政府在經濟風險、宏觀經濟政策、金融穩定、財政規劃以及經濟多元化等重要範疇的工作表示肯定,並提出了務實的建議。同時,金管局支援包括穆迪及惠譽等國際評級機構,對特區經濟表現和信貸狀況進行常規性的評估。
在2022年,金管局與統計暨普查局合作舉辦了面向大專院校相關專業院系學生的官方統計專題講座,並作互動交流,藉此加深大專院校學生對官方統計的認識。通過舉辦有關活動,主辦機構加深了高等院校學生對官方統計機關運作和澳門經濟及金融統計指標的了解,提供獲取本地經濟及金融市場資訊的途徑,為其學習乃至未來投身相關行業做好準備。
一如既往,金管局按設定的服務承諾,如期發佈各項官方統計數據及出版刊物;以及回應公眾對金管局編製的官方統計、澳門特區的經濟資料及填報相關統計調查要求的查詢。
3.1.7 紀念幣的發行
於2022年,金管局推出農曆年虎年紀念幣,該套紀念幣為自2020年發行的農曆年紀念硬幣系列的第三套,由金管局委託以精巧工藝及創新設計馳名國際的新加坡造幣廠負責鑄造。秉承已發行系列的特色,是次發行的虎年紀念幣包括0.5安士精裝金幣、1安士及5安士精裝銀幣。上述3款紀念幣的設計相若,其中精裝金幣外圍以水晶點綴,5安士精裝銀幣則鑲嵌一顆水晶。虎年紀念幣正面刻有一頭威風凜凜的猛虎,加上富有設計感的葡萄牙瓷磚圖案組合而成,背面圖案為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的聖老楞佐堂。
3.2 對外交流與合作
在2022年,金管局循兩大方向推動對外交流合作:一是深化與中國內地,尤其是大灣區兄弟城市的合作;二是拓展及鞏固與葡語國家及國際組織的聯繫。相關工作旨在提升澳門的對外金融交往及開拓合作空間,促進金融產業的長遠發展。年內,金管局組織及參與的對外交流活動概述如下:
1月,金管局線上參與在香港舉辦的第十五屆亞洲金融論壇,共同探討環球經濟前景、資產及財富管理、保險、風險管理、金融科技,以及綠色金融等議題。
3月,金管局線上參與由巴塞爾委員會、國際清算銀行金融穩定學院,以及東亞及太平洋地區中央銀行行長級會議組織共同舉辦的第十六屆亞太區銀行監管高層虛擬會議,就金融穩定和銀行監管方面的重要議題進行討論及交流。
5月,金管局線上參與了第二十一屆年度金融政策挑戰國際研討會,會議是由世界銀行集團、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美國聯邦儲備理事會合辦。議題涵蓋如何建立更具彈性的金融體系,以在不斷變化的宏觀經濟形勢下應對新的監管挑戰,包括從疫情的打擊下持續復原、金融服務數字化,以及與氣候相關的金融風險。
9月,金管局與深合區金融發展局共同組織澳門銀行業界代表前往深合區考察,並參加由深合區金融發展局主辦的“2022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銀行業跨境合作研討會",加強澳門銀行業界與深合區同業的聯繫協作,探索跨境金融合作新方向。
同月,深合區執行委員會聶新平副主任率團來訪,商討澳琴在跨境金融方面的創新合作和發展,推動澳門金融機構在深合區展業。
同月,金管局參與了第七屆中國─東盟保險合作與發展論壇,論壇圍繞“構建東盟保險共同體,推動RCEP高質量實施”的主題展開研討交流。
同月,金管局應佛得角銀行的邀請,線上參與第十二屆葡語國家中央銀行統計會議,與葡語國家中央銀行代表就央行機構統計部門的主要變化或發展、統計電子化等議題,進行交流和討論。
12月,中國人民銀行與金管局以信函形式續簽了《貨幣互換協議》,為澳門金融市場提供人民幣流動性備用支持,促進澳門金融穩定及澳門人民幣業務的穩健發展。
3.3 內部組織及管理
3.3.1 人力資源
截至2022年底,僱員人數為251人,較2021年減少1人。年內有9名助理技術員入職,有4名人員退休及5名人員離職;有1名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調任至其他公共部門。人員晉升方面,有1名主管人員獲委任為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2名副總監獲委任為總監以及4名技術員獲委任為副總監。
全體251名僱員中共有235名具有高等專科學位以上學歷,當中33.5%更具有國際認可專業資格,諸如:資深特許公認會計師(FCCA)、特許公認會計師(ACCA)、註冊會計師(CPA)、精算師(FSA)、澳大利亞及新西蘭保險與金融學會高級會員(ANZIIF(Fellow))、壽險管理師(FLMI)、特許金融分析師(CFA)、認可財務策劃師(CFP®)、金融風險管理師(FRM)、公認反洗錢師(CAMS)、註冊資訊系統審計師(CISA)、認證財務顧問師(RFC)、管理會計師(CMA)及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CIA)。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
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5 |
5 |
5 |
部門主管及顧問 |
18 |
18 |
20 |
技術員 |
103 |
100 |
95 |
助理技術員 |
109 |
105 |
110 |
文員 |
14 |
13 |
11 |
庶務員 |
12 |
11 |
10 |
總僱員人數 |
261 |
252 |
251 |
附註:*期末數字。
3.3.2 培訓及出席會議
為提高員工的專業知識及技能,金管局於2022年組織了多項培訓活動,總計共有309人次參與各類培訓及會議,主要集中在銀行及保險監察、資訊科技、會計及法律,以及其他與金管局職能有關的領域,具體概括於表I.4。
項目 |
會議、研討會及 |
培訓活動 |
總數 |
銀行及保險監察 |
56 |
139 |
195 |
資訊科技 |
0 |
17 |
17 |
會計 |
0 |
40 |
40 |
法律 |
0 |
6 |
6 |
其他 |
4 |
47 |
51 |
總數 |
60 |
249 |
309 |
3.3.3 內部及獨立審計
作為金管局內部的獨立審計單位,內部審計處(內審處)獨立及客觀地評估金管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管治程序的執行成效,以確保金管局的資源和資產得到適當運用和維護。
於2022年,內審處除了審核金管局的財務狀況,並對各種職能執行業務審查,以及為金管局各部門提供內部監控措施的諮詢意見。有關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合規方面,內審處就金管局對其代理銀行和交易對手實施的盡職調查程序提供建議。
考慮到風險的複雜多變,以及金管局對關鍵風險的實時評估有着更迫切的需求,內審處繼續採用以風險為本的審計方法,以加強內部審計在關鍵領域的效率及成效,並確保薄弱環節得到及時關注,以進行即時跟進與改善。
4. 年度帳目
4.1 資產負債表分析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金管局的財務狀況概述於表I.5。資產和負債分別按年減少1.2%及1.7%,而資本儲備則錄得1.2%的增幅。
(百萬澳門元) |
項目 |
附註 |
31.12.2022 |
組合比率 |
31.12.2021 |
組合比率 |
變動數值 |
|
(1) |
% |
(2) |
% |
(1) - (2) |
% |
||
總資產 |
221,773.0 |
100.0 |
224,358.6 |
100.0 |
-2,585.6 |
-1.2 |
|
外匯儲備 |
208,567.2 |
214,169.6 |
-5,602.4 |
-2.6 |
|||
銀行結存1 |
4.2.1 |
157,020.9 |
70.8 |
149,858.7 |
66.8 |
7,162.2 |
4.8 |
債券 |
4.2.2 |
51,539.2 |
23.2 |
64,310.9 |
28.7 |
-12,771.7 |
-19.9 |
其他外匯儲備 |
7.1 |
0.0 2 |
0.0 |
0.0 |
7.1 |
.. |
|
本地區信貸及其他項目 |
11,423.0 |
9,810.2 |
1,612.8 |
16.4 |
|||
澳門特區硬幣 |
242.5 |
0.1 |
233.0 |
0.1 |
9.5 |
4.1 |
|
指定款項投資1 |
4.2.3 |
11,005.6 |
5.0 |
9,400.2 |
4.1 |
1,605.4 |
17.1 |
債券及財務參與 |
4.2.4 |
46.1 |
0.0 2 |
50.0 |
0.0 2 |
-3.9 |
-7.8 |
其他資產 |
128.8 |
0.1 |
127.0 |
0.1 |
1.8 |
1.4 |
|
其他資產1 |
4.2.5 |
1,782.8 |
0.8 |
378.8 |
0.2 |
1,404.0 |
370.6 |
總負債 |
179,341.8 |
100.0 |
182,582.0 |
100.0 |
-3,240.2 |
-1.8 |
|
澳門元負債 |
178,398.5 |
181,556.7 |
-3,158.2 |
-1.7 |
|||
金融體系結存 |
4.3.1 |
92,849.6 |
51.8 |
87,772.3 |
48.1 |
5,077.3 |
5.8 |
負債證明書 |
4.3.2 |
22,969.3 |
12.8 |
22,714.0 |
12.4 |
255.3 |
1.1 |
金融票據3 |
4.3.3 |
50,631.8 |
28.2 |
60,886.1 |
33.4 |
-10,254.3 |
-16.8 |
特別負債 |
4.3.4 |
10,990.9 |
6.1 |
9,392.1 |
5.1 |
1,598.8 |
17.0 |
其他負債 |
4.3.5 |
956.9 |
0.6 |
792.2 |
0.4 |
164.7 |
20.8 |
其他負債 |
943.3 |
0.5 |
1,025.3 |
0.6 |
-82.0 |
-8.0 |
|
資產淨值 |
42,431.2 |
41,776.6 |
654.6 |
1.6 |
|||
資本儲備 |
42,431.2 |
100.0 |
41,776.6 |
100.0 |
654.6 |
1.6 |
|
資本滾存 |
4.4.1 |
35,447.6 |
83.5 |
35,767.3 |
85.6 |
-319.7 |
-0.9 |
一般儲備金 |
4.4.2 |
5,329.0 |
12.6 |
5,329.0 |
