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初 級 法 院

公 告

破產案 第CV1-22-0006-CFI號 第一民事法庭

聲請人:明傑建築有限公司,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編號35933 SO,法人住所設於澳門福安街45號寶麗花園第2座地下J座。

被聲請人:俊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編號49095 SO,法人住所設於澳門青洲上街綠洲大廈第1座20樓F座。

茲公告本法院已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就有關破產案作出判決,宣告上述被聲請人俊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處於破產狀況,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及第1140條第2款之規定,債權人可於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起計六十天期間內提出清償債權之請求。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何頌賢

法院首席書記員 白麗呈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第012/DIR/DES/2023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第035/DIR/DES/2020號行政公職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行政公職局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廳長鮑志偉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1)核准屬下工作人員及其附屬單位工作人員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屬下工作人員及其附屬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公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吳惠嫻


身 份 證 明 局

通 告

第5/DSI/2023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第1/DSI/2023號身份證明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綜合事務廳廳長尹潔琳: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除機密資料外,發出綜合事務廳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七)簽署在綜合事務廳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八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副局長 羅翩卿

第6/DSI/2023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第1/DSI/2023號身份證明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刑事紀錄處處長徐昕: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審批及發出刑事紀錄證明書;

(七)審批及發出其他與刑事紀錄有關的證明書;

(八)除機密資料外,發出刑事紀錄處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九)簽署在刑事紀錄處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八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副局長 羅翩卿

第7/DSI/2023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第1/DSI/2023號身份證明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社團及財團登記處處長唐偉杰: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審批及發出社團及財團登記證明書;

(七)審批及發出其他與社團及財團有關的證明書;

(八)除機密資料外,發出社團及財團登記處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九)簽署在社團及財團登記處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八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副局長 羅翩卿

第8/DSI/2023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第2/DSI/2023號身份證明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研究開發及檔案管理廳廳長曹偉健: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訂定輪值表;

(六)許可輪值工作人員享受補假日;

(七)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八)除機密資料外,發出研究開發及檔案管理廳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九)簽署在研究開發及檔案管理廳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八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副局長 陳婉麗

第9/DSI/2023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第2/DSI/2023號身份證明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張麗馨: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七)簽發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八)除機密資料外,發出行政及財政處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九)簽署在行政及財政處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八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副局長 陳婉麗

第1/DIR/DSI/2023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第4/DSI/2023號身份證明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身份證處處長黃子麟:

(一)審批及發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及居住證明,以及鑑證上述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二)審批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集成電路內的資料更新的申請;

(三)發出確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真偽的文件;

(四)審批申報死亡的申請及註銷相關人士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五)除機密資料外,發出就個人檔案所載的事實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八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居民身份資料廳廳長 劉天德


市 政 署

公 告

第001/DSA/2023號公開招標

為澳門新批發市場提供綜合管理服務

按照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為澳門新批發市場提供綜合管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亦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中午十二時正。參與投標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擔保澳門元叁拾萬元正($300,000.00)。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可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繳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市政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開標日期定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正,於澳門新批發市場十樓食品安全廳禮堂進行。

此外,本署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七時三十分,安排投標人進行實地視察,有意投標人請於上述時間到澳門新批發市場正門(1號門)集合;並安排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時正,在澳門新批發市場十樓食品安全廳禮堂舉行公開解釋會。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第01/DL/2023號公開招標

市政署化驗處購買兩套超高效液相串聯質譜儀UPLC/MS/MS

按照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為“市政署化驗處購買兩套超高效液相串聯質譜儀UPLC/MS/MS”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叁拾萬圓正($30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招標章程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澳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762至804號中華廣場六樓)舉行。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吳秀虹

告 示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會議議決把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一條新公共街道命名,有關資料如下:

90203 信安街,葡文為Rua de Son On
屬嘉模堂區
由氹仔東北馬路起,至高勵雅馬路止。

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前民政總署退休特級技術稽查葉西霖之遺孀羅曼芳,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

茲公佈,前民政總署退休勤雜人員鄺鏡輝之遺孀何玉芬,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財 政 局

跨年度負擔明細清單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通 告

一、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會根據《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現行版本第七條第二款h)項及第三款以及《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內部規章》第四條第三款d)項的規定,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決議授權予余雨生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根據投資促進處呈報的對於涉及重大投資或行政程序較複雜的投資項目之建議,轉介予投資委員會跟進。

二、上述獲授權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之行為均予以追認。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代主席 黃偉倫


