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還能力案第CV3-22-0004-CFI號 | 第3民事法庭 |
聲請人:高嶺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商業登記,法人住所位於澳門葡京路2-4號葡京酒店9樓。
被聲請人:卓華盛,成年,男性,已婚,持香港居民身份證,現居於Unit E, 11F, Court D, Tower 1, Dragons Range, 33 Lai Ping Road, ShaTin, N.T., Hong Kong。
仰眾知悉,茲根據2023年05月11日在本卷宗所作出之判決書,已宣告上指被聲請人正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態,故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第1款e)項之規定,指定債權人提出清償債權要求之期間為六十日。
已委任施麗君律師【職業住所位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7樓F室,聯絡電話:28788015及28788016】為無償還能力財產的管理人。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陳志榮
助理書記員 黃樹培
按照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行政公職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内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6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符合以下條件均可報考:
5.1 具有資訊(應用軟件開發)、計算機工程、資訊工程、電腦學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一般職程的職位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5.2 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
5.3 同時具有十四年與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務相稱的工作經驗。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至六月十二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26樓行政公職局收件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或可透過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本通告所要求的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
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且需載明任職機構、任職期間及所擔任的職務內容;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5 第7.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6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c)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7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8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9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c)和d)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8.3 如知識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14.2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及《網絡安全——事故預警、應對及通報規範》;
14.3 經第50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9/GM/96號批示《訂定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之活動之若干協調機制》;
14.4 特區政府電子政務發展策略與構建的方案;
14.5 運用資訊科技優化及推動政策實施的方案;
14.6 資訊應用開發範疇的專案管理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行政公職局副局長 吳惠嫻
正選委員:電子政務廳廳長 陳子健
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廳長 鮑志偉
候補委員:組織績效處處長 陳淑貞
組織運作處處長 陳俊賢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經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透過履歷分析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錄取九名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入讀二等助理員晉升培訓課程,現公佈晉升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成績 | |
1.º | 李玉瑩 | 91.260 |
2.º | 羅廣豪 | 83.055 |
3.º | 何佩華 | 82.740 |
4.º | 魏明暉 | 82.180 |
5.º | 周潤華 | 81.780 |
6.º | 李轉華 | 81.495 |
7.º | 李偉暉 | 80.160 |
8.º | 邱小冰 | 74.025 |
9.º | 岑慶龍 | 72.295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2023年6月1日至6月7日),或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任意上訴(2023年6月1日至6月14日)。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的批示核准)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海島公證署公證員 何嘉威
正選委員:登記及公證事務廳登記官 Tang Shu Qing
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經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透過履歷分析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錄取一名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入讀首席助理員晉升培訓課程,現公佈晉升培訓課程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最後成績分數 |
羅偉昌 | 80.460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2023年6月1日至6月7日),或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任意上訴(2023年6月1日至6月14日)。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的批示核准)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第一公證署公證員 梁潔歡
正選委員:登記及公證事務廳登記官 戚雪平
顧問高級技術員 岑翠貞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梁采怡
茲公佈,陳榮輝申請其配偶何翠慶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她曾為本署文康及公民教育廳文康社群處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市政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退休基金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財務投資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會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財務投資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會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財務投資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為擔任財務投資範疇高級技術員的職務,需具備英語知識。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前)具有金融/財務、投資、經濟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名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本會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新口岸填海區6K地段公共辦公大樓二樓退休基金會文書收發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只接受以現金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本會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10.1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10.2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0.3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機構或組織認可之專業資格證明、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3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新口岸填海區6K地段公共辦公大樓二樓退休基金會文書收發處,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退休基金會網頁http://www.fp.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綜合知識:
•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 現行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 現行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15.2 專業知識:
運用金融/財務/投資/經濟範疇之專業知識,以中文/葡文及英文答題以及撰寫分析建議及報告。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此外,投考人僅可使用不具有輸入計算程式功能的計算機。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何志良