12.8 |
0.0 |
0.0 |
本年度盈餘 |
4.5 |
1,654.6 |
3.9 |
680.3 |
1.6 |
974.3 |
143.2 |
4.2 資產變動概況
4.2.1 銀行結存
截至2022年底,銀行結存達1,570億澳門元,按年增加4.8%,主要是外幣定期存款,幣種以港元及美元為主,分別佔71.3%及28.4%。
(百萬澳門元) |
項目 |
31.12.2022 |
組合比率 |
31.12.2021 |
組合比率 |
變動數值 |
|
(1) |
% |
(2) |
% |
(1) - (2) |
% |
|
銀行結存1 |
157,020.9 |
100.0 |
149,858.7 |
100.0 |
7,162.2 |
4.8 |
外幣部分 |
||||||
活期及往來存款 |
51.3 |
0.0 2 |
27.1 |
0.0 2 |
24.2 |
89.3 |
定期存款 |
156,969.6 |
100.0 |
149,831.6 |
100.0 |
7,138.0 |
4.8 |
4.2.2 債券
債券分為以公允價值計入損益及以攤餘成本計量,幣種以美元及港元為主。截至2022年底,債券結餘為515億澳門元,按年減少19.9%。
(百萬澳門元) |
項目 |
31.12.2022 |
組合比率 |
31.12.2021 |
組合比率 |
變動數值 |
|
(1) |
% |
(2) |
% |
(1) - (2) |
% |
|
債券 |
51,539.2 |
100.0 |
64,310.9 |
100.0 |
-12,771.7 |
-19.9 |
以公允價值計入損益 |
35,745.0 |
69.4 |
64,310.9 |
100.0 |
-28,565.9 |
-44.4 |
以攤餘成本計量* |
15,794.2 |
30.6 |
0.0 |
0.0 |
15,794.2 |
.. |
4.2.3 指定款項投資
指定款項投資包括2021財政年度的中央帳戶財政結餘,以及為澳門特區政府收取的年度博彩特別稅所組成的臨時投資組合。臨時投資組合中的相關資金,經立法會審議2021年度中央帳戶結餘後,將轉移至財政儲備。截至2022年底,指定款項投資結餘為110億澳門元。
4.2.4 債券及財務參與
為配合特區政府推動澳門債券市場及後續資本市場業務的發展,金管局於2021年設立全資附屬子公司澳門中央證券託管結算一人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底的債券及財務參與為金管局對該公司的注資成本及減值撥備。
4.2.5 其他資產
其他資產主要為定期存款及債券的應收利息。由於年內應收利息上升,截至2022年底的其他資產按年大增370.6%,至18億澳門元。
(百萬澳門元) |
項目 |
31.12.2022 |
組合比率 |
31.12.2021 |
組合比率 |
變動數值 |
|
(1) |
% |
(2) |
% |
(1) - (2) |
% |
|
其他資產 |
1,782.8 |
100.0 |
378.8 |
100.0 |
1,404.0 |
370.6 |
固定資產 |
121.8 |
6.8 |
110.8 |
29.3 |
11.0 |
9.9 |
預支費用 |
5.5 |
0.3 |
3.5 |
0.9 |
2.0 |
57.1 |
應收收益1 |
1,554.5 |
87.2 |
260.1 |
68.7 |
1,294.4 |
497.7 |
其他2 |
101.0 |
5.7 |
4.4 |
1.1 |
96.6 |
2,195.5 |
4.3 負債變動概況
4.3.1 金融體系結存
金融體系結存主要包括澳門特區政府存放於金管局的往來存款及專用款項,以及澳門金融機構的清償帳戶存款。截至2022年底,金融體系結存餘額為928億澳門元,按年增加5.8%。
(百萬澳門元) |
項目 |
31.12.2022 |
組合比率 |
31.12.2021 |
組合比率 |
變動數值 |
|
(1) |
% |
(2) |
% |
(1) - (2) |
% |
|
金融體系結存 |
92,849.6 |
100.0 |
87,772.3 |
100.0 |
5,077.3 |
5.8 |
金融機構 |
38,641.0 |
41.6 |
33,560.0 |
38.2 |
5,081.0 |
15.1 |
特區政府 |
54,200.4 |
58.4 |
54,200.5 |
61.8 |
-0.1 |
0.0* |
其他實體 |
8.2 |
0.0 * |
11.8 |
0.0 * |
-3.6 |
-30.5 |
附註:* 數字小於採用單位整數。
4.3.2 負債證明書
此項目為兩家發鈔銀行因承擔發行澳門流通紙幣的責任而須向金管局交付等值的港元,作為發鈔的法定儲備,而金管局就發鈔銀行交付的港元發出(無息)負債證明書。截至2022年底,負債證明書結餘為230億澳門元,按年增加1.1%。
4.3.3 金融票據
此項目為金管局向澳門金融機構發行的澳門元金融票據,以吸納澳門金融體系過剩的流動資金。金融票據結餘按年減少16.8%,至2022年底的506億澳門元。
4.3.4 特別負債
特別負債為與指定款項投資(4.2.3)相對應的負債部分。截至2022年底,特別負債總額為110億澳門元,佔總負債的6.1%,按年增加17.0%,與指定款項投資的增幅相若。
4.3.5 其他負債
其他負債主要為對其他政府機構的應付款項以及對第三方的應付帳款。截至2022年底,其他負債總額約為10億澳門元,按年增加20.8%,主要由於金管局與存款保障基金的往來帳戶款項增加所致。
4.4 資本儲備變動概況
4.4.1 資本滾存
資本滾存包含金管局始創資本以及歷年結餘。
4.4.2 一般儲備金
一般儲備金於2022年底的結餘為53億澳門元,反映金管局繼續實施審慎管理政策,建立合理的儲備水平。除回應波動起伏的國際金融市場外,有關儲備亦可防範因不可預計的市場動盪而誘發的財務損失。
4.5 本年度盈餘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金管局本年度盈餘為17億澳門元,按年增加143.2%,詳細項目概述於表I.10。
(百萬澳門元) |
項目 |
附註 |
31.12.2022 |
31.12.2021 |
變動數值 |
|
(1) |
(2) |
(1) - (2) |
% |
||
總收益 | 3,880.0 | 2,085.6 | 1,794.4 | 86.0 | |
投資收益 | 3,627.4 | 1,750.4 | 1,877.0 | 107.2 | |
存款利息收入* | 4.5.1 | 2,510.6 | 481.0 | 2,029.6 | 422.0 |
債券投資收入 | 4.5.2 | 844.3 | 624.6 | 219.7 | 35.2 |
外匯收入 | 4.5.3 | 272.5 | 644.8 | -372.3 | -57.7 |
其他收益 | 4.5.4 | 252.6 | 335.2 | -82.6 | -24.6 |
總開支 | 2,225.4 | 1,405.3 | 820.1 | 58.4 | |
投資開支 | 1,645.5 | 525.9 | 1,119.6 | 212.9 | |
存款利息及佣金開支* | 4.5.1 | 763.4 | 119.0 | 644.4 | 541.5 |
債券投資損失 | 4.5.2 | 825.7 | 362.2 | 463.5 | 128.0 |
外匯損失 | 4.5.3 | 56.4 | 44.7 | 11.7 | 26.2 |
行政開支 | 4.5.5 | 533.3 | 871.8 | -338.5 | -38.8 |
其他開支 | 4.5.6 | 46.6 | 7.6 | 39.0 | 513.2 |
本年度盈餘 | 1,654.6 | 680.3 | 974.3 | 143.2 |
附註:*金額包括按《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 - 金融工具》規定所設立的預期信用損失準備金額。
4.5.1 存款利息
年內,美國聯邦儲備局收緊貨幣政策以抑制通脹,使美元及港元息率抬升,存款利息收入因而增加,惟金融票據利息開支同時上升。在扣除相關開支後,外匯儲備的存款利息淨收益遂較2021年上升382.7% ,至17億澳門元。
(百萬澳門元) |
項目 |
31.12.2022 |
31.12.2021 |
變動數值 |
|
(1) |
(2) |
(1) - (2) |
% |
|
存款利息淨收益 | 1,747.2 | 362.0 | 1,385.2 | 382.7 |
存款利息收入 | 2,510.6 | 481.0 | 2,029.6 | 422.0 |
定期存款 | 2,509.4 | 476.2 | 2,033.2 | 427.0 |
活期存款 | 1.2 | 0.02 | 1.2 | .. |
預期信用損失準備回撥1 | 0.0 | 4.8 | -4.8 | -100.0 |
存款利息及佣金開支 | 763.4 | 119.0 | 644.4 | 541.5 |
金融票據及銀行結算戶 利息支出 | 750.6 | 107.5 | 643.1 | 598.2 |
費用及佣金開支 | 4.6 | 7.0 | -2.4 | -34.3 |
預期信用損失準備 | 8.2 | 4.5 | 3.7 | 82.2 |
4.5.2 債券投資
主要中央銀行於2022年收緊貨幣政策導致市場利率飆升,不利債券價格。年內,債券組合透過主動降低持倉及利用期貨作對沖,以減低利率上行風險的影響。儘管債息收入的增加被重估減值所抵銷,在計入對沖收益後,債券組合仍錄得輕微帳面盈利。
(百萬澳門元) |
項目 |
31.12.2022 |
31.12.2021 |
變動數值 |
|
(1) |
(2) |
(1) - (2) |
% |
|
債券投資淨收益 | 18.6 | 262.4 | -243.8 | -92.9 |
債券投資收入 | 844.3 | 624.6 | 219.7 | 35.2 |
利息收入 | 678.5 | 466.7 | 211.8 | 45.4 |
投資出售收入 | 158.7 | 145.9 | 12.8 | 8.8 |
重估收入 | 7.1 | 12.0 | -4.9 | -40.8 |
債券投資損失 | 825.7 | 362.2 | 463.5 | 128.0 |
投資出售損失 | 36.4 | 4.6 | 31.8 | 691.3 |
重估損失 | 789.3 | 357.6 | 431.7 | 120.7 |
4.5.3 外匯