汽 車 及 航 海 保 障 基 金

通 告

二零二二年度活動報告及管理帳目

目錄

1. 性質及宗旨

2. 2022年度活動報告

3. 2022年度管理帳目

4. 2022年度帳目的闡釋

5. 監察委員會意見書

二零二二年度活動報告及管理帳目

1. 性質及宗旨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訂立了汽車保障基金的制度,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汽車保障基金有權限對受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約束的車輛造成事故而引致受害人死亡或身體侵害,作損害賠償:

a)不知悉責任人或責任人不受有效或產生效力的保險保障;或

b)保險人被宣告破產。

根據訂定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汽車保障基金改稱為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下稱“基金”),其範圍已擴大至由遊艇造成的上述類似情況。

2. 2022年度開展的活動

考慮到基金的性質,同時基於一九九五年對其制度方面採取的一系列必要的行政措施,基金為一個擁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於2022年,基金的主要工作為:接收受害人對基金提起的訴訟、在基金外委任受託人就針對基金提起的訴訟採取法律行動、因應法院判決而作出上訴或賠償的決定、行使代位人的權利向事故的責任人追討有關賠償。上述訴訟過程須與被委派的律師對有關情況進行直接進行溝通以確保所有訴訟獲得適時跟進及處理。

3. 管理帳目

3.1. 資產負債表分析

(單位:仟澳門元)
項目 31.12.2022 31.12.2021 變動情況
變動值 百分比(%)
資產*        
——活期存款 6,818.7 10,037.9 (3,219.2) (32.1)
——定期存款 136,551.4 124,335.5 12,215.9 9.8
——債務人 1,270.2 2,062.2 (792.0) (38.4)
——應收利息 758.7 220.7 538.0 243.8
——小計 145,399.0 136,656.3 8,742.7 6.4
負債        
——債權人 619.1 506.9 112.2 22.1
——賠償準備金 1,540.1 2,022.6 (482.5) (23.9)
——保證金 21.6 21.6 0.0 0.0
——小計 2,180.8 2,551.1 (370.3) (14.5)
         
——資產淨值 143,218.2 134,105.2 9,113.0 6.8
         
基金結餘        
——一般儲備 134,105.2 120,540.2 13,565.0 11.3
——本期盈餘 9,113.0 13,565.0 (4,452.0) (32.8)
——總計 143,218.2 134,105.2 9,113.0 6.8
         

附註:*資產是以扣除相關財務準備金後之淨值列示。

截至二零二二年年底,基金的資產負債表情況概括如下:

3.1.1. 基金資產總值增至約1.5億澳門元,按年增加6.4%,主要體現在“定期存款”及“應收利息”的增加,分別錄得9.8%及243.8%的升幅。

3.1.2. 基金總負債為2.2佰萬澳門元,按年減少14.5%,主要是由於基金於2022年共有三宗個案因賠償訴訟已完結而須取消賠償準備金(包括一宗為年內設立準備金且爾後全數取消的個案),淨變動金額23.6萬澳門元。另外兩宗為須動用賠償準備金以向原告支付的個案,涉及金額24.7萬澳門元。

3.1.3. 基金2022年度的盈餘為9.1佰萬澳門元,較上年度減少32.8%,而一般儲備則增加11.3%,相等於2021年度淨盈餘全數撥入的款項。

3.2. 損益計算表分析

(單位:仟澳門元)
項目 2022 2021 變動情況
變動值 百分比(%)
收入        
——保費從價收入 7,629.9 7,572.3 57.6 0.8
——償還收入 11.5 2,284.5 (2,273.0) (99.5)
——定期存款利息 2,250.0 1,634.5 615.5 37.7
——前期收益 235.4 3,913.4 (3,678.0) (94.0)
——財務資產價值變動準備金之回撥 4.9 0.0 4.9 N/A
——總計(1) 10,131.7 15,404.7 (5,273.0) (34.2)
開支        
——賠償準備金 0.0 1,468.5 (1,468.5) (100.0)
——第三者提供服務及供應 218.7 355.4 (136.7) (38.5)
——銀行費用 0.0 0.0 0.0 N/A
——呆帳準備金 800.0 0.0 800.0 N/A
——財務資產價值變動準備金 0.0 15.8 (15.8) (100.0)
——前期損失 0.0 0.0 0.0 N/A
——總計(2) 1,018.7 1,839.7 (821.0) (44.6)
本期盈餘        
(1)-(2)                    (3) 9,113.0 13,565.0 (4,452.0) (32.8)
         

從上述損益表的數據顯示:

3.2.1. 基金2022年度總收入按年下跌34.2%,主要是由於2022年期間共有兩宗涉及前年度的個案因賠償訴訟已完結而須撤銷前年度所設立的準備金(即“前期收益”),撤銷金額較2021年減少3.7佰萬澳門元。此外,“償還收入”較上年度大幅減少99.5%,主要是由於上一年度新增兩宗獲法院判決的執行訴訟所產生的收入金額較2022年為多。另一方面,定期存款利息增加37.7%,主要是由於基金於2022年期間新敍造定期存款的息率上升,導致利息收入增加。

3.2.2. 基金2022年度總開支較2021年度下跌44.6%,主要由於“賠償準備金”的減少與“呆帳準備金”的增加抵銷所致。基金於2022年有一宗新增訴訟並設立了賠償準備金,但於同年內因基金獲法院判決無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遂取消相應的賠償準備金,故沒有“賠償準備金”的開支(2021年度為1.5佰萬澳門元)。另一方面,“呆帳準備金”較2021年度增加80萬澳門元,這是由於基金根據代理律師就一宗已完成訴訟程序的求償個案的分析,預計相關責任人還款能力低,遂設立80萬澳門元的呆帳準備金。另一方面,“第三者提供服務及供應”亦減少13.7萬,主要是由於律師費較2021年度減少所致。

3.2.3. 綜上所述,2022年度基金錄得盈餘為9.1佰萬澳門元,較上年度減少32.8%。

3.3. 盈餘運用建議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並考慮到基金的性質,行政管理委員會建議將2022年度之盈餘9,113,041.12澳門元轉移至累積損益,再撥入到一般儲備帳目中,使儲備總額達至143,218,224.68澳門元。

於澳門,2023年3月23日。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李可欣

黃立峰

劉杏娟

關美平

4. 二零二二年度管理帳目的闡釋

a)簡介

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領域中,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下稱“基金”)為一個擁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此外,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其範圍已擴大至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領域。

b)會計帳目說明

基金所採用的會計制度,是根據一月四日第2/2017號批示所核准的專有會計帳目而進行的,並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具體說明如下:

• 保費從價收入

此為基金的資金來源(按照第57/49/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第一款a項),相當於上一年度完成的汽車及遊艇保險直接毛保費中在扣除退保及減保後所餘淨額的2.5% (分別由十一月二十八日第248/94/M號訓令及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訂定)。

• 賠償準備金

其設立之目的是為了對每一宗因交通事故而引起之被起訴程序可能承擔的賠償風險作出保障,即就民事損害賠償個案完成訴訟程序後對受害人作出法定賠償。

• 財務準備金

其設立之目的是為了對應收款項可能面對之呆壞帳風險作出保障,這裡所指的主要是涉及基金因行使求償權而須徵收之款項。

• 附件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計算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賠償準備金變動狀況表

五、基金結餘變動狀況表

附件一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的附註I 

附件二

損益計算表

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三

現金流量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四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賠償準備金變動狀況表

附件五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基金結餘變動狀況表

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

關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二二年度帳目及報告

意見書

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行使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六款e)項賦予的權限,對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下稱“基金”)於2022年開展的管理工作進行監察。

有關的監察工作首先透過對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提交的每月帳目進行審核,並已就所有要求事宜得到清楚解釋。

經分析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後,特別注意到以下幾點:

一. 下表顯示主要會計帳目的數據及演變情況(單位:仟澳門元):

項目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增長(減少)率(%)
資產 145,399.0 136,656.3 6.4
負債 2,180.8 2,551.1 (14.5)
一般儲備 134,105.2 120,540.2 11.3
總收入 10,131.7 15,404.7 (34.2)
總開支 1,018.7 1,839.7 (44.6)
本期盈餘 9,113.0 13,565.0 (32.8)

二. 資產方面,截至2022年底資產總值約1.5億澳門元,對比上年度錄得6.4%的增幅,基本上可從資產項目“定期存款”及“應收利息”反映出來。

三. 負債方面,主要包括“債權人”及“賠償準備金。負債總額對比上年度減少14.5%,主要是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於2022年間出現動用準備金以支付賠償的個案及因訴訟完結而須取消賠償準備金,賠償準備金結餘因而減少。

四. “一般儲備”按年增加11.3%,相等於2021年度淨盈餘全數撥入的款項。

五. 收入方面較上年度減少34.2%,主要是由於2022年因賠償訴訟個案完結而收取的償還收入及須撥回前年度所設立之準備金(即“前期收益”)的總金額較去年減少,加上年內沒有獲法院判決而收取“償還收入”的個案(2021年則為兩宗),收入因此減少近96%。惟基金於2022年因存款利率上升,導致利息收入增加37.7%,抵銷了部份前述的收入減少。