正選委員: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處長 何佩芳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秦炳強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招景耀
一等高級技術員 施琼琼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3/2023號行政法規《印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二)項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本身的下列職權授予印務局副局長陳日鴻:
(一)領導及協調統籌及規劃廳,以及其下設的印刷處;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職權:
(1)批准其屬下人員享受年假;
(2)就其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3)審批其屬下人員合理或不合理解釋的缺勤;
(4)簽署並發出不需由本人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本人處理的文書。
二、對於現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五、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均予以追認。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就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為填補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編制內五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而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現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之批示,批准更改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主席:代廳長 梁仕仁;
正選委員:代廳長 陳祖榮;
處長 趙詠瑩;
候補委員:代處長 方秀萍及
一等高級技術員 鄔嘉希。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一、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主席根據《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提供超時工作之規章》第三條第一款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透過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的批示,授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李藻森、執行委員黃偉倫及執行委員黃善文,有關其所監督的附屬單位人員提供不超過法定上限之超時工作的批准權限。
二、上述獲授權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所有行為均被視為追認。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余雨生
一、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主席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九條第一款c)項、以及《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人員通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的批示,授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李藻森、執行委員黃偉倫及執行委員黃善文作出涉及其所監督的附屬單位人員的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享受年假及將年假轉移至翌年的申請;
(二)核准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二、上述獲授權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所有行為均被視為追認。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余雨生
一、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主席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或第二十三條,透過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的批示,作出授權如下:
(一)將下列權限授予投資居留及法律廳高級經理鄺君慧,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
(1)簽署致卷宗利害關係人或其被授權人的補交文件通知公函;
(2)批准提供該廳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或查閱該等文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3)批准出具並親自簽署該廳存檔文件有關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書面回覆卷宗利害關係人或其被授權人的諮詢,但僅以相關臨時居留許可申請審批的行政程序事宜為限;
(5)簽署屬該廳職權範圍內的文書,但以致各公共部門各級主管為限。
(二)將下列權限授予行政及人力資源處經理鄭幸捷,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簽署:
(1)有關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工作人員的聲明書;
(2)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3)有關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工作人員的證明書。
二、上述獲授權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所有行為均被視為追認。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余雨生
澳門元 |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財政儲備資產 | 565,182,520,586.51 | 其它負債 | 1,711,268,279.84 | |||
銀行結存 | 265,138,190,375.55 | |||||
債券 | 125,042,980,260.31 | |||||
外判投資 | 175,001,349,950.65 | 財政儲備資本 | 568,035,598,307.94 | |||
其他投資 | 0.00 | 基本儲備 | 152,058,186,600.00 | |||
超額儲備 | 404,424,427,514.19 | |||||
其他資產 | 4,564,346,001.27 | 本期盈餘 | 11,552,984,193.75 | |||
總計 | 569,746,866,587.78 | 總計 | 569,746,866,587.78 | |||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李可欣 黃立峰 劉杏娟 關美平 |
按照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協助技術人員執行職務,主要是收集和處理資料並作出分析以及製作報告及意見書;協助技術人員研究或構思各類計劃並跟進計劃的不同階段在公共機關及部門的執行情況,包括對收集所得的資料及數據進行統計及分析、文書接收、處理及存檔等工作、參與和協助編制建議書及報告書等。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三級別的2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9.2 若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者除外。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一百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一百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一百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4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及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法律知識: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現行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現行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
——第17/2022號行政法規《教育基金》。
——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佈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5.2 一般文化知識及社會知識。
15.3 草擬報告書、建議書及公文寫作技巧。
15.4 資訊科技的使用(文書處理、試算表和電子郵件)。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參閱任何其他的資料或文件,以及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張光海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梁梓峰
特級技術員 庄瑜玲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郭慧敏
顧問高級技術員 庾致遠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阮佩賢(副局長)