外匯市場方面,金管局年內多次於港元靠近弱方兌換保證水平時沽出美元以鎖定收益,外匯儲備因而錄得2億澳門元外匯淨收益。
(百萬澳門元) |
項目 |
31.12.2022 |
31.12.2021 |
變動數值 |
|
(1) |
(2) |
(1) - (2) |
% |
|
外匯淨收益/損失 | 216.1 | 600.1 | -384.0 | -64.0 |
外匯收入 | 272.5 | 644.8 | -372.3 | -57.7 |
貨幣掉期收入 | 16.6 | 0.0 | 16.6 | .. |
重估收入 | 255.9 | 644.8 | -388.9 | -60.3 |
外匯損失 | 56.4 | 44.7 | 11.7 | 26.2 |
貨幣掉期損失 | 56.1 | 44.5 | 11.6 | 26.1 |
重估損失 | 0.3 | 0.2 | 0.1 | 50.0 |
附註:..不適用。
4.5.4 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主要由行政收入、發行紀念幣收益,以及其他非營運收入所組成。當中,行政收入包括為特區政府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財務管理費、就違法行為科處的罰款,以及向澳門金融實體收取的牌照和註冊費等。2022年度的其他收入為3億澳門元,較2021年度減少了24.6%。
(百萬澳門元) |
項目 |
31.12.2022 |
31.12.2021 |
變動數值 |
|
(1) |
(2) |
(1) - (2) |
% |
|
其他收益 | 252.6 | 335.2 | -82.6 | -24.6 |
行政收入 | 243.1 | 323.2 | -80.1 | -24.8 |
發行紀念幣收益 | 6.8 | 11.4 | -4.6 | -40.4 |
其他非營運收入 | 2.7 | 0.6 | 2.1 | 350.0 |
4.5.5 行政開支
行政開支主要由人事費用、第三者供應的物品、第三者提供的服務,以及固定資產折舊攤分等費用組成。2022年度的行政開支為5億澳門元,較2021年度減少38.8%,主要由於第三者提供的服務中,支付予發鈔銀行的紙幣發行費用減少所致。
(百萬澳門元) |
項目 |
31.12.2022 |
31.12.2021 |
變動數值 |
|
(1) |
(2) |
(1) - (2) |
% |
|
行政開支 | 533.3 | 871.8 | -338.5 | -38.8 |
人事費用 | 276.0 | 349.1 | -73.1 | -20.9 |
第三者供應的物品 | 4.3 | 4.0 | 0.3 | 7.5 |
第三者提供的服務 | 222.3 | 497.9 | -275.6 | -55.4 |
固定資產折舊攤分 | 27.5 | 20.8 | 6.7 | 32.2 |
雜項 | 3.2 | 0.0 | 3.2 | .. |
附註:..不適用。
4.5.6 其他開支
其他開支主要是為落實遵守發行貨幣須有相應對外資產作保證的規定而對已發行紀念幣的面值所作的一次性負債記帳,金額為4千萬澳門元;其餘為應收罰款的減值撥備,和向專業協會及組織等繳交的會費。
4.6 盈餘轉移及分配
根據上述年度財務結果,並按照3月11日頒佈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及第19/2022號法律《2023年財政年度預算案》中已登錄與澳門特區政府盈利的共同分享,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將金額為1,654,648,371.35澳門元的2022年度盈餘淨額作如下轉移及分配:
——將金額為1,654,648,371.35澳門元轉移至會計科目“712——累積盈餘”;及
——從“712——累積盈餘”中撥予澳門特區政府1,000,000,000.00澳門元。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於澳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李可欣
黃立峰
劉杏娟
關美平
5. 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關於2022年度財務報告書的意見
監察委員會行使3月11日第14/96/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六款規定的職權,對澳門金融管理局在2022年度開展的業務管理工作進行監察。
有關的監察工作主要是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每月按時送交的財務報告和行政管理委員會所給予的合作而進行的。
經分析2022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計算表後,得出以下結論:
1. 主要會計帳目的數值及演變如下(以百萬澳門元計):
項目 |
31.12.2022 |
31.12.2021 |
變動 (%) |
總資產 |
221,773.0 |
224,358.6 |
-1.2 |
外匯儲備 |
208,567.2 |
214,169.6 |
-2.6 |
指定款項投資* |
11,005.6 |
9,400.2 |
17.1 |
資本儲備 |
42,431.2 |
41,776.6 |
1.6 |
總收益 |
3,880.0 |
2,085.6 |
86.0 |
總開支 |
2,225.4 |
1,405.3 |
58.4 |
本年度盈餘 |
1,654.6 |
680.3 |
143.2 |
2. 2022年度外匯儲備錄得2.6%的跌幅,而總資產也下跌了1.2%,主要是由於債券資產下跌所致。本局所持的債券分為以公允價值計入損益及以攤餘成本計量,幣種以美元及港元為主。截至2022年底,債券結餘為515億澳門元,按年減少19.9%。
3. 2022年度的淨盈餘為17億澳門元,較去年增加10億澳門元。其中,2022年的總收益較2021年上升86.0%,主要由於存款利息收入及債券投資收入的增加(分別增加20億澳門元及2億澳門元),抵銷了匯兌重估收入的減少(即4億澳門元)。總開支方面,由於主要中央銀行於2022年收緊貨幣政策以抑制通脹,市場利率飆升,導致存款利息開支及債券重估損失較往年增加,故2022年度總開支錄得58.4%的升幅。
4. 現金流量(包括淨盈餘、準備金、攤銷及折舊)達17億澳門元,佔全年總收益的43.7%。
5. 基本保障比率(外匯儲備扣除一年期以下外幣負債後與澳門元負債的比例)為124.6%,較法定的90%最低限額為高。
基於以上所述,監察委員會根據3月11日第14/96/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六款e項的規定,於2023年3月23日舉行的,以及因2023年5月15日關於一些調整的通知而於2023年5月18日舉行的會議上議決如下:
a)澳門金融管理局能適當及如期地提交所需的資料及會計帳目;
b)認同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計算表均能清楚闡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資產及財務狀況,亦明確地展示澳門元負債及外匯儲備的組合;
c)對2022年呈交的帳目顯示出澳門金融管理局過去一年所作出的努力;
d)鑒於澳門金融管理局2022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書與現實相符,故特予通過;
e)提請金融管理局在當前世界金融形勢複雜多變的情況下,高度關注風險,並保持充足合理的外匯儲備。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於澳門
主席:歐安利
委員:林品莊
鄭志強
事項:公佈澳門金融管理局認為合資格的實體名單及成績等級以免除保險中介人考試
根據經第27/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須於每年六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該局認為合資格的實體名單,以及由該局訂定的成績等級,以免除為取得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許可所要求的考試;
1. 因此,澳門金融管理局規定,為免除給予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許可所要求的考試,投考人須提交由以下實體發出符合以下成績等級的證書:
A. 以下者適用於“試卷I:保險原理及實務”、“試卷II:一般保險”、“試卷III:人壽保險”的考試:
——英國特許保險學院資深院士(FCII);
——英國特許保險學院院士(ACII);
——澳大利亞及新西蘭保險與金融學會資深聯盟會員或會士[ANZIIF(Senior Associate)CIP或ANZIIF(Fellow)CIP];
——美國壽險管理學會會士(FLMI);
——特許壽險承保人(CLU);
——美國特許財產保險學會會士(CPCU);
——英國精算師協會會員(FIA/FFA);1
——澳洲精算師學會會員(FIAA);及
——美國精算師公會會員(FSA)。
B. 以下者適用於“試卷IV:退休基金”及“試卷V——投資相連長期保險”[“Investment-Linked Long Term Insurance”]的考試:
——特許壽險承保人(CLU),並須通過其中一張可供選擇的CLU資格考試試卷「HS328投資」;
——美國特許財務顧問(ChFC);
——認可財務策劃師(CFP);
——英國精算師協會會員(FIA/FFA);2
——澳洲精算師學會會員(FIAA);
——美國精算師公會會員(FSA);
——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之認證財務顧問師(IARFC-RFC);
——通過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基本課程考試”(FPE)或“文憑課程考試”(DPE)的證明;
——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從業員資格證書”或“高級從業員資格證書”或“金融市場專業文憑”;及
——特許金融分析師(CFA)專業資格第一級考試,成績為合格者。