六. 總開支較去年減少44.6%,主要是由於基金於2022年沒有賠償準備金開支;另一方面,基金於2022年期間因追收款項困難而設立了一筆呆帳準備金;兩者抵銷下總開支因而減少66.9萬澳門元。

七. 於2022年底,基金資產負債比率達到66.7:1,而去年則為53.6:1,可見基金的財務結構穩健,對可能出現的賠償責任具備充足償付能力。

綜上所述,監察委員會行使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六款e項所賦予的權限,於2023年3月23日舉行的會議上發表以下意見:

a)有關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的財產及財務狀況,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現金流量表、賠償準備金變動表及基金結餘變動狀況表的會計資料清晰無誤;及

b)鑒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2022財政年度的管理帳目與現實相符,故對此發表贊同意見。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澳門

主席:歐安利

委員:林品莊

委員:鄭志強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按照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現通知下落不明之澳門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70101黃家俊,根據保安司司長 閣下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對第104/2022號紀律程序作出第009/SS/2023號批示;行使第13/2021號法律第七十八條所指的附件五及經第86/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二)項,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九)項及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及第一百四十四條所產生的效力,對警員編號170101黃家俊科處撤職處分。就有關決定,由本通告公佈之日起十五(15)日後,視為已通知。在已通知警員編號170101黃家俊之翌日起計,可於三十(30)天期限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並根據《通則》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處分在通知警員編號170101黃家俊之翌日開始執行。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按照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有關第三十一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准考人最後排名名單將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張貼在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www.fsm.gov.mo/cfi)內。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第3/2023/DSFSM號公開招標

根據保安司司長2023年5月3日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關閘邊檢大樓清潔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100.00(澳門元壹佰元整)或於其網頁(http://www.fsm.gov.mo/dsfsm)內免費下載。投標人有責任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或於其網頁內查閱倘有之最新資料。

投標人必須按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安排的時間出席實地視察,且必須於2023年5月17日中午12時前通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電話:87997358,傳真:87997340)出席視察的代表(不多於兩名)姓名。

——視察時間:2023年5月18日上午10時30分
——集合地點:關閘邊檢大樓離境大堂門口

標書必須於2023年6月19日下午5時前遞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規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245,000.00(澳門元貳拾肆萬伍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銀行擔保、現金、抬頭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遞交,倘以現金、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方式,必須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總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2023年6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將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開標。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解釋投標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或在需要時提出聲明異議。

所有對本公開招標之服務要求的查詢,必須以書面形式於2023年5月24日下午5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通 告

(開考編號:01-MP-2023)

按照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保安司司長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重型車輛司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穿著制服駕駛重型車輛載運乘客和/或貨物,並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超過九座位的客貨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執行本局駕駛工作;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權利及安全,維護本局形象;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以及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所載的17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持有駕駛類別C及類別D2的非自動變速箱之重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重型汽車的工作經驗,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至五月二十二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及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有效的駕駛類別C及類別D2的非自動變速箱之重型汽車駕駛執照副本;

d)具有三年駕駛重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

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且需載明任職機構、任職期間及所擔任的職務內容;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7.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實踐考試,時間為一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實踐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實踐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5%

甄選面試=45%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4.2 現行《道路交通規章》;

14.3 涉及職務內容的基本知識;

14.4 駕駛車輛的技術能力及專業知識;

14.5 對路面交通情況判斷;

14.6 對澳門街道、公共部門的名稱和地點的基本認識。

投考人在考試期間,不得查閱任何資料或文件,亦不得使用電子設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副消防區長 林永佳

正選委員:重型車輛司機 歐陽偉堅

特級技術輔導員 黃洪光

候補委員:重型車輛司機 張北勝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姚江東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人工智能理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理工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P-N13-L60-2323Z-11

課程的基本資料:

——澳門理工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根據經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二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決議同意在澳門理工大學開設人工智能理學士學位課程。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信息與通訊技術,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理工大學經第87/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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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人工智能理學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領域:信息與通訊技術