按照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葡文傳意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葡文傳意範疇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具有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或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學歷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3.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跟進葡語、葡語教育及活動相關的行政工作,協助學校推行有利於葡語教學的輔助學習計劃,包括跟進與本澳及其他地區葡語社群的合作交流及相關工作的開展。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四級別的3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葡萄牙語言、葡萄牙文學、葡文傳意或相類學科的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或高等專科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知識考試以葡文作考核,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若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者除外。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及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法律知識: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現行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現行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佈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5.2 根據典試委員會選定的題目撰寫葡文文章或公務文書。
15.3 葡萄牙語言及文學的知識。
15.4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參閱任何其他的資料或文件,以及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郭潔梅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李家兒
主任翻譯員 周嘉盈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少珊
特級技術員 曹玉籣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阮佩賢(副局長)
1.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的批示,體育局現為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間體育局管理的下列體育設施的清潔服務,代表判給實體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體育設施 | |
1 | 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 |
2 | 國際射擊中心 |
3 | 保齡球中心 |
4 | 網球學校 |
2. 投標人可於本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澳門元伍佰圓正($500.00)購買招標案卷複印本一(1)份。投標人亦可於體育局網頁(www.sport.gov.mo)“採購資訊”內免費下載。
3. 本公開招標的講解會將訂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星期一)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氹仔網球路(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旁)的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會議室進行。倘上述講解會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講解會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4.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投標人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5.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6. 投標人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交往位於體育局總部,且需同時向體育局總部財政財產處繳交澳門元貳拾貳萬貳仟圓正($222,000.00)作為臨時擔保。投標人可以現金、以抬頭為“體育基金”的本票或支票,或以抬頭為“體育基金”的銀行擔保方式繳交,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
7. 開標將訂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又或上述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8.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連續九十(90)日內有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放射及影像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陳美恆醫生投考耳鼻喉及頭頸外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耳鼻喉及頭頸外科 岑雲鵬醫生
正選委員:耳鼻喉及頭頸外科 羅峻極醫生
耳鼻喉及頭頸外科 程正昂醫生
候補委員:耳鼻喉及頭頸外科 莫天石醫生
耳鼻喉及頭頸外科 劉水明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及十一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耳鼻喉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內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兩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一缺,現根據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2023年3月15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黃懷穎醫生及武健勛醫生投考腎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腎科 張健醫生
正選委員:腎科 歐陽梓華醫生
腎科 張華麗醫生
候補委員:腎科 廖永賢醫生
腎科 蕭浤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及十一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腎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鄧光輝醫生投考骨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骨科 陳惟蒨醫生
正選委員:骨科 曾媛芳醫生
骨科 陳鴻武醫生
候補委員:骨科 劉通方醫生
骨科 林冠群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及十九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骨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葉敏醫生投考泌尿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泌尿科顧問醫生 柳曉輝醫生
正選委員:泌尿科顧問醫生 何舜發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黃德慶醫生
候補委員:泌尿科顧問醫生 張翀宇醫生
泌尿科主治醫生 于江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及七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泌尿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根據文化發展基金於2023年5月25日作出的第837/DELIB/CA/2023號決議,文化發展基金現進行“2023年文創空間活化計劃-南灣•雅文湖畔”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文化發展基金。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招標標的:為促進文化藝術的教育普及、為本澳藝文社群提供穩定創作和聚落空間,文化發展基金推出具條件活化的場地,吸引企業與文化藝術機構合作,善用場地推出對社會經濟、文化旅遊和豐富城市文化氛圍具裨益的活化項目,並由企業為主體負責場地的日常營運與場地使用期間的維修保養工作,使更多社區空間能夠成為支持澳門產業多元發展的力量。
4 租賃範圍: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470至756號柏湖停車場地庫A-1座、B-1座、C-1座、D-1座、E-1座、F-1座、I-1座、J-1座、K-1座、L-1座、M-1座、N-1座。
5 租賃期:5年。
6 底價:每月租金金額不可低於是次公開招標所訂之最低報價,為每月壹拾捌萬澳門元($180,000)。
7 投標資格:
7.1 投標人必須於公告所指截標日前,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開業及商業登記。
7.2 是次公開招標不接納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以合作經營方式的投標人參與投標。
8 臨時保證金:伍萬澳門元($50,000)。
9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2個月租金的金額。
10 查閱卷宗及索取其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10.1 地點:澳門冼星海大馬路金龍中心14樓A室之文化發展基金。
10.2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10.3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10.4 卷宗副本:有意投標人可於截標日前,於辦公時間內,親臨位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文化發展基金接待處查閱及索取招標文件,但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制成本費用澳門元壹佰元正($100.00),或透過文化發展基金網頁(https://www.fdc.gov.mo/zh-hant/)免費下載。
11 遞交投標書的地點及期限:
11.1 地點:澳門冼星海大馬路金龍中心14樓A室文化發展基金。
11.2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3年7月17日,下午5:45。
12 解釋會及場地視察:
12.1 解釋會將於2023年6月7日上午10:00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金龍中心14樓A室之文化發展基金進行,會後將安排現場視察。
12.2 有意投標人請於2023年6月5日下午5:45或之前致電基金28501000預約出席(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2人)。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13.1 地點:澳門冼星海大馬路金龍中心14樓A室之文化發展基金。
13.2 日期及時間:2023年7月18日,上午10:00。
14 評標標準:
14.1 評標標準如下:
序號 | 評分參項 | 描述 | 百分比 |