2. 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認為合資格的其他學術或專業實體發出的證書亦可接受,但投考人必須獲得最高的成績等級。
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黃立峰
按照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保安司司長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懲教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多媒體創作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開考編號:2023/I03/AP/TS)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多媒體創作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1.2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多媒體創作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形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前),具有多媒體創作、視覺藝術、攝影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至七月四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規定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3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a)知識考試 = 50%;
b)甄選面試 = 30%;
c)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15.4 現行第7/2006號法律──《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
15.5 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15.6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7 八月六日第7/90/M號法律《出版法》;
15.8 一月二十八日第11/91/M號訓令核准的《出版登記規章》;
15.9 九月四日第8/89/M號法律《訂定視聽廣播業務之法律制度事宜》;
15.10 現行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15.11 澳門特別行政區組織及政治體制;
15.12 多媒體及平面設計知識;
15.13 製作及處理影像、圖像、動畫及視頻(包括前期和後期製作)的知識;
15.14 影音製作軟體的應用知識(包括:Photoshop、Illustrator、Indesign、Flash、Adobe Premiere、Aftereffects或其他後期製作的知識);
15.15 撰寫創作意念及實行方案;
15.16 電腦文書處理知識;
15.17 社會時事。
在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僅可參閱本開考通告考試範圍內所指之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或非文字的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的相關法例文本)。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電子設備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 黃家媛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霍浩基(職務主管)
顧問高級技術員 胡敏婷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家寶(職務主管)
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嘉梨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按照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保安司司長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懲教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四職階技術工人(電工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開考編號:2023/I04/AP/OQ)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電工範疇技術工人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1.2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包括:負責巡查、安裝、保存和維修電路和電氣設備;理解各種圖則、圖表或其他技術規格;安裝電動、發聲、發熱、冷凍、發光或動力的機器、器材、傳感器和設備;決定位置和安裝電氣配件,尤其是安裝配電板、斷路器和分流器、電錶、開關和插座;安排和固定導電體;適當地彎曲和固定金屬、塑膠或其他物料的通道和管道,以安放電線或電纜;接駁或使駁口絕緣以便得到所要求的電路;找出和確定裝置或運作的障礙,並在有需要時使用檢查和量度器;使用適合的工具,緊接、焊接、以任何方式維修或替換機組、部件或損壞的電線和作有關的安裝;當工作流程需要,可從事簡單的冷氣、供排水、泥水或木工工作;遵守所處理設施方面的法律規定。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二級別的18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形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6.1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
6.2 且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6.2.1 具有不少於30小時培訓時數的電工範疇專業資格,且具有不少於8年相關範疇的工作經驗;
6.2.2 具有不少於10年電工範疇的工作經驗。
(電工範疇專業資格——須透過完成由公共教育機構、公共部門或專門獲賦予所需資格的私人實體舉辦的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至七月四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d)本通告第6.2點所要求的工作經驗及/或專業資格證明文件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規定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c)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c)和d)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實踐考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a)知識考試 = 50%;
b)甄選面試 = 40%;
c)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實踐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5. 考試範圍
電氣裝置安裝及維修的操作技術,包括:
15.1 管道安裝:塑膠及金屬管道的安裝方法及技巧;
15.2 電路安裝:配電箱電路(漏電斷路器及過流斷路保護器)、照明電路(兩掣一燈、傳感器、時間掣)、插座電路、熱水爐電路;
15.3 故障診斷:三相電動機及控制箱,配電箱故障診斷;
15.4 控制電路:三相電動機直接起動、三相電動機正反轉起動運行電路。
投考人在考試期間,不得參閱任何資料或文件,以及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維修及保養處處長 吳郁旺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鄭冲榮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李國良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楊玉平
特級技術員 李梓揚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按消防局前第四職階消防員黃劍亮的配偶李寶儀的要求,領取該已故人員的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假期津貼、聖誕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現通知所有自認為有權收取上述津貼及補償的人士,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作出申請,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的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甲、校曆表