二、課程一般期限:四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26學分。

附件二

人工智能理學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計算機科學導論及其應用 必修 135 3
程式設計導論 " 135 3
離散數學 " 135 3
線性代數 " 135 3
微積分 " 135 3
計算機組成原理 " 135 3
進階程式設計 " 135 3
電子商貿導論 " 135 3
英語I " 135 3
英語II " 135 3
憲法與基本法 " 90 2
中國歷史文化 " 90 2
第二學年
人工智能概論 必修 135 3
數據結構與算法 " 135 3
概率與統計學 " 135 3
操作系統 " 135 3
資料庫設計 " 135 3
網頁設計與開發 " 135 3
軟件工程 " 135 3
數據科學導論 " 135 3
電腦專業道德概論 " 135 3
英語III " 135 3
英語IV " 135 3
社會可持續發展 " 90 2
第三學年
機器學習和智能數據分析 必修 135 3
進階網頁應用開發 " 135 3
電腦網絡 " 135 3
項目管理 " 135 3
科學傳播 " 135 3
神經網絡和深度學習 " 135 3
自然語言處理 " 135 3
人工智能應用項目 " 135 3
一門載於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 " 135 3
一門載於表三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 " 135 3
第四學年
人機接口技術 必修 135 3
電腦安全與保密 " 135 3
畢業報告 " 12
一門載於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 " 135 3
兩門載於表三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 " 270 6
總學分 126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表二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語言學概論 選修 135 3
翻譯學概論 " 135 3
語言教學與技術應用 " 135 3
電子政務 " 135 3
智慧旅遊特選論題 " 135 3
心理學導論 " 135 3
社會學導論 " 135 3
經濟與金融學概論 " 135 3
市場學 " 135 3
人際關係與溝通 " 135 3
平面設計 " 135 3
會計學原理 " 135 3
特別論題I " 135 3
特別論題II " 135 3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表三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專家系統 選修 135 3
數字圖像和多媒體處理 " 135 3
計算機視覺和成像 " 135 3
機器翻譯進階論題 " 135 3
語音識別技術與應用 " 135 3
語料庫技術與應用 " 135 3
數據挖掘技術與應用 " 135 3
人工智能驅動藥物發現和開發 " 135 3
專業實習 " 4週** 3
移動計算與無線網絡 " 135 3
高性能與並行計算 " 135 3
領域特定語言 " 135 3
計算理論 " 135 3
圖形和虛擬環境 " 135 3
數值優化 " 135 3
物聯網概論 " 135 3
大數據概論 " 135 3
大數據電子商貿 " 135 3
雲計算 " 135 3
進階人工智能論題I " 135 3
進階人工智能論題II " 135 3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 學生須按規定進行實習,而實習學時為45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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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理工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P-N03-M42-1923A-12

課程的基本資料:

——澳門理工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博彩管理專業)的課程登記通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澳門理工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根據經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二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決議修改經第44/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之上述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博彩管理專業)的課程名稱、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商業與行政,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理工大學經第87/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上述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博彩管理專業)的名稱更改為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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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工商管理

二、專業(選修):博彩管理

三、課程一般期限:兩年

四、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五、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六、畢業要求:

(一)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選讀附件二任一學習計劃,並取得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附件二

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學習計劃一

(本學習計劃不設專業)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企業戰略管理 必修 45 3
營銷管理 " 45 3
人力資源管理 " 45 3
財務管理 " 45 3
管理資訊系統與科技 " 45 3
項目報告 " 6
學生須修讀三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9學分:
領導力與商業倫理 選修 45 3
旅遊、休閒及會展管理 " 45 3
旅遊休閒服務質量管理 " 45 3
企業法律環境 " 45 3
管理分析及研究方法 " 45 3
企業風險管理 " 45 3
管理經濟學 " 45 3
總學分 30

學習計劃二

(專業:博彩管理)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企業戰略管理 必修 45 3
營銷管理 " 45 3
人力資源管理 " 45 3
財務管理 " 45 3
管理資訊系統與科技 " 45 3
綜合度假村營運管理 " 45 3
博彩法律與監管制度 " 45 3
項目報告 " 6
學生須修讀一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3學分:
領導力與商業倫理 選修 45 3
旅遊、休閒及會展管理 " 45 3
旅遊休閒服務質量管理 " 45 3
企業法律環境 " 45 3
管理分析及研究方法 " 45 3
企業風險管理 " 45 3
管理經濟學 " 45 3
總學分 30

(職位編號:DS01/2023)

按照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內部特別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一缺(學科領域:中文)。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內部特別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至所指職位被填補後為止。

2.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3. 薪俸及晉階條件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薪俸點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內,並以該教師在原職階相對應的職階為之。

為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晉階的效力,在原職程原有職階所累積的晉階條件不予計算。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規定。

5. 報考條件

凡符合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所規定資格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相對應任用方式的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職程及中學教育三級教師職程的教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d)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4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5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6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7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若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者除外。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3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與中學教育中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參閱任何其他的資料或文件,以及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副校長 楊詠詩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張佩菁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黃蘊華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鍾葆菁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高秀燕

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職位編號:DS02/2023)

按照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內部特別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一缺(學科領域:地理,教學語文為葡文)。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內部特別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至所指職位被填補後為止。

2.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3. 薪俸及晉階條件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薪俸點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內,並以該教師在原職階相對應的職階為之。

