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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理工大學陳敏樺法學士為該大學專責公證員。
二、當上款所指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大學陳雪玲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5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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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啓盈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中藥質量研究國家重點實驗室供應及安裝動物實驗科研儀器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簡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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