一、二零二三/二零二四學年由兩個學期組成,教育活動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至五日開始,並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至十二日期間結束。
二、上、下學期的開始及結束期間如下表所示:
上學期 | 下學期 | ||
開始 | 結束 | 開始 | 結束 |
九月一日至五日 | 二月六日 | 二月十九日 | 七月十日至十二日 |
三、學生校內外活動應理解為按學校年度所規劃的各項在校內或校外的活動,包括總測驗。
四、賦予公立學校的領導機關:
1. 決定教育活動的開始及結束日期,並最遲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前作出通知;
2. 在不影響學期時間的情況下,調整校曆表以配合學校的教育方案、教學計劃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
乙、教學活動中斷之期間
公立學校須按下列時段中斷學生校內外活動:
第一時段:十二月二十日至一月一日;
第二時段:二月七日至二月十六日。
丙、學生的評核期間
一、每學年有兩次評核,分別在上、下學期結束後進行。
二、每學期學生的評核成績表,應於下列時間派發:
1. 上學期的評核成績表於校長確認後,在下學期開課翌日起計的十個工作日內派發;
2. 下學期的評核成績表在校長確認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派發。
丁、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的校曆表與正規教育的校曆表相同。
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教育學士學位(數學)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教育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145-L13-9423F-18
課程的基本資料:
——澳門大學教育學院教育學士學位(數學)課程的現行課程名稱、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分別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以及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課程登記通告內。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第四次會議決議與華東師範大學就上述課程設立聯合培養計劃。
——華東師範大學(閔行校區)設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閔行區東川路500號。
——上述聯合培養計劃屬澳門大學教育學士學位(數學)課程的附加計劃;選擇參與有關計劃者必須為上述澳門大學課程或華東師範大學理學學士學位數學與應用數學專業課程的學生,並須符合兩大學所訂的其他報讀要求。
——不選擇參與聯合培養計劃的澳門大學學生,仍需按照澳門大學教育學士學位(數學)課程的學習計劃完成其學習。
——重新公佈上述澳門大學教育學院教育學士學位(數學)課程現行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並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而該課程的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習計劃載於附件三。上述各附件均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教育學士
二、學術領域:教育學
三、主修:教育(數學)
四、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及中文
六、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32學分。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教育學導論1 | 必修 | 135 | 3 |
課程與教學論(中學數學)1 | " | 135 | 3 |
線性代數I 1 | " | 135 | 3 |
線性代數II 1 | " | 135 | 3 |
微積分進階1 | " | 135 | 3 |
幾何學1 | " | 135 | 3 |
社群教育科目2 | " | 135 | 3 |
語言與技能科目2,3/自由選修科目3,4 | " | 540 | 12 |
通識教育科目2 | " | 135 | 3 |
自由選修科目4 | " | 135 | 3 |
第二學年 | |||
物理I 1 | 必修 | 135 | 3 |
教育社會學1 | " | 135 | 3 |
教育心理學1 | " | 135 | 3 |
學科教學法(中學數學)I 1 | " | 135 | 3 |
初等數學教學與研究1 | " | 135 | 3 |
多元微積分1 | " | 135 | 3 |
數學分析I 1 | " | 135 | 3 |
數學分析II 1 | " | 135 | 3 |
概率論1 | " | 135 | 3 |
應用統計1 | " | 135 | 3 |
語言與技能科目2,3/自由選修科目3,4 | " | 135 | 3 |
通識教育科目2 | " | 270 | 6 |
第三學年 | |||
特殊教育導論1 | 必修 | 135 | 3 |
教師倫理與教師專業發展1 | " | 135 | 3 |
學科教學法(中學數學)II 1 | " | 135 | 3 |
學習科技與中學數學教學1 | " | 135 | 3 |
常微分方程1 | " | 135 | 3 |
複分析1 | " | 135 | 3 |
抽象代數1 | " | 135 | 3 |
通識教育科目2 | " | 675 | 15 |
自由選修科目4 | " | 135 | 3 |
第四學年 | |||
學校諮商與輔導1 | 必修 | 135 | 3 |
教學實習1 | " | 1560** | 6 |
基礎數論1 | " | 135 | 3 |
自由選修科目4 | " | 135 | 3 |
總學分 | 132 |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 實習學時包括至少90學時的教學實踐。學生須按規定進行實習,而實習學時不得超過1560學時。
註:
1. 組成課程主修的學科單元/科目。本課程主修的學科單元/科目總學分為81學分。
2. 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3. 修讀“語言與技能科目”及“自由選修科目”的要求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4. 學生可選讀由所屬學院或該大學其他學術單位所提供的學科單元/科目作為“自由選修科目”。
一、本聯合培養計劃的基本資料:
——本聯合培養計劃屬澳門大學教育學士學位(數學)課程的附加計劃。
——選擇參與本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生,須按規定分別在澳門大學及華東師範大學修讀指定課程的學科單元/科目,而學習期間編排及要求由該兩大學予以訂定並公佈。
——在澳門大學學習期間的授課語言為英文及中文,在華東師範大學則以中文為主。
——完成上述計劃且符合其他畢業要求的學生,可分別獲得澳門大學所頒授之教育學士學位,以及華東師範大學所頒授之理學學士學位。
二、本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習計劃:
適用對象:本學習計劃適用於2019/2020學年起入讀澳門大學教育學士學位(數學)課程的澳門及香港學生。
完成計劃要求:學生須按學習計劃規定在澳門大學修讀教育學士學位(數學)課程的指定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至少69學分(為期至少兩年),以及在華東師範大學修讀理學學士學位數學與應用數學專業課程的指定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至少86學分(為期至少兩年)。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教育學導論 | 必修 | 135 | 3 |
課程與教學論(中學數學) | " | 135 | 3 |
教育社會學 | " | 135 | 3 |
特殊教育導論 | " | 135 | 3 |
教師倫理與教師專業發展 | " | 135 | 3 |
學校諮商與輔導 | " | 135 | 3 |
教學實習 | " | 1560** | 6 |
線性代數I | " | 135 | 3 |
線性代數II | " | 135 | 3 |
微積分進階 | " | 135 | 3 |
幾何學 | " | 135 | 3 |
實分析 | " | 135 | 3 |
基礎數論 | " | 135 | 3 |
社群教育科目1 | " | 150 | 3 |
語言與技能科目1,2/自由選修科目2,3 | " | 540 | 12 |
通識教育科目1 | " | 540 | 12 |
總學分 | 69 |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 實習學時包括至少90學時的教學實踐,學生須按規定進行實習,而實習學時不得超過1560學時。
註:
1. 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2. 修讀“語言與技能科目”及“自由選修科目”的要求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3. 學生可選讀由所屬學院或該大學其他學術單位所提供的學科單元/科目作為“自由選修科目”。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公共必修(英語類)1 | 必修 | 36 | 2 |