1 | 經營規劃方案(包括商舖、廣場區、塗鴉區和湖面區) | 項目整體營運規劃的完善程度、具清晰的階段性量化指標、目標合理且具實現可能、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吸引力和多元化程度、宣傳銷售計劃的可行性。 | 25% |
2 | 項目預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促進澳門藝術教育、扶持藝文業界和連結社區) | 項目能否創作多元化的收入、獲得利潤,並為社會創造就業機會,項目能否積極促進社區經濟發展,對文化旅遊及支持澳門文化產業多元發展的裨益。 項目對推廣澳門文化形象的作用、項目能否豐富澳門居民的文化生活、與周邊社區及文化資源的 聯繫及帶動作用、對促進澳門藝術教育、扶持藝文業界,彰顯和傳播澳門特色文化上產生助益。 |
20% |
3 | 投標人的經驗和資源,以及項目執行團隊的技術能力 | 投標人在文創空間經營或相關商業營運上的經驗,投標人是否具足夠資金和人力資源承擔和統籌項目營運,團隊成員的職業履歷、專業技能和過往經驗是否與項目相匹配。 | 20% |
4 | 空間規劃方案(包括商舖、廣場區、塗鴉區和湖面區) | 空間規劃設計的美觀性和合理程度,營運方案與雅文湖畔的地點、整體氛圍、空間佈局的契合程度。 | 15% |
5 | 項目預算的合理性 | 預算編制是否清晰、具說服力及理據,判斷項目的總體規模是否合理、收入預測是否客觀、各項目的開支是否符合市場價格。 | 10% |
6 | 租金 | 得分=租金金額/最高的租金金額*10% | 10% |
14.2 如投標人承諾獲判給後將與目前的承租人合作經營部分商舖,將獲加0至10分(百分制),為此,投標人須提交與目前承租人簽署的合作意向文件(倘未能提交,則不予以計分):評分標準將尤其以擬合作經營的前承租人數目、其經營情況及與投標人規劃方案的契合度等作出評分。
15 標書有效期:投標書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參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長。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張建洪
按照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土地工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城市規劃/建築範疇)編制內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城市規劃/建築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以及根據研究和數據的分析,提出解決方法。協助跟進與城市規劃相關的研究、分析、編制及落實工作,協助項目的諮詢及宣導工作,協助資料搜集及整理。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前)具有城市規劃、建築學範疇或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至六月十二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土地工務局十三樓註冊及人事管理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信用卡、借記卡、澳門通、MPay、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澳門中銀手機銀行、豐付寶、廣發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UePay澳門錢包、支付寶、微信支付、支票或本票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筆試及電腦操作試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電腦操作試(AutoCAD繪圖,時間為一小時);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知識考試的電腦操作試與甄選面試同日進行。
8.3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30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知識考試(電腦操作試)及甄選面試。
8.5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30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30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知識考試(電腦操作試)及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知識考試(電腦操作試)及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曾參與相關競賽或獲得獎項,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知識考試(電腦操作試)和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a)筆試(具淘汰性質)——佔知識考試的80%;
b)電腦操作試——佔知識考試的2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通告欄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土地工務局網頁http://www.dsscu.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14.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4 第14/2022號行政法規——《土地工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4.5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
14.6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4.7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4.8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4.9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14.10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
14.11 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
14.12 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
14.13 第6/2022號行政法規——《土地分類及用途》;
14.14 第7/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
14.15 城市規劃/建築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14.16 澳門城市規劃/建築學範疇的時事知識;
14.17 撰寫有關城市規劃/建築學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等公文寫作。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除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寫程式功能的計算機外,不可使用任何其他電子或通訊設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城市規劃廳廳長 梁耀鴻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戴文茵
顧問高級技術員 伍玉美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敬豪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美蓮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局
代局長 麥達堯
按照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土地工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建築範疇)編制內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建築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建築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前)具有建築學範疇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至六月十二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土地工務局十三樓註冊及人事管理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信用卡、借記卡、澳門通、MPay、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澳門中銀手機銀行、豐付寶、廣發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UePay澳門錢包、支付寶、微信支付、支票或本票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 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20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20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20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通告欄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土地工務局網頁http://www.dsscu.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14.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4 第14/2022號行政法規——《土地工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4.5 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澳門省市區建築總章程;
14.6 第4/80/M號法令——修正一九六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都市房屋建築總章程第73條e項及第101條條文;
14.7 第42/80/M號法令——修正一九六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市區建築總章程第88條條文;
14.8 第9/83/M號法律——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碍的規則;
14.9 第6/DSSOPT/88號行政指引——有關設置閣仔的要求;
14.10 第42/89/M號法令——關於在大廈建築時專為保留停泊車輛空間之強制性制度及設立一受豁免保留停車場面積建築商之特別繳款辦法;
14.11 第83/96/M號訓令——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之規章;
14.12 第6/99/M號法律——規範都市房地產之使用;
14.13 第39/99/M號法令——核准《民法典》第三卷物權;