為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晉階的效力,在原職程原有職階所累積的晉階條件不予計算。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規定。

5. 報考條件

凡符合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所規定資格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相對應任用方式的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職程及中學教育三級教師職程的教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d)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4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5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6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7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若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者除外。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3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與中學教育地理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參閱任何其他的資料或文件,以及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李慧敏

正選委員:公立學校副校長 黃崢志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蔡宗洋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Helena de Jesus Fadista

Vacas de Brito Pestana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朱雪儀

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體 育 局

公 告

(開考編號:A02-TSS-ID-2023)

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體育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四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1/IC-PAF/Neuroc/2023)

根據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神經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吳錦銓 16.3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陳嘉明醫生

正選委員: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何衍宙醫生

神經外科主治醫生 游健生醫生

(開考編號:00323/02-MA.NEF)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腎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兩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林立 8.00
2.º 宋悅 7.26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腎科顧問醫生 廖永賢

正選委員:腎科顧問醫生 李超亮

腎科顧問醫生 張健

(開考編號︰01522/02-MA.PSIQ)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精神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甘家華 6.91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精神科顧問醫生 Dias Duarte, Carlos Manuel

正選委員:精神科顧問醫生 曾美有

精神科顧問醫生 郭偉德

公 告

(考試編號:01/PARETF/PED/2023)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2023年2月22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楊美娜醫生及陳燕媚醫生投考兒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兒科 呂建文醫生

正選委員:兒科 潘寶全醫生

兒科 蔡旺醫生

候補委員:兒科 卓觀達醫生

兒科 區曦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及六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兒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開考編號︰00523/01-ENF)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之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的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五十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內容

一級護士的職務如下:

(一)評估個人、家庭及社區在護理服務方面的需要;

(二)計劃及提供護理服務;

(三)執行護理計劃,促使個人、家庭及社區等醫療就診者對護理服務方面加強信心,並結合教育活動推動病人自我照顧及公共衛生;

(四)評價所提供的護理服務,進行相關的記錄並分析結果的成因;

(五)利用研究及調查的結果改善護理服務;

(六)協助提供護理服務的單位或部門的培訓活動。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之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附件一所載的43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護士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4.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3年5月22日前),具備進入一級護士職程所要求的經官方核准的護理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5. 報考方式及期限

5.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2023年5月11日至5月22日);

5.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5.3 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司庫科旁(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以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進行支付)。

6.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6.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的資格認可證書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6.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6.1 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6.3 第6.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6.4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6.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6.5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6.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6.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6.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兩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7.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0.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1.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2.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3.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專業知識

a)醫院感染控制;

b)基礎護理;

c)內外科護理;

d)婦產兒科護理;

e)社區護理。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5.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黃潔薇 護士監督

正選委員:梁寶鸞 護士監督

高潤培 護士長

候補委員:廖佩雯 護士長

楊秀娟 護士長

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澳門大學行政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人力資源處處長Yuing Guing Ahchi Silva Aguiar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刊登招聘員工廣告的開支,最高金額不超過$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四)批准員工培訓的開支,最高金額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五)批准向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聘任的員工發放交通費津貼、行李運輸費津貼及家具購置津貼,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六)批准向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家庭津貼及喪葬津貼;

(七)批准醫療、醫藥及留院醫治費用,上限為$25,000.00(澳門元貳萬伍仟圓整);

(八)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大學

行政總監 陳麗明

———

澳門大學行政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十七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採購處處長王俊苗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大學

行政總監 陳麗明

澳門大學行政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採購處處長王俊苗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門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四)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大學

行政總監 陳麗明

———

澳門大學財務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會計處處長鄭嘉禮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門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四)批准進行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支付的開支程序及結算;

(五)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總監 李妙媚

———

澳門大學財務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出納處代處長譚婉琼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門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四)批准進行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支付的開支程序及結算;

(五)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六)批准存取出納活動之款項調動,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總監 李妙媚

———

澳門大學財務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預算處處長彭倩華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門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四)簽署財務及買賣協議;

(五)批准每月不論金額的經常性開支,如公積金供款、電費、水費、石油氣費、清潔保安服務費、電訊費、管理費及其他同性質開支;

(六)批准進行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支付的開支程序及結算;

(七)批准向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聘任的員工發放交通費津貼、行李運輸費津貼及家具購置津貼;

(八)批准豁免和退還學費予培訓課程成績滿意之員工;

(九)批准向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家庭津貼及喪葬津貼;

(十)批准負責處理澳門大學款項往來的員工收取錯算補助;