公共必修(體育類)1 | " | 72 | 2 |
勞動與創造 | " | 36 | 2 |
形勢與政策 | " | ─2 | 2 |
中國文化專題 | " | 36 | 2 |
大學物理B(一) | " | 54 | 3 |
大學物理B(二) | " | 54 | 3 |
大學物理實驗B | " | 36 | 1 |
數學分析I | " | 108 | 5 |
數學分析II | " | 108 | 5 |
概率統計初步 | " | 54 | 3 |
數學實驗與建模 | " | 72 | 3 |
代數學I | " | 72 | 3 |
數學分析III | " | 108 | 5 |
常微分方程 | " | 54 | 3 |
複分析 | " | 54 | 3 |
數學教學設計 | " | 36 | 2 |
教學技能訓練 | " | 36 | 2 |
數學文化與數學史 | " | 36 | 2 |
解題原理與數學競賽 | " | 36 | 2 |
數學教育與信息技術 | " | 54 | 2 |
信息化教學設計與實踐 | " | 18 | 1 |
高觀點下的中學數學 | " | 54 | 3 |
概率論與隨機過程 | " | 54 | 3 |
心理學 | " | 36 | 2 |
組合與運籌 | " | 72 | 3 |
偏微分方程 | " | 54 | 3 |
通識教育課程1 | " | 216 | 12 |
認知中國板塊(選修)1 | " | 36 | 2 |
總學分 | 86 |
註:
1. 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2. 以講座形式進行,學生需按規定參與講座以取得學分。
適用對象:本學習計劃適用於華東師範大學理學學士學位數學與應用數學專業課程的學生。
完成計劃要求:學生須按學習計劃規定在華東師範大學修讀理學學士學位數學與應用數學專業課程的指定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至少94學分(為期至少兩學年),以及在澳門大學修讀教育學士學位(數學)課程的指定學科單元/科目,取得至少71學分(為期至少兩學年)。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公共必修(計算機類)* | 必修 | 144 | 4 |
公共必修(英語類)* | " | 180 | 10 |
公共必修(體育類)* | " | 144 | 4 |
公共必修(思政類)* | " | 324 | 18 |
軍事理論 | " | 72 | 2 |
勞動與創造 | " | 36 | 2 |
大學語文 | " | 36 | 2 |
數學分析I | " | 108 | 5 |
高等代數I | " | 108 | 5 |
高等代數II | " | 108 | 5 |
解析幾何 | " | 72 | 3 |
數學分析II | " | 108 | 5 |
大學物理B(一) | " | 54 | 3 |
大學物理B(二) | " | 54 | 3 |
大學物理實驗B | " | 36 | 1 |
代數學I | " | 72 | 3 |
數學分析III | " | 108 | 5 |
常微分方程 | " | 54 | 3 |
概率統計初步 | " | 54 | 3 |
數學實驗與建模 | " | 72 | 3 |
教育學 | " | 36 | 2 |
實分析 | " | 72 | 3 |
總學分 | 94 |
* 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課程與教學論(中學數學) | 必修 | 135 | 3 |
教育社會學 | " | 135 | 3 |
教育心理學 | " | 135 | 3 |
學科教學法(中學數學)I | " | 135 | 3 |
初等數學教學與研究 | " | 135 | 3 |
特殊教育導論 | " | 135 | 3 |
教師倫理與教師專業發展 | " | 135 | 3 |
學科教學法(中學數學)II | " | 135 | 3 |
學習科技與中學數學教學 | " | 135 | 3 |
學校諮商與輔導 | " | 135 | 3 |
教學實習 | " | 1560** | 6 |
概率論 | " | 135 | 3 |
運籌學 | " | 135 | 3 |
複分析 | " | 135 | 3 |
偏微分方程 | " | 135 | 3 |
基礎數論 | " | 135 | 3 |
社群教育科目*** | " | 90 | 2 |
通識教育科目*** | " | 810 | 18 |
總學分 | 71 |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 實習學時包括至少90學時的教學實踐,學生須按規定進行實習,而實習學時不得超過1560學時。
*** 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刑事司法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T-A55-M44-0523A-19
課程的基本資料:
——澳門科技大學校董會執行委員會根據經第1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十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決議修改經第8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之刑事司法碩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法律,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科技大學經第8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知識範疇:法學
二、課程一般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45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三)如學生按課程的運作規章規定及格完成載於學習計劃的表一及表二的學科單元/科目,但其論文不在規定期限內獲通過,則只可取得結業證書。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犯罪學原理 | 必修 | 45 | 3 |
比較刑事司法 | " | 45 | 3 |
研究方法 | " | 45 | 3 |
讀書報告 | " | — | 2 |
學術專題項目 | " | — | 3 |
實習 | " | 120 | 2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刑法學 # | 選修 | 45 | 3 |
刑事訴訟法學 # | " | 45 | 3 |
刑事政策學 | " | 45 | 3 |
警察學 | " | 45 | 3 |
偵查學 | " | 45 | 3 |
刑事證據學 | " | 45 | 3 |
監獄學 | " | 45 | 3 |
犯罪心理學 | " | 45 | 3 |
犯罪被害人學 | " | 45 | 3 |
國際刑法 | " | 45 | 3 |
國際犯罪與跨國犯罪 | " | 45 | 3 |
專題(一) | " | 45 | 3 |
專題(二) | " | 45 | 3 |
# 學生如不具備法學專業學士或以上程度的學位,必須選讀“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論文 | 必修 | — | 8 |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45學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6學分;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21學分;表三的論文佔8學分。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分別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及五月十二日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文化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設施管理範疇)編制內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制定意見書和屬設施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報告,以便為決策提供依據;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以及就有關設施管理範疇政策和管理措施作出決定及實際管理操作;參加分析計劃或方案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和推行計劃的方法,配合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資料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包括建築項目工程的協調工作,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以確保項目質量及進度並跟進設施的維修和保養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前)具有設施管理、樓宇管理、機電工程、電機工程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至七月四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和c)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機構或組織認可之專業資格證明、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之告示板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4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4.5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4.6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4.7 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4.8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4.9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4.10 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14.11 第22/202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
14.12 與設施管理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