14.14 經第39/99/M號法令部份廢止的第25/96/M號法律——核准「分層所有權法律制度」;
14.15 經第10/2003號法律修改的第47/98/M號法令——核准對特定經濟活動發出行政准照之新制度;
14.16 第10/2003號法律——修改訂定《行政條件制度》的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
14.17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14.18 第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14.19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劃》;
14.20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14.21 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類型及面積);
14.22 第18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9/99/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33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郵箱規章》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
14.23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
14.24 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14.25 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
14.26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4.27 第1/2017號行政法規——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和設立一緩衝區;
14.28 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14.29 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
14.30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4.31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4.32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4.33 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及檢驗等有關的收費表;
14.34 第8/2019號法律——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
14.35 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
14.36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建築範疇);
14.37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2010年10月版);
14.38 固體垃圾堆放系統技術指引(2019.01版本);
14.39 獨立單位說明書填寫注意事項(2020年6月版);
14.40 建築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14.41 撰寫有關建築學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等公文書。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除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寫程式功能的計算機外,不可使用任何其他電子或通訊設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城巿建設廳廳長 劉國權
正選委員:准照處處長 區炳堅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燕芳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鴻生
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曉露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局
代局長 麥達堯
按照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土地工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編制內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土木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前)具有土木工程範疇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至六月十二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土地工務局十三樓註冊及人事管理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信用卡、借記卡、澳門通、MPay、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澳門中銀手機銀行、豐付寶、廣發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UePay澳門錢包、支付寶、微信支付、支票或本票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 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40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40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40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通告欄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土地工務局網頁http://www.dsscu.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3 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14.4 第14/2022號行政法規——《土地工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4.5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
14.6 第63/85/M號法令——《有關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4.7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核准的《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4.8 第74/99/M號法令——《有關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法律制度》;
14.9 第46/96/M號法令——《澳門供排水規章》;
14.10 第6/99/M號法律——《都市房地產的使用規範》
14.11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
14.12 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14.13 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14.14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4.15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14.16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4.17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4.18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4.19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14.20 土木工程範疇的專業知識;
14.21 撰寫有關土木工程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等公文書。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除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寫程式功能的計算機外,不可使用任何其他電子或通訊設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監察處處長 李建豐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司徒振銳
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健威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彭志銘
顧問高級技術員 冼洪輝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局
代局長 麥達堯
根據經八月二十八日第44/95/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2/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規章》第八條的規定,現作出通告如下:
一、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19/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地形測量學一般課程將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開課。
二、報讀課程的條件為具備高中畢業學歷及為執行職務所需的體能。
三、報名學員須接受為入讀地形測量學一般課程的考核。
四、地形測量學一般課程的學生無需繳交學費。
五、課程為期一年,並安排在工餘時間上課。
六、報名日期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六月二十一日止,報名地點為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七、報名人士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索取報名表格,或透過網頁(http://www.dscc.gov.mo)下載,並於填妥後附同以下文件遞交:
(1)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2)有關學歷證明文件影印本;
(3)近照一張。
遞交上述影印本時請連同正本以作認證,報名查詢電話:87991637(葉小姐)。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校長 雅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