(十一)按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為配合聘用人員的決定,進行相關的執行程序,尤指批准支付底薪及津貼;

(十二)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十三)批准存取出納活動之款項調動,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十四)批准處理零用現金負責人之變更;

(十五)批准設立及退回保證金或解除銀行擔保;

(十六)批准豁免因過期未繳付學費之罰款及其他相同性質之費用。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總監 李妙媚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公 告

第2/P/2023號公開招標

澳門旅遊學院銀禧樓設計及建造工程

茲特公告,有關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澳門旅遊學院銀禧樓設計及建造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款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學院啓思樓“出納及查詢處”查閱,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澳門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m.edu.mo)下載。

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通 告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澳門旅遊學院校董會授權決議第一款(四)項的規定,澳門旅遊學院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決議如下:

一、澳門旅遊學院開辦授予哲學碩士學位課程的學費如下:

(一)於正常修讀期限內: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每年學費
(澳門元)

中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46,800.00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55,800.00
其他國家或地區 64,800.00

(二)未能於正常修讀期限內完成課程需延長修讀之期間的延讀學費: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每學期學費
(澳門元)

中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6,000.00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7,200.00
其他國家或地區 8,400.00

(三)未能於正常修讀期限內完成課程需延長修讀之期間的科目學費: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每一學分的學費
(澳門元)
中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2,600.00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3,100.00
其他國家或地區 3,600.00

二、學生如獲得學分豁免或於正常修讀期內提早完成課程,亦須繳交課程的全額學費。

三、每名學生需要繳付課程正常修讀期之學費,未能在正常修讀期內完成課程的學生每學期須繳付延讀學費,即當學生在正常課程修讀期後再註冊時,除了必須支付的科目學費外,還須支付每學期註冊的延讀學費。

四、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讀澳門旅遊學院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 陳澤武


社 會 工 作 者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考試編號:1/CPAS/2023)

茲公佈:根據第5/2019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及第1/2022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認可考試及持續進修》的規定,以及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下稱“社專會”)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星期六)舉行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認可考試(下稱“考試”)。

1. 報考條件

已提出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認可申請的人士可報考,只要其學歷已在該程序中獲社專會議決通過。

2. 報考方式及期限

2.1 須透過《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https://www.infoswreg.ias.gov.mo/welcome)的報考人個人帳戶進行報名。

2.2 考試舉行前的第七個工作日截止報名。

3. 考試方法

3.1 考試以筆試進行。

3.2 考試時間為三小時三十分。

3.3 報考人可選擇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的試卷,但必須於報名時指出所選擇的語言。如無指明,則推定使用中文試卷。

4. 評分制度

4.1 考試評分以0-100表示,得分低於50分視為不及格。

4.2 考題所占的分數比例

4.2.1 選擇題占50分

4.2.2 申論題占50分

5. 考試範圍

5.1 考試範圍包括

5.1.1 社會工作綜合能力

5.1.1.1 社會工作基本概念

• 社會工作的目標

• 社會工作的功能

• 社會工作者角色

• 社會工作發展歷程與特點

5.1.1.2 社會工作價值觀與專業倫理

• 社會工作傳統與解放價值觀

• 社工專業界限

• 倫理兩難與困境

• 處理倫理困境的原則及決策模式

• 社會工作者倫理守則

5.1.1.3 社會工作理論

• 任務中心取向模式

• 危機介入/危機干預

• 生態系統理論

• 認知行為學派

• 優勢視角

5.1.1.4 社會福利與政策

• 民主社會主義

• 女性主義

5.1.1.5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的關係

• 人類需要的層次和類型

• 人類行為的類型和特點

• 社會環境的構成要素

• 人生發展階段

• 人生發展各階段的生理、心理及社會發展特徵

• 人生發展各階段面臨的主要問題

• 家庭發展理論

• 性別、多元化及新興社會議題,如種族與族群、社會階層及家庭

5.1.1.6 社會工作管理

• 社會工作方案規劃

• 社會服務方案評估

5.1.1.7 社會工作研究

• 社會工作研究的功能

• 量化研究與質性研究的特點及適用範圍

• 研究倫理

• 研究方法概要

5.1.2 社會工作實務

5.1.2.1 個案工作

• 基本概念

• 助人專業關係

• 需求評估

• 實施過程與常用技巧

• 成效評鑑

• 非自願案主

• 個案記錄

• 個案管理

5.1.2.2 團體工作

• 團體工作的主要模式

——社會目標模式

——治療模式

——互動模式

——發展模式

• 團體帶領技巧

• 團體生命週期

• 團體動力

5.1.2.3 社區工作

• 社區發展主要模式——社區照顧

5.1.2.4 主要服務範疇的內容、特點與方法

• 兒童社會工作

• 青少年社會工作

• 家庭社會工作

• 婦女社會工作

• 長者社會工作

• 復康社會工作

• 學生輔導工作

• 醫務社會工作

• 企業社會工作

5.1.3 澳門社會政策與法規

5.1.3.1 澳門社會政策與服務

• 家庭及兒童政策

• 安老政策

• 康復政策

5.1.3.2 澳門法規及社會工作者倫理工作守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第5/2019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