14.13 機電設備的設計、管理、工作原理的知識;
14.14 電子及消防報警系統的專業知識;
14.15 撰寫設施管理範疇的專業建議書、報告書及/或意見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文化遺產保護處處長 何卓鋒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君傑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文鋒
候補委員: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代廳長 鄧子敏
顧問高級技術員 崔國頴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根據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公共衛生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吳庭輝 | 14.6 |
黃子亮 | 15.4 |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共衛生學科主任醫生 林松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何玉賢醫生
公共衛生學科顧問醫生 梁亦好醫生
根據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眼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梁華昌 | 16.6 |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眼科顧問醫生 梁珍醫生
正選委員:眼科顧問醫生 毛進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楊樂旼醫生
根據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2023年2月22日和2023年4月18日會議之決議而進行的放射及影像學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朱海珊 | 74.7 |
馬林峰 | 77.0 |
楊貞勇 | 78.9 |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江瑞洲醫生 放射及影像學科
正選委員:謝學斌醫生 放射及影像學科
莫家寶醫生 放射及影像學科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婦產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陳綺珊 | 7.39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三年六月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婦產科主任醫生 唐蘊瑩
正選委員:婦產科顧問醫生 王錦詠
婦產科顧問醫生 王麗芝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放射及影像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心臟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臨床病理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設計連建造新城A區B5地段公共房屋。
5. 施工地點:位於新城A區B5地段。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是。
8. 承攬類型:總額承攬。
9. 施工期:最長總設計連施工期為1150(一千一百五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當中包括4(四)個工程節點:
(由競投者訂定:須參照招標方案前序第8條及第9條之說明)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除可前往上述地點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外,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公共建設局網頁(www.dsop.gov.mo)下載投標案卷副本。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1,500.00(壹仟伍佰澳門元)。
14.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27,180,000.00(貳仟柒佰壹拾捌萬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星期二),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1.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設計連建造新城A區B7地段公共房屋。
5. 施工地點:位於新城A區B7地段。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是。
8. 承攬類型:總額承攬。
9. 施工期:最長總設計連施工期為1250(一千二百五十) 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當中包括4(四)個工程節點: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 至12:45及14:30至17:00。
除可前往上述地點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外,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公共建設局網頁(www.dsop.gov.mo)下載投標案卷副本。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1,500.00(壹仟伍佰澳門元)。
14.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36,480,000.00(叁仟陸佰肆拾捌萬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星期四),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設計連建造新城A區B8地段公共房屋。
5. 施工地點:位於新城A區B8地段。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是。
8. 承攬類型:總額承攬。
9. 施工期:最長總設計連施工期為1250(一千二百五十) 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當中包括4(四)個工程節點:
(由競投者訂定:須參照招標方案前序第8條及第9條之說明)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除可前往上述地點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 外,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公共建設局網頁(www.dsop.gov.mo)下載投標案卷副本。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1,500.00(壹仟伍佰澳門元)。
14.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41,200,000.00(肆仟壹佰貳拾萬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 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星期二),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設計連建造新城A區B11地段公共房屋。
5. 施工地點:位於新城A區B11地段。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是。
8. 承攬類型:總額承攬。
9. 施工期:最長總設計連施工期為1150(一千一百五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當中包括4(四)個工程節點:
(由競投者訂定:須參照招標方案前序第8條及第9條之說明)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除可前往上述地點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外,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公共建設局網頁(www.dsop.gov.mo)下載投標案卷副本。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1,500.00(壹仟伍佰澳門元)。
14.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二), 下午五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20,440,000.00(貳仟零肆拾肆萬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設計連建造新城A區B12地段公共房屋。
5. 施工地點:位於新城A區B12地段。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是。
8. 承攬類型:總額承攬。
9. 施工期:最長總設計連施工期為1150(一千一百五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當中包括4(四)個工程節點:
(由競投者訂定:須參照招標方案前序第8條及第9條之說明)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除可前往上述地點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外,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公共建設局網頁(www.dsop.gov.mo)下載投標案卷副本。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1,500.00(壹仟伍佰澳門元)。
14.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星期四), 下午五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21,880,000.00(貳仟壹佰捌拾捌萬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星期五),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事及水務局局長根據經第12/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第九十條b)項,以及經第30/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告示。
在內港各碼頭停靠的漁船,須遵守本告示的規定。
第1/2022號告示關於內港錨地停泊漁船的應遵規則,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內港各碼頭停靠的漁船,但本告示另有規定除外。
除遵守第1/2022號告示的申報規定外,漁船的船舶所有人應在擬停靠於內港各碼頭前向海事及水務局申報。
在內港各碼頭停靠的漁船,應遵守第3/2022號告示第十三條的規定。
經評估航行及船舶安全後,海事及水務局可豁免漁船遵守本告示中的若干規定。
按照經第12/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海事活動規章》第九十條b)項及第一百三十一條e)項的規定,違反本告示規定者可被科處澳門元500.00元至10,000.00元之罰款。
本告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1. 判給實體:運輸工務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交通事務局。
3. 招標名稱:供應及安裝四橋及週邊匝道交通監測系統。
4. 標的:為交通事務局供應及安裝四橋及週邊匝道交通監測系統。
5. 投標書的有效期:自開標之日起計90(九十)日期間,可根據招標方案的規定延期。
6. 底價:不設底價。
7. 工作期:最長為270(二百七十)日。
8. 臨時擔保:$360,000.00(澳門元叁拾陸萬圓正),投標者須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9. 確定擔保:判給總價金的8%(百分之八),獲判給者須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投標者資格:
1)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並從事與招標項目相關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從事上款所述業務的公司;
3)不接納投標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競投。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6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3年9月18日(星期一)中午12時。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對外辦公,則交標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2.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5樓多功能廳。
日期及時間:2023年9月19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投標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以便向開標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及/或對其所提交的投標書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3. 查閱卷宗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查閱卷宗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6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取得卷宗副本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
時間:自本招標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當日起至開標的日期及時刻止的辦公時間內。
價格:每份為$200.00(澳門元貳佰圓正)。
14. 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如下:
1)價格——佔50%;
2)技術特性——佔40%;
3)標書整體質量——佔10%。
15. 附加說明文件:
由刊登作澄清及補充說明文件的公告之日起至公開開標之日期及時刻止,投標者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了解有否上述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民航局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會議之決議如下: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以及經二月六日第9/95/M號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核准的《民航局章程》第七條g項及i項的規定,並行使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七日運輸暨工務政務司批示核准的《民航局行政委員會規章》第三條所授予的權力,民航局行政委員會決議:
一、授予民航局局長潘華健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購置日常工作所需的文書用具及消耗品;
(二)辦公所需的傢俱及設備的購置和保養,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肆萬元;
(三)有關工作人員的報酬和公幹開支的作出;
(四)屬持續執行合同開支的作出;
(五)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的作出,每次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壹萬伍仟元;
(六)緊急及不可拖延的開支的作出,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肆萬元。
二、民航局局長得轉授本決議所授予的權限。
三、本決議由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四、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由民航局局長潘華健在現授權範圍内作出的一切行爲,均予以追認。
五、廢止公佈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民航局《通告》中有關民航局行政委員會決議所作的授權。
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於民航局
局長 潘華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