• 社專會第2/2020號通告《社會工作者倫理工作守則》

5.2 注意事項

5.2.1 報考人可查閱5.1.3.2所指及與5.1.3.1範圍相關的法例(紙本)。

5.2.2 除5.2.1所指的法例外,報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查閱書籍或資料。

6. 考試舉行時間及地點

考試舉行的時間及地點將公佈於社專會網頁(https://www.cpas.gov.mo)。

7. 成績公佈

考試的成績名單將公佈於社專會網頁(https://www.cpas.gov.mo)。

8. 個人資料的處理

報考人所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潘志明

正選委員:劉秉權、盧子健、陸珍妮、吳婉瑩、林敏芝、蘇景楊

候補委員:何嘉欣、李鴻樞、楊淑莊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於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

主席 潘志明


公 共 建 設 局

通 告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氹仔蓮花海濱大馬路行人天橋設計連建造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查閱。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路環污水處理廠的升級、營運及保養”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環境保護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

i. 為路環污水處理廠提供“營運及保養”服務;

ii. 為路環污水處理廠的“升級工程”提供設計及建造,當中包括:

ii.1. 為路環污水處理廠的“原有設施優化”提供設計及建造工作;

ii.2. 為路環污水處理廠的“第一階段升級”提供設計及建造工作。

5. 提供服務及施工地點:位於路環西堤馬路及聯生海濱路,路環污水處理廠。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是。

8. 承攬類型:“原有設施優化”及“第一階段升級”以總額承攬;“營運及保養”服務價金由固定價金及變動價金組成。

9. 期限:“路環污水處理廠的升級、營運及保養”合同期限為8年;當中,為路環污水處理廠的“原有設施優化”提供設計及建造工作,工程的最長期限為24個日曆月;為路環污水處理廠的“第一階段升級”提供設計及建造工作,工程的最長期限為84個日曆月。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

11.1. 競投者的業務須與污水處理領域相關。若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須最少有一名合作經營成員的經營業務符合上述的要求,且該成員在合作經營的財務參與不少於40%。

11.2. 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或等同的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或登記等同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或登記等同申請的批准。

如果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則當中至少有一名合作經營成員必須滿足上述的要求。

11.3. 競投者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均僅可提交一份投標書。

11.4. 當任何競投者提交可能擾亂正常競爭條件的投標書,尤其該等公司有相同的股東或行政機關成員時,均不得參與競投。

12. 可獲判給之競投者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須符合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投標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電子檔光碟)的地點、時間及費用:

i.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環境保護局;

ii. 時間:辦公時間內;

iii.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檔光碟,光碟的費用為$3,000.00〔澳門元叁仟元整〕。

14.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i.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環境保護局;

ii.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星期二)下午五時正截止;

iii.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環境保護局於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停止對外辦公,則上述遞交投標書的期限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及相同時間。

15. 編製投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產品的描述及說明除外)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或英語撰寫。若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須附具經認證的譯本,並為着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6. 投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20,000,000.00〔澳門元貳仟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

i. 為路環污水處理廠提供“營運及保養”服務的估算判給總金額的4%〔百分之四〕;

ii. 為路環污水處理廠的“原有設施優化”提供設計及建造工作的判給總金額的5%〔百分之五〕;另須從獲判給人收到之每次與“原有設施優化”有關的部分支付扣除額外的5%〔百分之五〕,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iii. 為路環污水處理廠的“第一階段升級”提供設計及建造工作的判給總金額的5%〔百分之五〕;另須從獲判給人收到之每次與“第一階段升級”有關的部分支付扣除額外的5%〔百分之五〕,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i.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環境保護局;

ii.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

iii.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環境保護局停止對外辦公,則上述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及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準則及其所佔比重:

評審的總分為100%,並分為三個部份:

i. 第一部份為“競投者經驗”之評審,佔總分的20%;

ii. 第二部份為“工程及服務方案”之評審,佔總分的30%;

iii. 第三部份為“投標價格”之評審,佔總分的50%。

21. 判給標準:“路環污水處理廠的升級、營運及保養”將判給予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投標書時,則判給予投標書總金額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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